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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府办发[2003] 010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英文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阳市政府: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有关承诺,方便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和适用我省的行政规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政府规章英文翻译、审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政府规章译、审工作。英文正式译本是省人民政府规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入WTO后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加强贸易往来,招商引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省人民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译、审工作顺利完成,发挥省人民政府规章对促进我省改革开放,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英文翻译、审定和汇编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承办。省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译、审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小组,承办英译人员和评审专家的组织、聘请及资料翻译、审核、经费管理等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应予配合,规章起草部门应积极参与。
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英文翻译,可分期分批进行,2003年以前省人民政府已发布的政府规章,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总揽全局、选择重点、分期分批、急用先译的原则进行集中翻译。2004年(含当年)以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省政府法制办要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省人民政府规章出台后及时翻译。
省政府法制办要重视对精通法律和英文的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业务人员的培训,要聘请精通法律和英文的专家,定期对政府规章英文译本审定工作进行指导。
三、2003年前,省人民政府所发布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需在2005年底前完成。自2004年开始,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需在规章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
省人民政府规章英文译本要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
省人民政府规章经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翻译成英文译本并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省人民政府规章正式译本审定后,省政府法制办应通知规章起草单位和有关英文翻译人员。
四、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规章英文译本为正式译本,英文译本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英文译本提供给我省对外交往中使用,应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刊发,可通过《贵州政报》刊发或上网发布。
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政府规章英文译本的,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五、贵阳市政府规章的翻译和审定工作,由贵阳市政府比照办理。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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