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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川府发[2003]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取消我省第5批共2项行政审批项目,即省经贸委审核的“开办煤矿企业审批”项目和省招商引资局办理的《外省市区驻川机构登记证》事项,请遵照执行。
取消“开办煤矿企业审批”项目后,省经贸委要严格煤矿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核发,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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