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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长府发[2003]4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长发[2001)3号)、《长春市工业企业搬迁调整实施办法》(市政府26号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现就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形式及标准
1.企业改革形式
本企业职工以现金或应得安置费(或补偿金)、劳动债权作为出资,收购企业净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对外整体出让资产(含兼并)或部分出让资产进行公司制改造;引进外来资本参与重组进行公司制改造;按政策破产或依法破产。
2.企业改革标准
大型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需要实行国有控股或参股,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竞争性领域中的中型及中型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有国有股权的股份制企业按照理顺职工劳动关系需要出让国有股权。
退出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全部理顺,实现劳动力配置市场化。
中型及中型以下企业改革后1年内,党组织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统计渠道移交到属地。
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3.企业改革时,要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或《企业破产预案》,并单独形成《职工安置方案》,一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方案在会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或由企业工会向全体职工报告。在职职工200人以上的,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以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在职职工200人(含200人)以下的,由全体职工大会讨论,75%以上职工同意即为通过。
4.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案时,由企业工会根据需要请市总工会派员到会监督指导。
5.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时,按长发[2001]3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发放补偿金(全民固定工解除身份补偿金、全民合同工解除合同补偿金,下同)。固定工补偿金计算基数锁定为2002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9669元,按不高于3倍标准计算;合同工补偿金标准继续按长发[2001]3号文件执行。
6.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相关政策继续按长发[2001]3号文件执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的职工理顺劳动关系时,补偿金可选择按本人应得额度领取,也可选择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月收入的20%累计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发放。解除劳动关系后,由职工本人到社保窗口自行缴费。
7.企业改革时,须对职工劳动债权进行清偿。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拖欠的职工工资,按企业当时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半停产期间拖欠的职工工资,按当。期市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停产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同期低保标准计算。
8.企业改制需统一补充改革成本时,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由财政以向社保部门承债的形式转移支付。其中,不在改制后企业重新上岗人员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须一次性补交,由职工本人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9.企业改制时,职工应得补偿金和劳动债权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可直接支付现金,也可作为股权参与重组或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作为债权留在改制后企业时,应由职工与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偿还时间;职工也可将其债权集体委托工会,用改制后企业的等量资产抵押,并依法公证。
10.企业破产时,须将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一次性足额补交;职工安置费按《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执行。合同工补偿金标准继续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
三、保护出资人权益
11.企业改革时,《企业改制方案》或《企业破产预案》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讨论同意,报市企业改革联合审批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审批会议”)审批;其中大型企业改革方案(破产预案)须经市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尸)会议讨论批准。
12.企业改革时,原则上用本企业所占有的存量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安置费或补偿金,经联合审批会议批准,可用非本企业法人财产(划拨土地使用权、公企房价值量,下同)或现金予以补充。
13.企业破产时,非本企业法人财产不参与破产清算,由破产清算组单立帐户,专项用于职工安置。
14.达到破产界限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破产的企业,可由政府另行筹措资金或用非本企业法人财产价值先行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待条件成熟时,再实施破产。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金标准按企业改制计算。
四、建立运营机构,筹措改革成本
15.组建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负责国有资产及政策资源的整合,筹措企业改革成本。将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国有股转让收益、公企房变现收益、土地出让金支付改革成本剩余部分全部转入市国投公司,用于全市企业改革成本支付的调剂使用。具体使用对象和额度,由联合审批会议确定。
五、国有资产处置
16.土地使用权由划拨使用改为有偿使用时,企业可选择按最高年限出让。土地出让金用于补充改革成本后剩余部分由企业补交,并转入市国投公司用于全市企业改革成本支付的调剂使用。改制企业可继续用土地出让金支付职工补偿金和劳动债权,使用额度一般不超过10年土地出让金标准,经联合审批会议批准,可延长补充年限。
