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渝办发〔2003〕14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二○○三年七月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防治工作预案(试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总 则……………………………………4

第二部分 组织领导及职责……………………………5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11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22

第五部分 信息与发布…………………………………25

第六部分 保 障……………………………………28

第七部分 疫情分级及处置程序………………………31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试行)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见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见附件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有关非典防治技术方案及《重庆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编制。

三、非典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防治、群防群控、加强防护、督导检查、责任追究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四、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涉及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预案应当根据非典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部分 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非典防治应急处置指挥部暨大规模流行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经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旅游局、市商委、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市外经贸委、市计生委、市爱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驻渝部队等部门、群团和军队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典防治办),具体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非典防治工作,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的非典防治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厅:协助市长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市非典防治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协调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中央驻渝企事业单位以及驻渝部队共同做好非典防治工作,负责收集非典防治的各种信息,并向市领导及国务院报告。

(二)市非典防治办:负责非典疫情暴发或流行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指挥部的各项保障工作。

(三)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确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报疫情,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高效、有序地开展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对疫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四)市公安局:按照指挥部指令,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等封锁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以及病人迅速送达医院;对不予配合的隔离治疗病人和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五)市委宣传部:按照非典防治新闻报道规定,协调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六)市外办:负责与驻渝领事馆等涉外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协调在渝外籍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为外国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七)市经委:及时组织生产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

(八)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托幼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落实学校、托幼单位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按分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托幼单位停课、停学等措施。

(九)市科委: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非典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十)市旅游局: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本市人员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

(十一)市商委:必要时协助搞好商品物资的供应。

(十二)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十三)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督促运输单位协助卫生检疫部门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十四)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

(十五)市药监局: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负责药品质量监管,协助市经委提供药械保障。

(十六)市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治经费,及时审批和拨付有关资金,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市农办:负责农业部门和农村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

(十八)市外经贸委:组织进口国内紧缺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对非典防治处理的技术及物资援助,组织做好市内外资企业非典防治工作。

(十九)市计生委: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协助做好疫情报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二十)市爱卫办: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教育科普知识,提高广大市民防病能力。

(二十一)重庆警备区:组织协调驻渝部队做好非典防治和支援地方工作。

(二十二)第三军医大学:参与非典预防和医疗救治,参加有关非典防治的技术攻关。

(二十三)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组织广大职工、共青团员、妇女和儿童协助各级政府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三、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及职责

组建市、区县两级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具体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专家组等组成。其各自职责如下:

(一)市级防治专家组

由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驻渝部队医院卫生管理、医学、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全市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诊断,论证各项技术方案和诊疗常规,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见附件3:《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专家组工作职责》)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全市区县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指导区县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街道、乡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成立由院长负责的医院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1.定点医疗机构

成立专家组,负责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向市卫生局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2.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筛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转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的留院观察病例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处理工作。

3.监测点医疗机构

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对留院观察病例进行就地隔离治疗,每日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收治的留院观察病例动态情况。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见附件4:《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

(五)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非典防治的各项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六)市医疗急救中心

组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负责病人转运(见附件5:《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规定》)。

(七)卫生监督部门

开展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和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见附件6:《重庆市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监督工作预案》)。



第三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



一、监测点设置与监测网络

(一)监测点设置

监测机构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机构为市和区县疾病控制机构。全市所有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为非典的监测点医院。市卫生局可根据疫情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监测点医院要普遍开设发热门诊,并根据非典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

托幼单位、学校、商场、宾馆和饭店等,在非典防治工作期间,每日定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非典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监测点医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监测网络流程



市卫生局

监测点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指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及其他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

二、监测与控制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监测信息报告与汇总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市卫生局的安排,开展非典疫情的监测和报告。(见附件7:《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预案》)

报告流程和时限(见附件8:《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诊断、疫情报告流程》)。

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做好全市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资料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并做到每日报告。

成立市非典专门检验检测实验室,由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血清抗体、病毒抗原、病原基因的快速检测,病毒及细菌的分离、培养和鉴定,以及所有检测结果的汇总和报告(见附件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在得出初步检验结果后,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掌握世界卫生组织、国外卫生部门、国家及有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非典防治的信息资料和动态,报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阅。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国境口岸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病人时,应立即通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卫生局。

(二)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见附件10),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留院观察病例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保存备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一式两份,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保存备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人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做好记录并填写《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当天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的要求,录入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流调资料并上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备查。同时,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通知密切接触者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实施医学观察(见附件11:《重庆市疫区返乡民工监测指导原则》)。

留院观察病例在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也要对此类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

(三)病例的分类及判定

本市临床诊断病例由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首例疑似病例由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非首例疑似病例由市级专家组确认;

医学观察对象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学和病原学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

(四)病人隔离治疗

留院观察病例的处置: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隔离治疗;其余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时,由区县人民医院(或区县卫生局指定医院)收治,尚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转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见附件13:《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

留院观察病人通过临床鉴别诊断,排除非典临床诊断时,即可以解除隔离。

(五)标本采集

当疫情处于二、三级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见附件14)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痰液、血清、尸检肺组织等标本,并配合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病人的咽漱液、鼻咽拭子样品标本的采集工作。

当疫情处于一级时,医疗机构主要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上述样品。

医疗机构将上述标本密封后,置于4℃保存,于采集后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由密切接触者所在疾控机构于隔离第1天和第14天各采1份血液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接触者的管理办法

1.密切接触者管理措施

发现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对隔离观察者进行基本情况和流行病学史调查后,视情况分别进行入院隔离治疗或家庭隔离观察。

(1)入院隔离治疗要求: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进行。

(2)家庭隔离观察要求: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进行。

(3)隔离期限2周。

(4)在隔离观察期间,所有被观察者不得外出活动。所需日常生活用品(食品、生活用品、药品、消毒品),由当地政府优惠提供,并指定专门服务人员负责。服务人员不进入观察者家中,在递接物品时应使用塑料袋,穿工作服,戴口罩及一次性手套,被观察者的废弃物应用专门的污物处理袋包装,经消毒后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理。

(5)医学服务人员每日督促被观察者测量体温,指导开展必要的日常消毒,并询问症状,填写调查表格;一旦出现临床症状表现,立即上报,及时将患者转至就近医院隔离诊治。

(6)医学服务人员由基层卫生机构防保人员组成,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其进行技术指导,并汇总本辖区内家庭隔离病人情况,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采取隔离管理措施和随访困难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随访对象的管理措施

(1)随访对象:学校集中组织赴疫区实习、考研、讲学、出差返渝人员;组团到疫区旅游的返渝人员;疫区打工返渝人员;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般接触者。

(2)采取家庭隔离、随访,主要随访被隔离观察者的一般情况、体温。

(3)由所在乡镇防保医生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具体进行,并向其报告随访情况。

(4)隔离、随访期限2周。

3.有关术语的界定

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判定标准按《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见附件15)执行。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见附件13)执行医学观察。

(七)交通卫生检查站管理办法

1.一般性车、船、飞机的交通检疫由交通卫生检查站负责检疫。110转办、市民举报即将开行或行进中的车船飞机上有发热病例时,由交通、铁路、民航主管部门防疫站或停靠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检疫。

2.检疫中发现的发热病人,应立即转至卫生部门指定的留验站医院或就近医院隔离治疗。

3.对发热待诊病人的接触者,应仔细排查,做好检疫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有无症状等基本信息)后,由停靠地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予以放行(见附件16:《重庆市交通卫生检查站工作规范》和附件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监督工作的通知》。

(八)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见附件17)、《卫生部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见附件18)、《卫生部公共场所、学校、托幼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见附件19)执行。

原则上,对病人尸体应立即火化(见附件20:《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处理预案》)。必要时,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做进一步医学检查。

(九)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1.疫点、疫区的划分

(1)疫点。疫点是指出现非典病人的所在地,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疫点应根据流行病学指征进行划定。

(2)疫区。疫区根据非典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划定。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个街道为范围划定疫区。

非典疫情控制紧急措施和疫区的确定与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第26条执行。

2.疫点的处理原则

(1)坚持“早、小、严、实”的处理原则。

(2)疫点的消毒: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特别注意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分泌物和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室内空气的消毒。仔细调查临床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对近期内可能污染过的地方和物品应进行消毒。

(3)排查密切接触者,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4)开展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

3.疫区的处理

(1)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2)开展疫情主动监测。当地干部和医务工作者应每天到辖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报告疑似疫情。

(3)加强学校、公共场所以及集市贸易的监督和管理。

(4)限制人群流动,禁止大型聚会,防止传染源扩散。

4.各部门的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实施各项工作措施。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病原学或血清学检测,指导当地群众进行疫点内外环境的消毒,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疫点疫区内的卫生知识宣传,组织、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以重点人群为主的疫情主动监测。

