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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 2003年4月5日 )


  当前,上海正处于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市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完成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本届政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开创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1、市政府必须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坚持“学习全国、服务全国、融入全国”,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科教兴市带动生产力的跨跃式发展,努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2、市政府必须始终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理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机遇意识和法治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正确处理三者关系,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切实关心、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市政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并举,着力提升城市的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法治化水平,着力破解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深层次问题,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高地建设,着力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的综合环境。
  4、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适应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管理的需要,优化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5、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执政水平。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适时安排务虚会,通过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瓶颈”。要努力把市政府各级机关建设成为学习型团队,以率先垂范的实际行动,引导全市人民升华思想境界,塑造城市精神,不断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
  二、规范有序,运转协调,高效发挥政府的综合行政效能。
  6、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应报市长审批;或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由市政府党组讨论后报市委决定。属于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
  7、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予以办理,不得推诿扯皮;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齐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8、市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高效、有序地做好公文办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在向市政府行文之前,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充分协商,并如实反映不同意见。
  9、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和规范各类会议,提高会议效率。市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市政府工作会议,每周召开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提交市政府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事先经过深入调研、充分酝酿和综合协调;副市长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只请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分管领导参加;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尽量压缩会议规模,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10、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建立责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和督查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各司其职、令行禁止。凡市政府文件和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查反馈,对不负责任、久拖不办的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求真务实,遵循规律,不断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11、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在拟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方针政策和规章,确定重要经济建设项目以及实施重大改革方案时,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经过综合分析、制定方案、评估论证、筛选择优等决策程序,使每项决策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12、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努力摆脱事务性工作,腾出精力,抓住分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地组织专题调研。市政府坚持每周四市长下基层调研制度,了解社情民意,解决实际问题。
  13、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对全市经济发展战略、重要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全局、需要作出科学预测或评估择优的重大决策,事先组织专家专题研究,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招标咨询;对效益显著的咨询成果,应给予表彰奖励。
  14、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决策信息的收集反馈机制。凡是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之前或决策执行过程中,可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收集和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或让公众进行评议。
  15、市政府要坚持每年为人民群众办几件实事。凡需列入市政府实事的项目,要按照“群众提议、部门申报、政府审核、部门落实”和“年初公开、年中检查、年底兑现、接受监督”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使实事项目更贴近群众生活,体现群众利益。
  四、发扬民主,强化监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6、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通报。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在出台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时,要召开由代表、委员和群众参加的听证会,使政府决策不断完善和优化。
  17、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持政务公开。凡属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18、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同时,要逐步建立让市民评价政府工作的考核机制,促进各政府部门工作职能、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的转变。
  19、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各级政府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在办理文件、处理问题、管理事务等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和司法机关,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执法情况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法制建设。
  五、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切实加强廉政、政风建设。
  20、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送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借用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车辆。
  21、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在各类会议中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机关办公楼;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严格控制会议和文件,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
  22、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下基层调研,应严格遵守“轻车简从、务求实效”的原则,做到不扰民,不给基层添麻烦;外出时,要减少陪同,简化迎送。
  23、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级政府领导离沪出差(出访)、休假,应按“副职向正职、正职向上级”的程序请假或报告。
  24、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从严治政,严格管理。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坚决防止和严厉查处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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