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函〔2003〕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坚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方针,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06年,全市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辅、其他医疗保障为补充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90%。具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到2004年年底,全市基本建立以区、县(市)为单位的统一筹资、统一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二阶段:到2005年年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各城区及富阳、临安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80%,其他县(市)人口覆盖率达到60%,并基本建立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阶段:到2006年年底,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90%,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享有的医疗保障达到较高水平,并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推动、农民互助、社会参与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合作医疗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和引导,使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
  2、多方筹资,合理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各级政府的补助水平,有条件的可将村集体扶持资金作为合作医疗补充。
  3、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区、县(市)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其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4、稳步推进,扩大覆盖。各地要根据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总体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分步实施计划并稳步推进,不断提高筹资水平,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口覆盖面。
  四、组织管理
  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牵头,卫生、财政、农办、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区、县(市)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其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从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涉及乡(镇)的有关日常工作,原则上应委托乡(镇)有关机构承担,少数规模大、人数多、任务重的乡(镇)经批准可设立经办机构的派出机构。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五、资金筹集、使用与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至2004年年底,六城区农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年人均达60元以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筹资水平年人均达40元以上;至2005年年底,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筹资水平年人均达40元以上;至2006年年底,淳安县筹资水平年人均达40元以上〔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筹资额不含省市两级政府补助〕。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各级政府的补助水平,要求以户为基本单位参加。从2003年起,原则上个人缴费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先行提高缴费标准,至2006年达到农民年纯收入的1—2%。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市)政府负责解决。
  2、政府资助。市财政对六城区(除萧山、余杭区)和实施新一轮“49100”帮扶工程的地区,按实际参保农民人数给予每人每年补助10元;其他地区实施以奖代拨,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根据筹资水平、人群覆盖等给予相应奖励。市财政补助和奖励经费的具体执行时间从各区、县(市)政府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见之日起。各区、县(市)和乡镇二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20元,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
  3、集体扶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应给予资金扶持,但出资部分不得视为农民自缴款,可作为合作医疗的补充。
  4、社会捐赠。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及个人出资捐赠,支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医疗救助。
  5、资金使用。合作医疗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门诊费用也可按比例报销。对参保农民,当地医疗机构每1—2年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
  6、资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区、县(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参保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医疗救助
  各区、县(市)要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重点是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其他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进行二次救助。医疗救助资金由当地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筹措,财政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
  七、医疗服务管理
  1、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区县(市)、乡(镇)和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强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本医疗设施建设,规范乡村医师管理,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
  2、择优确定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定点服务、逐级转诊”的要求,根据参保农民的意愿,建立、健全逐级转诊制度,择优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以提高参保农民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3、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完善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减轻参保农民的医疗负担,避免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4、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地要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功能,积极为参保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指导等,努力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八、组织实施
  1、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大举措。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
  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细致地向广大农民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充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不断总结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做法,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稳妥地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