(3)医疗机构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开展辖区内疫情主动监测工作。协助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疫点疫区内的卫生知识宣传。

(4)公安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的人流物流管理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和交通部门开展疫点、疫区的交通检疫工作。

(5)当地政府、交通部门负责设立交通检疫站,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检疫,保障检疫人员和物资的快速运转。

(6)当地政府、民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密切接触者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和群众的教育宣传工作。

(7)健康教育机构负责防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5.疫点、疫区的撤消

疫点内密切接触者达到最长医学观察期限14天,无病例发生。

内外环境经彻底终末消毒后,由疫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撤消。

三、非典热线电话设置

(一)市卫生局全国统一非典防治电话:95120

(二)市疾控中心咨询电话:68818120、68803120,

24小时疫情电话:68812969

(三)部分医疗机构咨询电话:

重医大附一院:68811360 重医大附二院:63832133

重医大儿童医院:63632756-3528 市一院:63834126

市二院:49864553、49863914 市三院:63515265

市急救中心:63854632、63861880 市胸科医院:65503604

市六院:62837945、62834034 市八院:63851228、63605467

市肺科医院:67851611 市传染病医院:65312124、65414232

市妇幼保健院:63846175、63846280 市肿瘤医院:65311341

市中山医院:63515796 市中研所:63513369

西南医院:68754475-8008

(四)英文咨询电话

市急救中心双语电话:“120”

市卫生局:67706550 重医大附一院:13018319795

重医大儿童医院:13628371623 市疾病控制中心:63866766

西南医院:66775321 市胸科医院:13883855441



第四部分 医疗救治



一、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一)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认为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应立即报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级医疗专家组进行调查、会诊。经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医疗专家组会诊认为是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市卫生局通知市急救中心使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由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未经会诊不得直接将病人送入定点医院。

(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非典病例的,应立即请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经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认为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由辖区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经中心医院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由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将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市级医疗专家组会诊;在专家组会诊结果未下达前,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当地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

(三)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非典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本院非典的会诊工作(见附件21:《重庆市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定点医院设置标准》)。

(四)特殊情况

1.外籍人员中发现的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西南医院、重医大附一院负责收治。

各医疗机构在就诊中发现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外籍病人,应立即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初步调查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仍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应急指挥部。市卫生局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经会诊仍不能排除的,使用专用救护车转定点医疗机构医院隔离治疗。同时,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会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由区县疾病控制机构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

境外就医问题,按《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离境就医工作的规定》(见附件22)办理。

2.儿童中发现的非典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由重医大儿童医院收治。

3.各类学校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院或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置校医院的学校,按照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未设置校医院的学校,要将病人直接转至区县中心医院诊治;区县中心医院按照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置流程执行。

二、定点医疗机构设置

确定市胸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三峡中心医院、涪陵中心医院为首选定点医疗机构。西南医院、重医大附一院、重医大儿童医院、市二院、市九院、黔江区人民医院、綦江县人民医院为备用定点医疗机构。

市卫生局可根据疫情变化,酌情指定部分有条件的三级、二级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前告知应当设置的床位数及其他基本要求,做好病人的收治准备(见附件23:《重庆市卫生资源及调配》)。

离境出国人员需到市卫生局确定的涉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并出具健康证明。

三、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非典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参见《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流程图》(附件24)、《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附件25)、《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附件26)、《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附件27)、《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预防部分修订方案》(附件28)、《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重症患者指导性治疗方案》(附件2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参考标准》(附件30)。

四、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要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非典留院观察病例后,每天要按时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人动态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必要时请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

五、院内交叉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防护

市卫生局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认真执行《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防护方案》(见附件31)。医疗机构要认真完善非典诊治消毒隔离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第五部分 信息与发布



一、健全常态疫情报告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的疾病监测和报告体系,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作用,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定传染病报告网,加强疫情监测,将报告网络系统由现有的市、区县延伸到乡级,同时,在村级设立专人报告制度。规范对非典的报告和资料汇总,提升全市非典监测报告的准确性、敏感性,形成准确快捷、系统完整的疫情防治指挥、报告、处置信息体系。

医疗卫生机构、交通卫生检疫站等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非典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报告;区县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区县政府和市卫生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典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也不得授意他人隐瞒、缓报和谎报。

接到非典疫情报告后,市和区县卫生局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二、信息收集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国内外非典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同时应及时向国家卫生部门、周边省市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

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非典及相关疾病的疫情动态情况。

三、信息汇总与分析

市卫生局指定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分析国内外和我市周边地区的非典疫情动态以及本市发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等特殊人员要做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要根据非典的流行特征及疫情在国内外及本市的发展动态,以及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等基本特征,对本市疫情情况进行分级,确定疫情级别,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医疗机构向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市卫生局向市政府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应包含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对象。

市政府向卫生部报告的非典疫情信息为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流行病学和疫情控制处理情况。

根据卫生部的授权,市卫生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本市非典疫情信息。必要时,由市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见附件32:《重庆市非典型肺炎新闻宣传采访有关规定》)。

非典疫情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非典疫情级别、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应急处理措施,健康教育及防护方法等。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真实和全面。

五、信息保密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非典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委宣传部统一组织下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需注明“秘密”字样,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处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非典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六、文件资料收集与存档

按照《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要求,编写防治工作大事记,确定专人负责对涉及非典的各种文件、声音资料、病案资料的文字、数据和影像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和存档(见附件33:《重庆市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病案管理规范》)。



第六部分 保 障



一、政策保障

(一)依法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非典的监控、报告、隔离、治疗和解除。

(二)督导检查

市和区县指挥部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督导,使非典防治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及时的贯彻落实。

(三)经费支持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落实购置预防控制疾病所需药物、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应急物资费用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所需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对患病的城乡贫困居民,由政府提供医疗救助,医疗机构不得拒收。

(四)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和观察时,若病人或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见附件34:《重庆市因非典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五)有薪假期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非典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对此应作出相应规定。非典防治一线医务人员由政府安排专门地方休养(见附件35:《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休养及休养场所管理细则》)。

(六)责任追究

市政府、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非典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照规定履行非典防治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物资及技术保障

(一)物资保障

市经委、市商委、市药监局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组织本地企业做好非典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及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生产和储备工作(见附件36:《重庆市储备药品调用简化程序》)。

(二)车辆保障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准备疫情处理车5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准备卫生监督车10辆,市医疗急救中心准备急救车10辆,负责病人的现场处置、卫生监督和病人转运工作,由市卫生局统一调度。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准备疫情处理车2辆,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准备卫生监督车3辆,医疗急救中心准备急救车3辆,负责病人的现场处置、卫生监督和病人转运工作,由各区县指挥部统一调度。

(三)科研支持

非典的病因、流行规律目前均未明确,在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尚有许多待攻克的领域。非典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要在市科委的支持下,以市卫生局为主体,组织各方力量,集中优势,密切协作,查找病因,开展控制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

三、人员保障

市、区县两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非典防治应急处理队伍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演习演练,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对非典防治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非典防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非典防治工作致病、致残和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部分 疫情分级及处置程序



根据非典疫情变化,将疫情分为四级。即:四级(蓝色警戒)、三级(黄色警戒)、二级(橙色警戒)、一级(红色警戒)。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处置。

一、四级疫情控制目标及处置程序

(一)定义

四级(蓝色警戒)是指全国发生非典疫情,本市发现1例医学观察病例,存在传入或发生的可能。

(二)控制目标

四级疫情控制目标是防止传入。

(三)组织指挥

发生四级疫情事件的所在地区县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四)处置程序

1.发生疫情所在地区县指挥部启动非典防治预案,确定、实施监测方案,加强监测。

2.市交委组织在连接疫区的省界公路国道、省道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协助卫生部门对来自疫区的公共客运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

3.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对来自疫区的客运火车、船舶、飞机实行进入我市第一站(港、场)前的疫情报告制度。

4.卫生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对发现有可疑病人的受检车辆、船舶、飞机进行消毒。

5.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疫情发生所在地的疫情监测、医疗救治和进一步明确诊断,并指定设立交通留验站。

6.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卫生局发布疫情警告,开展防治知识教育。

7.根据疫情变化,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市卫生局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二、三级疫情控制目标和处置程序

(一)定义

三级(黄色警戒)是指周边省市发生非典疫情,本市1个区县发现1例输入性疑似病例,但未发现临床诊断病例。

(二)控制目标

三级疫情控制目标是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防止疫情扩散和继发感染。

(三)组织指挥

发生三级疫情事件的所在地区县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同时向市卫生局和市非典防治办报告。

