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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修正案



(2003年5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表决;通过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通过补充任命的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二、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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