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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涉及收容遣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03〕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有关收容遣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国法〔2003〕42号)要求,市人民
政府对我市制定发布涉及收容遣送内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
清理。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7月30日发布的《贯彻
〈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的补充规定》(津
政发〔1981〕15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6年
12月11日发布的《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征
收流动人口管理费的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6〕93
号)予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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