(四)处置程序

1.市非典防治办启动全市非典防治预案,公布疫情。

2.市卫生局负责每天向卫生部和市政府报告疫情。

3.发生疫情所在地区县指挥部全面启动非典防治预案,确定、实施监测方案,加强监测。

4.经市卫生局批准后确定疫点, 发生疫情所在地区县指挥部组织卫生、公安和有关部门及单位采取控制性措施,按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消毒,限制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活动范围 ,隔离并进行医学观察(14天)。经医学观察排除的人员,给予有薪假期。

5.市交委组织在连接疫区的省界公路国道、省道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协助卫生部门对入境的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

6.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在来自疫区的客运火车、船舶、飞机停靠的主要车站、港口、机场均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协助卫生部门对旅客进行检疫;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求所有入境者申报健康状况,加强对有特定症状者的检疫。

7.卫生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对受检的车辆、船舶、飞机进行消毒。

8.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疫情发生地对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开展调查、采样、检验工作,并指定医院设立交通留验站。

9.市卫生局组织对疑似病例收入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检查和指导医疗机构落实预防医源性感染控制措施。

10.经市指挥部批准,市非典防治办根据疫情变化,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三、二级疫情控制目标和处置程序

(一)定义

二级(橙色警戒)是指全市已发现1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2-3个区县同时发生输入性非典疑似病例,全市有出现继发病例的可能。

(二)控制目标

二级疫情控制目标是遏止疫情蔓延扩散。

(三)组织指挥

发生二级疫情事件的所在地区县指挥部具体负责协调指挥当地非典防治工作,同时向市卫生局、市非典防治办报告。市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协调有关区县和部门及单位协助做好非典防治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指挥长报告。

(四)处置程序

1.市指挥部启动全市非典防治预案,公布疫情。

2.市卫生局负责每天向卫生部和市政府报告疫情。

3.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劝阻非必需性的公众聚会活动,减少公共娱乐活动。

4.发生疫情所在地区县指挥部以基本活动单元为主,实施停课、停工或停业措施;两例及两例以上病例发生,以单位和学校为主,实施停课、停工或停业措施。

5.发生疫情所在地区县指挥部组织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限制在家庭或指定地点内进行隔离观察;劝阻疫区内非密切接触者外出;劝阻非疫区人员进入疫区。

6.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停课、停工、停业以及可能污染的区域范围实施消毒措施。

7.市交委组织在全市省界公路国道、省道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协助卫生部门对入境的所有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

8.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机场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协助卫生部门对旅客进行检疫。

9.卫生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市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10.市指挥部根据疫情变化,宣布解除疫情或疫情升级。

四、一级疫情控制目标和处置程序

(一)定义

一级(红色警戒) 是指全市已发现10例以上非典临床诊断病例、20例以上疑似病例,或发生继发病例。

(二)控制目标

一级疫情控制目标是降低发病率,减少死亡率,提高治愈率,防止事态恶化。

(三)组织指挥

发生一级非典疫情时,市指挥部全面启动工作,由指挥长统一指挥。

(四)处置程序

1.全面启动市指挥部工作,公布疫情。

2.市卫生局负责每天向卫生部和市政府报告疫情。

3.全市动员,群防群控,加强社区、村组和家庭对疫情的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迅速、有效地控制传染源。劝阻市民到疫区出差、旅游。

4.市政府宣布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公众聚会活动和公共娱乐活动。

5.市教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局部区域或全市范围内停课,并采取相应隔离管制措施。

6.发生疫情所在地区县指挥部会同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确定疫区,由市指挥部公布,并组织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封锁疫区。出现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单位停工、停业。

7.市交委组织在全市所有省界公路入境地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协助卫生部门对入境的所有车辆及其人员进行检疫。

8.市交委、重庆铁路分局、民航重庆市管理局、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长途汽车站(含主要货场)、长途客运港口(含滚装货运码头)、火车站(含主要货站)和机场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协助卫生部门对旅客进行检疫。

9.卫生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所有公共交通客运工具及其他受检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进行消毒。

10.市指挥部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宣布解除疫情。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试行)



附 件 目 录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附件2: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附件3: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专家组工作职责………64

附件4: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65

附件5: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规定………………67

附件6:重庆市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监督工作预案……69
附件7: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控制预案…………………………………………………75

附件7-1:重庆市疾控中心疫情及咨询电话值班职责 ………84

附件7-2: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信息沟通联络

网络 …………………………………………………87

附件7-3:重庆市发热门诊、交通卫生检查站和疫情主动

监测工作指南(试行) ……………………………90

附件8: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诊断疫情报告流程……95

附件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96

附件10: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99

附件10-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104

附件10-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110

附件10-3: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一)………………115

附件10-4: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二)………………116

附件10-5:密切接触者告知单…………………………………117

附件11:重庆市疫区返乡民工监测指导原则 …………………119

附件1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监督工作的

通知(渝办发〔2003〕55号)………………………121

附件13: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

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127

附件14: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

运输和使用规范………………………………………132

附件14附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

采集登记表……………………………………………141

附件15: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

处理原则………………………………………………143

附件16:重庆市交通卫生检查站工作规范 ……………………147
附件16附表:中文样本《健康申报卡》…………………………154
附件17: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

…………………………………………………………156

附件18:卫生部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

(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8号)………………………162

附件19:卫生部公共场所、学校、托幼单位传染性非典型

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164

附件19附表:污染场所、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方法与剂量…170

附件20: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处理预案 ………172

附件21:重庆市发热门诊、隔离病房和定点医院设置标准 …175

附件22: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离境
就医工作的规定………………………………………179
附件23:重庆市卫生资源及调配 ………………………………181

附件24: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流程图 ………………183

附件25: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 ……………184

附件26: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187

附件27: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

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190

附件28:《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

(试行)——预防部分》修订方案 …………………191

附件2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重症患者指导性治疗

方案……………………………………………………194

附件30: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出院参考标准 ……………200

附件31: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消毒隔离及医务

人员防护方案 …………………………………………201

附件32: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闻宣传采访有关规定 …212

附件33:重庆市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

病案管理规范…………………………………………213

附件34:重庆市因非典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渝公治〔2003〕96号)……………………………215

附件35: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休养及

休养场所管理细则……………………………………219

附件36:重庆市储备药品调用简化程序 ………………………222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

丙类传染病是指: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第四条 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同防治传染病有关的食品、药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国境卫生检疫,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八条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第十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辖区、县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六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运输,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

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畜牧兽医、卫生、公安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九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条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四章 控 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三)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四)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前款所列措施。

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六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民族自治地方执行前两款的规定,必要时可以作出变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及时供应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生物制品。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应当有适量的储备。

第三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的人员、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第三十一条 以控制传染病传播为目的的交通卫生检疫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三)依照本法规定,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前款所列职权。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以及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发给证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法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附件2:



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任务。

第五条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清洁环境,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传播途径。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 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以下简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监测与预警;(二)对疫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三)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四)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五)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六)对疫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七)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八)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九)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必要时,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派驻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对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及时到达现场,调查登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二)对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或者分散隔离的方法进行医学观察;(三)对医疗机构外被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条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的,请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死亡后,尸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立即消毒、就地火化。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以对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二十二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以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控制措施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疗救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指定专门机构和车辆负责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

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隔离、消毒条件,配备必要的救治设备;对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分开隔离治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负责收治可疑发热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乡(镇)卫生院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立发热病人隔离观察室,发现可疑发热病人时,及时通知县级医疗机构派专门技术人员诊断或者转诊。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传染病医疗救治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如实报告疫情;(二)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诊断、治疗任务,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治疗水平;(三)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四)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五)对医护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六)宣传疾病防治科学知识;(七)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他防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医务人员应当增强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意识,接受专门的业务培训,遵守操作常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及时送当地指定的专门收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实行免费医疗,所发生救治费用由政府负担,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医疗防护用品、药品和医用器械,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办法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领导、协调机构,组建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组织和协调技术攻关。

卫生部组织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指导原则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医疗救治队伍,加强对农村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控制、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村地区控制疫情的能力和诊断、治疗水平。

第三十五条 卫生部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协调卫生资源,调集医疗卫生人员参加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参加防治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医疗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上报的疑似非典病例进行排查,指导开展医疗救护。

二、负责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收集、整理和编制社会动员等相关材料。

三、负责非典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

四、组织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药物与制剂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五、负责对非典现场处置评价,对系统应急反应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六、市级专家28名(核心专家组5名)主要负责对全市医疗机构上报的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传真病历资料)进行集中讨论、排查和诊断,或根据病情变化修改医疗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市卫生局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区县级专家(28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负责本辖区内及周边地区发热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的会诊、排查和业务指导,协助市级专家修改医疗方案等。



附件4: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



一、开展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的科普宣传,使群众了解其特征与预防方法,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避免群众乱投医、乱服药。

