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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第90号《陕西省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已经省政府2003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5
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二OO三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吸引境内外创业资本,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
业发展,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内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相
关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
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各类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
咨询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
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非金融性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受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代理投资、经营、管理
,或者推荐、评估投资项目的企业。
第五条创业投资机构可采用各种企业形式。创业投资企业还可采用
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
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第六条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创业投资机构的名称可使用“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
资管理(风险投资管理)”字样。
注册资本超过2000万元的创业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可分期到位
,但首期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最后一期应当在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到位。
第七条创业投资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普通股权方式和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
债券、认股权证等准股权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定期分配收益,也可在收益实现时即时分配
;被投资企业已经上市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将持有的流通性股票作为已
实现收益直接分配给股东或者出资人。
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创业投资企业可按照投资收益的适当比例,采取奖励现金或者股权
等方式,对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予以激励。同时,必须明确高
层管理人员对渎职、重大失误等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技
术产权交易、境内外股票上市等方式撤出变现。
技术产权交易所对非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
任公司),在征得其同意后可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
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
中小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额,超过已投资总额70%的,经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可按其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
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总额的3%计提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可在税前列支。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
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向省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之内予以认定,
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机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
审。未通过年审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协会,进行行业自律和规范,提供相关
政策、项目和信息服务,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
第十六条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外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个
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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