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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9.05 - 实施日期:2003.09.05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合并,修改为:“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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