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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低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民电[2003]255号 2003年12月19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今年年底前,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落实省级财政已安排资金的同时,对各市、县配套低保资金的到位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对今冬明春低保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和安排。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落实地方配套低保资金的具体措施。今年中央低保补助资金达到92亿元,由于部分资金下拨较晚,一些地方资金落实较好的省份都能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但也有一些省份因地方资金投入不足而实行低水平发放,甚至拖欠,造成在中央资金下达后有较多节存,这种现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地要在落实省级资金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市、县落实配套资金,决不能将上级补助资金抵扣地方支出。省级民政部门要尽快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并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地方配套低保资金的落实。
  二、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对困难企业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的政策。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下发后,民政部于3月发出《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民函〔2003〕58号),要求各地于6月底以前全面落实这项政策。目前大部分地方已按“实际收入”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了低保范围,但据调查了解和群众反映,仍有少数地方这项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进行认真检查,对尚未落实“实际收入”政策的地方,要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并督促其尽快落实。
  三、加强对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的低保工作。由于农垦、森工企业特殊的管理体制以及较多职工未持非农业户口等原因,全国还有相当一部分农垦、森工困难职工家庭未纳入低保。为此农业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垦发〔2003〕2号),解决了农垦企业职工家庭的非农业户口问题。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将农垦、森工企业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有关地方要认真贯彻这一决定,高度重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的低保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紧落实他们的低保待遇。
  四、研究制定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重点照顾的“分类施保”办法。对贫困人员实行“分类施保”,重点照顾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既是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传统,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各地要把“分类施保”作为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有大病重病、严重残疾及子女上学、单亲等家庭,发放低保金要给予重点照顾,适当倾斜,以确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安排好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2004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今冬明春的城市低保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低保政策。同时,要安排好节日期间的走访慰问活动,把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人民群众生活困难的措施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对贫困群众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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