17.企业破产需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支付职工安置费时,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按城市规划用途的最高年限确定,转让所得只能用于职工安置。城市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的,由市土地部门代表市政府授权破产清算组连同可处置地上建筑物一并拍卖,市国投公司参与竞拍并托底购买;城市规划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土地部门收购储备,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18.继续执行市政府26号令。国有企业“退二进三”、“退城进区”搬迁改造并同时实施改制时(含国企改制后企业的首次搬迁),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或收储价格由市土地部门按城市规划用途的最高年限评估确定。城市规划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土地部门收购储备。当期变现的,按评估价格85%支付给原使用企业,用于搬迁建设及改制,15%收入市国投公司;暂时不能出让的,按评估价格的70%先行支付给原使用企业,用于搬迁建设及改制,土地出让变现后,按评估价格的15%收入市国投公司,剩余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土地收储后一年之内出让不了的,由收储单位按评估价格支付。
企业所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连同可搬迁资产价值量扣除企业改制和搬迁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含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及经营者持股额…度、必须偿付的债务、搬迁费)后,剩余部分按国有资产处置,可出让给本企业股东或对外转让,也可作为国有股权留在企业。
19.企业改革时,土地出让金用于原使用企业改革成本支付部分,继续实行“抄告单”办法,剩余部分转入市国投公司。
20.将全市企业所使用的公企房持有权一次性划入市国投公司,用于企业改革成本支付。企业改制需所使用的公企房价值补充成本时,由市国投公司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价格。如使用企业对价格有异议,由市国投公司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所得优先用于使用企业的改革成本补充,剩余部分支付历年所欠租金,再有剩余收入市国投公司。
破产企业需用公企房价值支付职工安置费时,由市国投公司委托清算组将公企房组织拍卖,拍卖所得只能用于职工安置,剩余部分收入市国投公司。
21.企业改革时,积压3年以上库存产品(商品),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财政部门出具核损意见予以核销。3年以上应收帐款,由财政部门委托市国投公司组织清收。
22.国有企业资产整体对外出让时,由资产经营机构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或招标转让(不含按城市规划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国有股权转让时,由市国投公司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拍卖。
六、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主辅分离
23.企业所办职工医院、幼儿园可从主办企业剥离独立改制,面向社会开展服务,也可通过并购形式参与行业资源整合。企业自管环境卫生职能连同相应资产一次性移交到属地城区。移交后,对市与区之间环卫经费进行相应基数调整。
24.对企业职工住宅用电、用水、用热实施“摘转供”,将资产一次性分别移交供电、供水、供热企业。移交时免收入网费,住宅用户改造费用由产权单位与用户承担。
七、扩大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
25.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改革当期全部参加基本医疗统筹保险。
26.对企业退休人员逐步实行统一托管。组建隶属社保部门的经营性退休人员托管机构,受企业委托,对市直破产企业预留的退休人员相关费用实行统一托管。托管时,须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托管后,医疗保险等人员管理服务关系仍保留在企业。改制企业及中省直企业改革后的退休人员托管事项由企业与托管机构商定。
八、鼓励政策
27.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改革过程中的产权转让属于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
28.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文件精神,实施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兼并)、分立、出售、关闭、破产的企业免征契税。
29.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0.对引入外来资本参与改革重组、引入资本额度占总股本30%以上的企业,给予重组后缴纳所得税增量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2年返还政策。
31.对在改革当年由亏转盈的企业,给予当年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政策。
九、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32.企业改革时,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确认资产损失的真实性。
33.企业改革时,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存量资产(不含本企业法人财产外的资产)进行评估,确认资产价值量。
国有独资中小企业资产评估后,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字[2001]802号)规定,将评估报告报国资部门备案。
大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实施国有资本退出(股权转让)或资产出售时,资产评估后,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规定,报国资部门核准,下达核准意见。
公企房价值量参与企业改革时,由国投公司将评估报告报国资部门备案。土地评估须由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34.实行联合审批会议决策制度。企业改革方案报到市企改办后,由市企改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审查后提交联合审批会议进行决策性审批。联合审批会议由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相关部门参加,审批后以市企改办文件下达批复,企业持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35.实行特殊事项领导小组决策制度。涉及特殊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以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36.国有资产的产权交割须到产权交易市场办理手续。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由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备案,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其他资产直接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资产交割手续。
37.统一收费标准。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相关收费,由物价部门制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十、其他
38.本意见下发后,除国家特殊规定外,国有企业不得调入全民身份职工。
39.企业改制后,原企业职工上岗率原则上不得低于70%。
40.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的改革继续按《研究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改革遇到的问题》(市政府第21次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41.本意见适用于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合资企业。中省直企业需属地享受政策时,须持出资机构意见,由领导小组批准。区属企业经批准,可按相关条款执行。各县(市)、双阳区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前有效。本意见下发前企业改革方案已经批准的仍按经批准的方案执行。本意见下发前出台的市以下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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