二、户内经常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勤打扫环境卫生,勤晒衣服和被褥等。

三、经常到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质。

四、对出现一例或多例病人的家庭,应进行医学监测,并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消毒措施。

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洗手后用清洁的毛巾和纸巾擦干。不要共用毛巾。

六、注意均衡饮食、定期运动、充足休息、减轻压力和避免吸烟,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服,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七、出现病例较多的局部地区要加强卫生宣传,加强病人周围环境的监测。避免前往空气流通不畅、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减少群众性集会。

八、要保持空调设备的良好运行,并经常清洗隔尘网,保证商场、超市、影剧院等场所中央空调系统的送风安全,必要时应对供送气设备进行消毒(方法同公共场所)。根据季节变化,尽可能开窗通风换气。





附件5: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非典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局、市级各医院需转运非典病人时,须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由市卫生局通知市急救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二)市急救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应配备专门医务人员、司机和急救车辆,负责非典病人的转运工作。

(三)急救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市卫生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转运要求

(一)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含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消毒设备。

(二)医务人员、司机戴16层棉纱口罩或其他有效防护口罩、防护头套、防护眼镜、手套、穿连身服、隔离衣和长筒胶靴。

(三)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病人后,要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四)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车辆消毒后打开门窗通风。

(五)医务人员和司机防护、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三、有关工作流程

(一)转运流程

穿戴全套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病人→将病人安置在车厢→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更换全套防护物品→返回→车辆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人员防护消毒。

(二)穿戴及脱防护物品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连身服→长筒胶靴→防护头套→口罩→防护眼镜→隔离衣→胶皮手套。

脱防护物品流程:隔离衣→防护眼镜→口罩→防护头套→长筒胶靴→胶皮手套→连身服。







附件6:



重庆市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卫生监督工作预案



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传染病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开展非典预防和处置的卫生监督工作,督促非典预防和处置措施得到认真执行,推进非典预防控制工作,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留验站、交通卫生检查站非典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对医疗机构、收治非典病人定点医院消毒隔离等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对学校、托幼单位、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控制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对疫点、疫区应急处置和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做好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非典防治宣传工作。



工作组织领导



根据市卫生局关于《重庆市处置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卫生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成立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非典防治卫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领导和组织市卫生监督所非典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非典预防控制的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卫生监督专项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5个专项工作组,负责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一)卫生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组

职责:主要负责收集、整理非典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有关信息,协调其它4个专项工作组及非典防治卫生监督应急分队开展工作。

(二)留验站和交通卫生检查站卫生监督检查组

职责:主要负责市政府明确指定的留验站、交通检查站落实非典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定点医院卫生监督检查组

职责:主要负责市卫生局指定的非典定点医院和收治非典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学校、托幼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组

职责:主要负责学校、托幼单位落实非典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食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组

职责:主要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落实非典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建卫生监督应急分队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组建4个非典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应急分队,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疫情发生后,对疫点、疫区实施应急处置,进行调查、控制和处理,监督检查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



工 作 措 施



一、留验站和交通检查站的卫生监督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庆市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全市疫点(疫区)、留验站和交通卫生检查站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对市政府决定设置的交通卫生检查站、留验站落实非典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内交通检疫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并提出处罚建议;

(三)对市交委设置的交通卫生检查站和留验站落实非典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抽查。

二、医疗机构落实非典防治院内感染控制、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的卫生监督

(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有关非典控制处理的工作要求,组织全市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建立及运行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

(二)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和《重庆市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全市医疗机构落实非典防治院内感染控制、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并组织全市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卫生监督检查;

(三)按照卫生部《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对市级医疗机构和市级定点医院的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抽查。

三、学校、托幼单位、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控制的卫生监督

(一)学校、托幼单位卫生监督

1.根据《重庆市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学校和托幼单位非典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2.组织全市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单位非典预防控制的卫生监督检查;

3.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直管学校和全市高校非典预防控制的卫生监督检查。

(二)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非典预防控制的卫生监督

1.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和《重庆市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全市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非典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工作方案和旅游经营单位非典预防工作方案;

2.组织全市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全市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非典预防控制的卫生监督检查;

3.开展以直管宾馆饭店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的非典预防控制的卫生监督检查。

四、非典疫点(疫区)应急处置

(一)在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非典预防控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非典控制处理工作;

(二)对卫生部有关非典控制处理的技术方案和市卫生局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在疫情控制工作中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在市指挥部和市卫生局应急指挥部及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和协调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非典疫点(疫区)控制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疫点(疫区)内的单位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证据收集和固定,并提出处罚建议;

(四)督促疫区外医疗单位(诊所)和人员执行非典控制处理领导机构的安排,按照卫生部有关非典控制处理的技术方案和疾病控制部门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要求,开展非典预防工作;

(五)完成非典控制处理领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 作 责 任



为确保非典预防控制卫生监督任务的顺利完成,本所与各专项工作组、应急组签订非典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奖惩逗硬。对非典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并取消其卫生监督员资格。





附件7: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系统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控制预案



为防治非典的传入和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要求,按照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典防治有关文件精神及技术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保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非典防治组织保障体系,并保证应急体系高效运转。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疾控中心)成立市疾控系统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技术指导组、应急处理组及其预备队伍和服务保障组,加强全市非典防治协调和技术指导,确保应急处理体系高效运行。领导小组由贾庆良任组长,刘渝新、杨小伶、肖帮忠任副组长,成员为李秀安、廖伯森、陈新、唐文革、杨东生、罗兴建、凌华、季恒清、彭传伦、李旭;技术指导组由贾庆良任组长,杨小伶、肖帮忠任副组长,与市疾控中心专家组共同组成;应急处理组由中心专家组和流行病学、病毒检测和消毒专业人员组成;服务保障组由中心党委、后勤和信息部门组成。

市疾控中心应急处理组实行业务协调和疫情、技术咨询24小时值班制度。业务协调值班主要负责中心内部及全市非典防治工作协调,疫情、技术咨询值班负责上传下达非典处理信息,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回答市民咨询(见附件8-1)。

各区县(自治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疾控中心)也应成立类似组织机构,作好应急处理的一切准备,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疫情,保证能在半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进行扑疫工作。

如果发生非典病例输入并引起继发病例,或非典病例与二号病疫情同时发生,或非典确诊病例的大量密切接触者失去线索等情况,各级疾控机构必须动用本中心能够动用的全部力量投入扑疫工作。

二、分级负责

在非典防治工作中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疾控中心职责:

1.为市委、市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防治决策技术支撑。

2.制定防止非典恶化预案,并指导协调区县及市级有关单位实施。

3.参与临床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与排除。

4.对区县疾控机构防治人员进行防治知识培训;对区县划定非典疫点和开展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与区县首发临床确诊病例和较大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和消毒指导工作。

5.建立非典防治技术信息网络,负责防治信息沟通(见附件8-2)。

6.收集有关非典防治技术资料及现场图片、音像资料,配合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开展非典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7.检查督促区县疾控中心的防治工作。派出专家对发热门诊、交通留验站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8.对教育、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区县疾控中心职责

1.为区县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防治决策技术支撑。

2.制定本地区非典综合防治技术预案,并组织实施。

3.督促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开设发热门诊;配合交通部门设置交通留验站,加强发热病例的主动监测,建立登记报告制度;配合民政部门建立盲流人群的留验观察机制;与基层政府组织配合对打工回乡人群进行主动流行病学监测。(见附件8-3)。

4.参与发热病例医学观察对象的确定和非典疑似病例的初诊或排除,向上级报告疫情;开展发热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涉及疫点进行划定,并开展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5.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人员进行防治知识培训。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对发热病人、确诊和疑似病人实施隔离措施,组织指导对疫点疫区的消毒处理和病家终末消毒处理。

6.与市内疫情涉及区县沟通流行病学追踪信息和解除追踪的信息反馈;向市疾控中心报告需要求其他有关省市进行流行病学追踪和解除追踪的信息;指导乡镇及社区防保人员开展密切接触者追踪与随访和开展发热病例的流行病学主动搜索。

7.收集有关非典防治技术资料及现场图片、音像资料,配合当地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开展非典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要的图片音像资料应拷贝上报市疾控中心备案。

8.对区县教育、交通等部门的非典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鉴于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无独立的疾控中心,其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理和报告,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其所在地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疾控中心负责指导和参与。

(三)各级医疗机构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开设发热门诊,对疑似非典感染的发热病人进行隔离治疗观察,防止造成传播,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利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区县医疗机构必须承担对观察病例的隔离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3.市级定点医院承担对临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隔离治疗,并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区县医疗机构诊治发热病例进行技术指导。

4.技术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在接到交通留验站等部门的请求时,应该给予专业技术支持。

(四)乡镇及社区防保人员职责

在区县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临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与随访,开展发热病例的追踪调查。

三、非典疫情监测流程

交通留验站在检疫中发现发热病人,应立即送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按照《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要求,决定对同行人员进行留验观察与否。发热病例可排除非典诊断的,对同行人员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后放行;发热病人不能排除非典诊断时,待专家诊断组对发热病人进行临床诊断后,决定对同行人员进行留验观察或放行。

发热门诊怀疑发热病员为非典的,应按卫生部预案立即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并报告区县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区县疾控中心接到上级交办需查实或市民通过各种途径报告的可疑疫情报告后,应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公安、街道等部门派员协助调查),发现发热病人应及时动员病人就诊,同时着手收集发热病人流行病学和临床资料,提交区县非典防治专家组进行初诊。

区县疾控中心专业人员应参与区县专家诊断组对怀疑为非典的发热病例的初诊工作,并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对初诊疑似病人实施隔离措施和对初诊疑似病例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组织指导对初诊疑似非典病例的生活工作环境和交通车辆的消毒工作,同时配合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收集完善病例资料报市专家诊断组诊断。

市非典专家诊断组对病例进行诊断后,定为临床确诊和可疑病例的,应立即向市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以便市卫生局通知医学观察医疗机构准备转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市疾控中心通知有关疾控机构开展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和转送后病房、环境与车辆的严格终末消毒。定点医院在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的同时,应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对病员进行采样并作好记录,交所在区县疾控中心送市疾控中心病毒检验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应对其隔离措施、环境及交通车辆的消毒进行指导。

临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已脱离医学观察或已由交通留验站放行的,首诊医疗机构或交通留验站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应详尽罗列接触者人员名单及其基本信息,通知有关区县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追踪;接触者已离开市内的,应通过市疾控中心告知有关省市进行追踪调查;排除疑似诊断的应向原通知范围反馈信息解除追踪。

区县疾控中心在接到上级交办或市内其他区县要求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应派出专业人员或指派乡镇或社区防保医生进行流行病学追踪,并及时向市或有关区县反馈追踪情况。

发热门诊、留验站发现发热病例

区县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区县专家诊断组初步诊断

排除诊断,解除观察

市专家诊断组诊断

临床确诊或疑似病例

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报市疾控中心

排除诊断,解除观察

指导区县开展SARS疫点处理、医疗机构消毒和病家终末消毒

协调密切接触者追踪

医疗机构观察和临床诊治检查

怀疑SARS病例,完善资料





















图1 非典疫情监测处理示意图



四、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和追踪随访的确定

为防止疫情恶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医疗机构医学观察、隔离措施的检查督促和临床确诊或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追踪随访工作。在确定医学观察对象或解除观察时,应依据卫生部有关技术方案进行。确定要点如下:

留验观察:来自疫区且同行人员有发热者,留验时限依同行发热者临床诊治结果确定。

发热者医学观察:观察与否和观察时限根据临床指标和初步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定。

隔离治疗:发热病例临床检查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疑为非典感染者。

解除医学观察:临床治疗情况和专家诊断组排除非典,或流行病学可完全排除非典感染可能者。

流行病学追踪随访:非典临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医学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追踪随访基本指标:体温。观察时限:就地隔离2周。家庭隔离者作电话随访。

五、非典疫情报告及程序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如实报告疫情线索、疑似病例和临床确诊病例情况,报告必须按规定的途径和方式进行。

六、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查

收治医院必须采集临床确诊或疑似病例病人的咽拭子及双份血清,交区县疾控中心送市疾控中心检测。区县疾控中心负责组织密切接触者标本的采集送市疾控中心。

标本采集和运送应严格按卫生部下发的《非典型肺炎病例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试行)》进行,标本采集时采集人要严格执行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必须穿戴好防护鞋套、衣裤、帽子、眼罩、口罩和手套。采集样品必须放入无菌塑料管内,加防护无菌外包装并作标志,在冷藏条件下保存和运送。标本采集后应于48小时内送到市疾控中心病毒检验科。

七、非典疫点处理

区县疾控中心要组建非典疫点应急处理队伍,储备充足的消毒器材和药品,一旦非典疫情发生,在市疾控中心指导下划定疫点疫区,迅速组织对划定疫点疫区范围内的居室、设施及环境实施消毒。疫点的消毒应按照卫生部有关非典处理技术方案和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毒人员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实施消毒时应注意个人防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制度,防止感染。消毒应有条不紊,突出重点,不得遗漏,避免已消毒物品被再次污染,保证消毒效果。

八、发病信息的发布

非典临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信息由市卫生局公布。

九、医务人员防护

各级医疗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诊治和现场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制定安全防护规章制度,提供一切必须的防护设施,采取措施督促参与诊疗和现场调查处理人员认真履行操作规程和程序,尽力降低医务人员的感染机率,确保医疗卫生和疾病控制人员安全。

区县疾控中心在要求乡镇或社区防保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追踪调查或主动搜索时,应对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防护培训,并要求佩带防护用品进行工作,接触病人后应进行消毒、洗手等防护措施。

十、防治工作的检查督促

市疾控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发热门诊、交通留验站和区县疾控中心进行现场工作检查和督导,或随机对区县疾控中心进行电话抽查,及时发现纠正防治工作中的疏漏和问题。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要建立相应的检查督导机制,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



附件7-1:



重庆市疾控中心疫情及咨询电话值班职责



一、值班负责人职责

(一)落实上级及中心领导指示;重要事项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

(二)协调与区县疾控中心重要信息的通报和沟通;指导督促区县疾控中心对确认或可疑病例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

(三)向邻近省市通报希望追踪的确认或可疑病例密切接触者人员名单,以及解除追踪的信息反馈。

(四)负责审核(法定休息日负责撰拟)非典快报文稿,报请领导签发后,向市卫生局和110指挥中心传真报告。

(五)下班时间负责安排调遣落实疫情处理人员及车辆。

(六)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疫情报告、咨询电话值班职责

(一)作好疫情报告及有关电话内容记录,分类统计值班受话、通话数量,值班结束后及时移交有关信息。

(二)及时向值班负责人汇报和向区县传达上级指示。

(三)根据受理疫情报告、非典疫情线索报告、110交办事项情况,经初步核实后及时电话通知有关区县疾控中心进行调查核实。

(四)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咨询非典防治重要信息。

(五)接受市民非典和其它有关疾病防治知识咨询,指导发热病人到就近医院诊治。

三、流病科职责

(一)每天收集并分类统计全中心疫情及有关咨询情况(统计时间为上一天中午12时以后至当日中午12时止)。信息内容包括2部疫情电话,2部咨询电话,行政办公室、消杀科、病毒科等相关科室受话信息,有关领导传达和交办的事项。

(二)指导区县开展非典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市民非典及其它有关疾病防治知识咨询,指导发热病人就近医院诊治。

(三)及时向中心行办或值班负责人汇报和向区县疾控中心传达上级指示。

(四)根据受理的区县疫情报告、市民非典疫情线索报告情况,及时电话通知有关区县卫生局、疾控中心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

(五)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咨询非典防治信息,与毗邻地区相互通报、反馈需对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的信息。

(六)及时编发当日非典防治信息;每班向办公室和值班负责人通报当日主要疫情信息。

四、值班和接听电话注意事项

(一)值班时间严禁擅离岗位,违者给予政纪处分。

(二)接受市民咨询时应态度和蔼,用语规范文明,尽量使用“你好,疾控中心,请讲”的“三字段”方式开始接话,给来电者一种文明温馨的感受。

(三)接听电话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悉掌握非典及有关疾病控制防治知识,回答问题应当科学规范。来电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时,应请其咨询有关部门,切忌随意作答。

(四)上级指示应尽快通过值班负责人向中心领导报告和向下级机构传达。110交办事项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区县疾控中心、卫生局,相关部门请示咨询重要事项,应在请示领导后及时答复。

(六)要求区县疾控中心进行调查处理的事项,应负责督促区县疾控中心报告落实情况。

(七)电话记录情况统计后,周一至周五应于上午9时交流病科,周六、周日向下一班人员移交,重要事项在移交时应作特别说明,有关责任人员应在下午3时前将当天情况汇总形成快报上报。

(八)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中午12:30至1:30,下午5:30至次日上午9:00;周六、周日分两班,白班上午9:00至下午6:00;夜班下午6:00至次日上午9:00。





附件7-2: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防治信息沟通联络网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络电话一览表

省市
卫生厅(局)
疾控中心

电 话
传 真
电 话
传 真

北京市
010-63011386
63011361
010-64212147
64214405

天津市
022-23032230
23032232
022-26022888
26022816

河北省
0311-7043120
7043702
0311-5817881
5813672

山西省
0351-3072129
3173044
0351-7553016
755161

内蒙古
0471-6927908
6911012
0471-6917641
6924941

辽宁省
024-23991603
23388920
024-23387215
23388218

吉林省
0431-8905570
2723515
0431-5919418
5953475

黑龙江
0451-3643125
3643125
0451-5662472
5662472

上海市
021-63212410
63291266
021-62756493
62756323

江苏省
025-7712526
7712526
025-3715442
3723843

浙江省
0571-7077551
7060292
0571-87046224
87040898

安徽省
0551-2601974
26655540
0551-2862446
2860725

福建省
0591-7824676
7856658
0591-7533291
7533291

江西省
0791-6262124
6262124
0791-8319858
8319858

山东省
0531-2956921
2608364
0531-2968215
2968215

河南省
0371-5951250
597134
0371-5589232
5946322

湖北省
027-87822721
87318346
027-87652075
87641813

湖南省
07314471577
4471233
0731-4305700
2223945

广东省
020-83828646
83816417
020-34452471
84454502

广西省
0771-2802398
2802380
0771-5303202
5319615

海南省
0898-65342693
65332519
0898-65349518
65333245

四川省
028-6146924
86147033
028-86632171
86633452

重庆市
023-63852716
67706707
023-68811762
68704903

贵州省
0851-6823196
6824356
0851-6826430
6826430

云南省
0871-3629492
3633841
0871-3620270
3613063

西藏区
0891-6835010
6834945
0891-6322089
6333414

陕西省
029-7345460
7344713
029-2211952
2211952

甘肃省
0931-8822028
8824498
0931-4683635
4683680

青海省
0971-8239004
8239212
0971-8801538
8801538

宁夏区
0951-6025084
5030674
0951-4082773
4077307

新疆区
0991-2824326
2825603
0991-2626121
2625962


二、重庆市各疾控中心非典型肺炎咨询电话一览表

重庆市疾控中心 68812969(24小时)、68818120、68803120(白天)

万 州 区
58134554
潼 南 县
44559961、44551189

涪 陵 区
72224645
璧 山 县
41426278

黔 江 区
79223273
忠 县
54232126、54243704

渝 中 区
63724857
云 阳 县
55167996

江 北 区
67850345
奉 节 县
56554623

沙坪坝区
65460828、65461600
巫 山 县
57690922

九龙坡区
68508098、68512854
梁 平 县
53222180、53225700

南 岸 区
62923007
开 县
52236251、52222249

大渡口区
68834004
巫 溪 县
51522262

北 碚 区
68289927
城 口
59222756

万 盛 区
48271775
丰 都 县
70714180

双 桥 区
43332568
垫 江 县
74512269

渝 北 区
67814861
南 川 市
71412110、71412339

长 寿 区
40251810、40251830
武 隆 县
77722143

巴 南 区
66215120
石 柱 县
73332771

綦 江 县
48659852、48662086
彭 水 县
78445385

合 川 市
42733038、42737118
酉 阳 县
75552191

永 川 市
49864927
秀 山 县
76682680

江 津 市
47562753、47562820
万州龙宝
58238630、58903490

大 足 县
43722045
万州五桥
58547054、58541062

荣 昌 县
46787227
万州天城
58372269

铜 梁 县
45632367、45642282
民 航
67854597

铁 路
61642197、61642327
长 航
63843184






附件7-3:



重庆市发热门诊、交通卫生检查站和

疫情主动监测工作指南(试行)



一、发热门诊工作指南

(一)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非典病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地理位置相对独立、处于医院下风向的发热门诊。基层医疗单位人员与房屋条件不能单独设立时,可设单一房间的发热诊室。

(二)发热门诊应包括诊疗室、观察室、药房等,并指派专职的医护人员,配备专用的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消毒药械、个人防护用品以及采集样品的专用器材,并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与隔离消毒制度。

(三)实行发热病人登记,填写发热病人登记日志,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发病日期、就诊日期、流行病学史、主要症状、检验检查结果、初步诊断、治疗方案等。外来或外出返乡患者应登记其原居住省市县详细地址或出差地址、单位地址及来渝投宿地址。必须防止因登记不详、字迹不清而延误疫情处理。

(四)经初步流行病学询问,结合临床症状和实验室常规检查怀疑非典患者,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留验观察,并报告当地疾控中心,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五)医护人员必须按卫生部技术方案要求加强个人防护,防止因工作失误而感染非典。对发热病例中疑似非典感染者,应立即要求病员佩带口罩,防止其造成传播。诊治高度怀疑非典感染病例后,必须对诊室及有关环境进行彻底消毒,防止院内感染发生。

(六)每天做好发热病例统计,按规定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

(七)市和区县疾控中心应不定期进行抽查指导,发现并及时纠正诊治防护中存在的问题。

二、交通卫生检查站工作指南

(一)人员组成:应包括交通、公安、民政和医务人员。

(二)工作态度:做到热情礼貌,用语文明,争取旅客的理解和配合。工作中坚持使用“欢迎到重庆”、“为了您、您的家人以及朋友的健康,请配合我们的工作”、“谢谢、给您们添麻烦了”等礼貌用语。需采取强制留验措施时,应文明执法,切忌态度粗暴。

(三)主要工作内容:

1.搜寻发热患者。对所有乘客进行体温测量,发现发热患者,请其立即戴上口罩,马上送指定的留验站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针对性检查和观察。如不能排除非典,迅速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报告渠道进行发热患者的病例报告。

2.司乘人员及车辆登记制度。如同行者中有发热病例,应作留验观察;如无发热病例或发热者可完全排除非典感染者,可在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后放行。登记基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从何处来、往何处、联系方式等。车辆登记基本项目:车主、车牌号码、挂靠单位、是否专线等。

3.在旅行者中发热病例不能排除或疑为非典感染时,应将患者同车司乘人员留验观察适当时间,并详细记录每位同行人员的基本情况,结合临床检查结果可考虑放行,但当得知发热病例高度怀疑非典感染者时,应以适当的形式告之其目的地疾控中心,进行追踪随访。发热患者确诊或排除诊断后,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4.健康教育。在进行交通留验时,应对司乘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宣讲基本的防治知识,告诉乘客非典可防、可治、可控制,如出现不适,应立即到就近医院就诊,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机构。

5.告之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值班电话。

(四)交通卫生检查站应配备基本的消毒设施、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如发现交通车辆或船舶、飞机上有发热病例时,应对交通工具实施必要的消毒处理。

(五)交通卫生检查站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落实佩带防护口罩进行检疫、勤洗手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护措施。

三、主动流行病学监测工作指南

(一)流行病学主动监测是及早发现病人,进行早隔离、早治疗,防止疫情扩散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区县疾控中心应充分发挥主动流行病学搜索的作用,有效防止非典疫情恶化。

(二)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临床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就地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如因各种原因造成接触者脱离留验观察的,必须进行流行病学追踪,发现后就地隔离治疗观察。

在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时,如遇不愿配合者,应尽力采取说服动员工作,如仍拒绝配合的,可要求公安部门实行强制隔离。

医学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可实行在家医学观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随访,告知一旦出现发热症状应尽快到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告知市疾控中心电话号码,以便其与市疾控中心联系。

所有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限为两周,当医学观察病例确诊为其它疾病时,其密切接触者可立即解除医学观察。

(三)区县疾控中心在接到上级交办、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进行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追踪时,应立即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向要求调查单位反馈情况。

(四)在对发热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应详细询问其流行病学史,并认真填写调查表格,杜绝遗漏,以便于专家进行诊断时根据流行病学确诊或排除诊断。

(五)接受疑似疫情线索的举报电话时,应要求对方告知来电号码、来电人姓名、住址或单位,以便现场核实困难时及时找举报人查询。如来电人不愿告知,应告诉其如果没有这些信息,这个电话将可能成为无效电话以争取来电人配合。

接到市民关于发热病人的信息电话时,应对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如能初步核实确有发热病人,应通知120先行将病人接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员再到医疗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以提高工作效率。

(六)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主动搜索。在城市应充分发挥社区医疗机构、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的作用,了解暂住人口、流动人员有无发热病人的情况,在农村地区应充分发挥乡镇政府、防保医生、乡村医生和中、小学学生的作用,了解在外打工者是否返乡及有无发热病人的情况。

(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特别是对发热病人、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追踪时,现场调查人员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佩带必须的防护用品,尽量少接触发热病人的分泌排泄物及用品。现场调查后,调查人员应立即采取洗手、消毒等防护措施。





附件8: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防治诊断、疫情报告流程

医疗机构和留验站发现发热病例

区县疾控机构

收集资料

区县专家组初诊

怀疑病例



排除

市诊断组诊断

临床确诊、可疑病例、临床医学观察病例

市卫生局



市疾控中心

排除



市政府、卫生部

中国CDC

区县卫生局







































附件9:



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

生物安全操作指南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病原是一种新的冠状病毒,目前称为SARS冠状病毒(SARS-COV)。为了防止实验室内感染,避免由于实验室操作不当造成非典的传播,特制定本指南。所有参与非典防治和研究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

一、下列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3级(BSL3)或以上级实验室(P3实验室)中进行

(一)用细胞培养的方法分离病毒;

(二)收集或浓缩病毒或其培养产物;

(三)用活病毒或病毒的全基因接种动物;

(四)咽拭子样品的诊断检测。

二、下列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2级(BSL2)或以上级实验室或全排式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一)含漱液、血清和血液等样品的诊断检测;

(二)溶解、固定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来活的病毒或无传染性的病毒基因片段;

(三)常规的细菌和毒素检查;

(四)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样品处理;

(五)临床样品的包装、分装;

(六)离心管和离心机转头的封闭和开启。

三、实施上述操作的人员应具备如下防护措施

(一)佩带N95级口罩(如3M牌产品),按照操作者鼻部尺寸调整口罩的鼻金属夹,保证做到呼出和吸入气体确实经过口罩过滤;

(二)佩带可以遮盖脸部的防护面罩或防护眼罩;

(三)佩带外科手术帽,并遮盖住双侧耳部;

(四)佩带2层外科手术乳胶手套。每完成一次可能接触含有病原的样品的操作后,应更换外层手套,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五)穿着实验白大衣,在白大衣外再穿着外科手术衣或连体隔离服(最好为防水材料),双上肢佩带袖套,并用乳胶手套袖端将袖口覆盖、绷紧;

(六)双下肢穿着裤套,双脚穿鞋套,并用鞋套上部橡皮筋将裤套下段绷紧。

四、操作场地的消毒

实验完毕后,应将所有可用高压消毒的用品和样品在实验室内进行高压消毒,不可用高压消毒的物品应用70%乙醇消毒,实验室台面和污染的设备表面应用对脂包膜病毒有效的消毒剂消毒。实验室应用紫外线灯消毒。

五、实验样品转运

所有需要转运的实验样品必须标明“传染性物质,”“非典病毒”。短途运输必须使用专车,由专人运送,尽可能避免长途转运。如确需空运的实验样品应按照民航检疫部门有关传染性物品运输的规定运输。

含有活病毒或病毒全基因的实验样品必须运输时,要按照如下规定进行三层包装:

(一)样品的容器要使用能够承受不少于95Kpa压力的高质量的防水包装材料并且密封,以防止运输发生内容物的外泄;

(二)第二层和第三层包装中应使用吸水性好的柔软的物质充填;

(三)几个易碎的容器在同一个包裹中运输时,应分别独立包装并相互隔离,避免互相碰撞。





附件10:



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一、目的

流行病学调查是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关键措施和重要工作环节。做好非典流行病学调查对于指导疫情的预防和控制至关重要,其主要目的是:

(一)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二)追踪和管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三)掌握疫情的动态变化和影响因素,为疫情发展趋势的科学预测提供数据;

(四)监测和评价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发现疫情控制工作的薄弱环节,为疫情控制工作的指挥、决策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持,为制定和完善疫情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五)为最终阐明疾病自然史、流行病学特征及规律提供研究线索,为今后应对类似突发不明原因疾病积累经验。

二、工作内容

(一)病例的个案调查。

(二)接触者追踪和管理。

(三)资料管理和利用。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病例的个案调查

1.病例的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通知》要求,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首诊医生要认真填写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接到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报告后,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每个病例的调查原则上要由两人共同完成。同时,派出消毒专业人员到病家和病人的其它滞留地点进行终末消毒。

3.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时,尽可能由病人自己回答调查者所提的问题,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病人相关诊疗资料。如病人因病情较重或已死亡,无法实施对病人的直接调查时,应通过其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完成调查。

4.个案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表(详见附件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表格填写要完整,不得缺项。

5.病例调查时,要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人员的有关情况。

6.疑似病例确诊、病人痊愈出院或死亡时,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要将病人的诊断、转归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要登记姓名、病历编号、国标码、住院号资料,纳入当地疫情报告系统。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行随访调查。

7.调查时要注意的问题

(1)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调查时,调查员要按照医务人员接触诊疗非典病人个人防护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2)调查时要尽量减少对临床诊疗活动的干扰。

(二)对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1.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个案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开展对病例接触者的追踪和调查,调查内容见附件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2.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

(1)如发现密切接触者已出现非典可疑症状时,应立即通知指定医疗机构派专用车辆将其接入指定医院进行隔离诊治,并进行病例个案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调查获得的与病例接触的方式、频度、场合、场所等详细情况和已经明确的该疾病传播方式和传播特点的有关知识,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一般的接触者,要告知注意事项,如有不适,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要隔离和医学观察两周(从接触之日算起)。

3.接触者信息的通报

(1)如病例发病后有旅行史,要将病人乘坐过的交通工具的日期、航班、车次、车厢、船舱等详细情况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媒体发布开展对有关班次交通工具乘客的医学观察和追踪调查的信息公告,以便及时发现疫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2)各地卫生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患病期间乘坐交通工具的详细情况通报途经和到达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疫情控制和追踪调查工作,同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卫生部。

(3)如发现输入病例,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其有关流行病学资料直接通知病例来源地的相应机构,由来源地负责追踪和调查其密切接触者,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4)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由疫情发现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资料的管理和利用

1.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实行计算机个案化管理,调查表的数据库要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数据的录入方式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和安排。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编制数据库和分析程序、下发各地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流行病学资料的分析,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以指导当地疫情控制工作。



附件10-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国标码□□□□□□ 病例编码□□□□



1.一般情况:

1.1姓名:

1.2身份证号码: □□□□□□□□□□□□□□□□□□

1.3性别: (1)男 (2)女 □

1.4年龄(岁): □□

1.5职业:

1.5.1医院工作人员: □

(1)医 生 (2)护 士 (3)护工 (4)检 验 (5)行政管理人员

(6)其他   

1.5.2非医院工作者: □

(1)幼托儿童 (2)散居儿童 (3)学 生 (4)教 师 (5)保育保姆

(6)餐饮业 (7)商业服务 (8)工 人 (9)民 工 (10)农 民

(11)牧民 (12)渔(船)民 (13)干部职员 (14)离退人员

(15)家务待业 (16)其 他

1.6现居住地(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

1.6.1联系电话

1.7工作单位:     

1.8户口所在地(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

1.9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

1.10发病地点: 省 市 县(区)

1.11初诊时间: 年 月 日 □□□□□□□□

1.12初诊单位:  

1.13初次诊断:(1)疑似非典 (2)确诊非典 (3)其它    □

1.14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

1.15所住医院名称:   

1.16住院号: □□□□□□□□

1.17入院诊断:(1)疑似非典 (2)确诊非典 (3)其它    □

2.临床表现:

2.1发热 (1)有 (2)无 □

2.1.1体温(入院时)

2.2咳嗽 (1)有 (2)无 □

2.3上呼吸道卡他症状 (1)有 (2)无 □

2.4胸闷 (1)有 (2)无 □

2.5呼吸困难 (1)有 (2)无 □

2.6腹泻 (1)有 (2)无 □

3.临床及实验室检查:

3.1入院时白细胞计数: /mm3

3.1.1淋巴细胞计数: /mm3

3.2胸部X线检查(最近一次检查结果)是否有阴影或网状改变:

(1)有 (2)无 □

3.3血清学检测结果:

3.3.1第一份血清 (1)阴性 (2)阳性 □

3.3.2第二份血清 (1)阴性 (2)阳性 □

3.3.3第三份血清 (1)阴性 (2)阳性 □

3.4病原学检测结果: (1)阴性 (2)阳性 □



4.流行病学史调查:

4.1发病前2周有无外地旅行史: (1)有 (2)无 □

如果有,请填写下表,(如果无,跳转至4.2)

所到地点
到达时间
离开时间
交通工具
常去地方
备注






























4.2如果两周内无外出史,则是否到过医院 (1)是 (2)否 □

4.2.1是否到过农贸市场 (1)是 (2)否 □

4.2.2是否到过超市或商场 (1)是 (2)否 □

4.2.3有无外地人到家中 (1)是 (2)否 □

4.3发病前2周是否与确诊非典病例或疑似非典病例接触:

(1)是 (2)否 □

若是请填写下表

患者姓名
与患者关系
最后接触时间
接触方式
接触频率
接触地点






























注:1.与患者关系:(1)家庭成员 (2)同事 (3)社会交往 (4)共用交通工具

(5)其它

2.接触方式: (1)与病人同进餐 (2)与病人同处一室 (3)与病人同一病区

(4)与病人共用食具、茶具、毛巾、玩具等 (5)接触病人分泌

物、排泄物等 (6)诊治、护理 (7)探视病人 (8)其他接触

3.接触频率描述:(1)经常 (2)有时 (3)偶尔

4.可能的接触地点:(1)家 (2)工作单位 (3)学校 (4)集体宿舍

(5)医院 (6)室内公共场所 (7)其他

4.4发病后至住院前密切接触者:

4.4.1家庭、亲友主要联系人员:

姓名
年龄
住址
电话号码



























4.4.2工作单位或主要活动场所联系人:

单位名称
地址
主要联系人
电话号码



























4.5发病后有无外出旅行史: (1)有 (2)无 □

地点
时间
交通工具
班(车)次
座号
备注






























5. 转归与最终诊断情况(随访或根据医疗报告完成):

5.1转归: (1)痊愈 (2)死亡 □

若病例死亡,则填写5.1.1

5.1.1病例死亡时间 年 月 日 □□□□□□□□

5.2出院诊断: (1)疑似非典 (2)确诊非典 (3)其它 □



















调查单位: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调查者签名:



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个案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请您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

二、凡是数字,都填写阿拉伯数字如:0、1、2、3、……。

三、请将所选择答案的序号写在题后的“□”内。

四、使用6位国标码,如吉林省为2 2 0 1 0 0

五、所有涉及日期的填写到日,如入院时间为2003年4月5日,则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2 0 0 3 0 4 0 5。

六、第1.12项中初诊单位如果是正规医院,应详细填写医院名称,如果是个体诊所,应注明详细地址。

七、第4.1及4.5项中外地旅行史中所到地方具体填写到某省份的某城市或某县。

八、第1.13、1.17、4.3及5.2项的“非典”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简称。



附件10-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国标码□□□□□□ 病例姓名: 病例编码□□□□

病例身份证号码: □□□□□□□□□□□□□□□□□□

病例所住医院: 住院号:



接触者序号 □□□



1.一般情况:

1.1姓名:

1.2身份证号码: □□□□□□□□□□□□□□□□□□

1.3性别: (1)男 (2)女 □

1.4年龄(岁): □□

1.5职业:

1.5.1医院工作人员: □

(1)医 生 (2)护 士 (3)护 工 (4)检 验 (5)行政管理人员

(6)其他   

1.5.2非医院工作者: □

(1)幼托儿童 (2)散居儿童 (3)学 生 (4)教 师 (5)保育保姆

(6)餐 饮 业 (7)商业服务 (8)工 人 (9)民 工 (10)农 民

(11)牧 民 (12)渔(船)民 (13)干部职员 (14)离退人员

(15)家务待业 (16)其 他

1.6现居住地(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

1.6.1联系电话

1.7工作单位:     

1.8户口所在地(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街道) 村

1.9管理方式:

(1)家中隔离观察 (2)医疗机构隔离观察

(3)留验站等地点隔离观察 (4)无隔离观察 □

1.9.1开始隔离或医学观察的时间 □□□□/□□/□□

1.10转归: □

(1)解除隔离 (2)转为疑似病例 (3)转为确诊病例

(4)脱离隔离 (5)失 访 (6)其它

1.10.1若解除隔离,则解除时间: □□□□/□□/□□

1.10.2若转为疑似或确诊病例,则是否隔离治疗 (1)是 (2)否 □

(若否,跳转至2)

1.10.3如是,则治疗医院名称  

1.10.4开始隔离治疗时间 □□□□/□□/□□

2.可能的接触地点:

2.1家 (1)是 (2)否 □

2.2工作单位 (1)是 (2)否 □

2.3学校 (1)是 (2)否 □

2.4集体宿舍 (1)是 (2)否 □

2.5医院 (1)是 (2)否 □

2.5.1若是,则医院名称  

2.6室内公共场所 (1)是 (2)否 □

2.7飞机、火车或轮船 (1)是 (2)否 □

2.7.1若是,则具体班次  

3.医务人员与非典病人接触方式调查:

3.1诊查病人 (1)是 (2)否 □

3.2护理病人 (1)是 (2)否 □

3.3检验标本 (1)是 (2)否 □

3.4辅助检查 (1)是 (2)否 □

3.5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 (1)是 (2)否 □

3.6气管插管 (1)是 (2)否 □

3.7病房及过道打扫 (1)是 (2)否 □

3.8探视病人 (1)是 (2)否 □

3.9去其它医院 (1)是 (2)否 □

3.10其它方式  

4.其他人员与非典病人接触方式调查:

4.1与病人同进餐 (1)是 (2)否 □

4.2与病人同处一室 (1)是 (2)否 □

4.3与病人同一病区 (1)是 (2)否 □

4.4与病人共用食具、茶具、毛巾、玩具等 (1)是 (2)否 □

4.5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等 (1)是 (2)否 □

4.6探视病人 (1)是 (2)否 □

4.7其他方式  

5.最后接触时间: □□□□/□□/□□



调查单位: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调查者签名:



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填表说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

调查表填表说明



一、请您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

二、凡是数字,都填写阿拉伯数字如:0、1、2、3、……。

三、请将所选择答案的序号写在题后的“□”内。

四、使用6位国标码,如吉林省为2 2 0 1 0 0

五、所有涉及日期的填写到日,如1.10.1项中“解除时间”为2003年4月5日,则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2 0 0 3 0 4 0 5。

六、表中的“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相应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

七、第1.7项中,若被调查者为医务工作者,则工作单位应详细填写至所在科室名称。

八、第1.10.3项中治疗医院如果是正规医院,应详细填写医院名称,如果是个体诊所,应注明详细地址。

九、第3项中所指医务人员不包括指定的非典诊治医院的医务人员。

十、第3、4、5、6项中所指“非典”均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简称。



附件10-3: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一)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经本中心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病例编号 )的密切接触者居住在你区(县),请通知其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地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接触方式
备注

1








2








3








4








5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10-4: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单(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院:

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你辖区内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病例编号 )的密切接触者,请按有关要求进行医学观察。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地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接触方式
备注

1








2








3








4








5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10-5:



密切接触者告知单





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您曾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对您进行医学观察,请注意下列事项:

一、医学观察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您将被限制在居住地家庭内隔离,并接受医学观察。

医学观察期间,每天 将由专门医务人员上门对您进行医学观察和询问,请予配合。

二、在医学观察期间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居住地要保持通风换气,每天开窗通风2-3次,每次30分钟以上;如有条件,可使用消毒剂或消毒器械进行空气消毒。

(二)分泌物、排泄物应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

(三)有条件时,应与其他人分室居住,分别起居、饮食。

(四)您与其他人接触时要使用口罩,并劝告其他人也使用口罩。

(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洗手后用清洁的毛巾和纸巾擦干,不要共用毛巾。

(六)注意均衡饮食、定期运动、充足休息、减轻压力和避免吸烟,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服,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三、医学观察期间,您如出现发热、咳嗽、咳痰鼻塞、流鼻涕、打喷嚏、咽喉肿痛、呼吸急促等症状,应及时告知执行医学观察任务的医务人员。



执行医学观察的医务人员:

联系电话: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年 月 日



附件11:



重庆市疫区返乡民工监测指导原则



一、加强对流行地区民工返乡的监测。流行地区随着疫情的变化将及时调整公布名单。

二、各地、各交通站点要组织对返乡民工实施检疫(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并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和详细居住地。

三、有发烧等相关症状者,就地隔离观察。

四、对无症状者,各登记站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镇(乡)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医务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五、医学观察的内容是:每日测体温一次,并观察有无相关症状;观察期限为14天。

六、无症状者在指定地点或家庭实施医学观察。

七、被观察者一旦出现相关症状,要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诊断。

八、若被诊断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对其全家实施隔离并上报疫情。同时,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送至定点医院诊治。

九、区县疾控中心对确诊或被诊断为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进行追踪、隔离和医学观察,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1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

返(来)渝人员监督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3〕55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区)返(来)渝人员预防监测工作,有效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市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流行地区返(来)渝人员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流行区返渝的本市市民(包括在渝工作、居住的人员),流行区来渝人员,以及我市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地单位。本通知所指流行区为广东、北京、山西、内蒙古、河北(随着疫情的变化将及时调整地区名单)。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对流行区返(来)渝人员的疾病控制和监测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乡镇政府、村委会,城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单位、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返(来)渝人员的相关服务和监督工作;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为医学隔离措施的有效实施提供支持。

三、返(来)渝人员在进入本市时,必须接受卫生检查人员的症状询问和体温测量,并如实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问讯调查卡》。对有发烧等相关症状者,应将其送至留验站或就近医院隔离观察治疗。交通卫生检查站工作人员应认真登记并妥善保存发热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和详细居住地等资料。无症状的农村返渝人员应当在行程结束后24小时内向所在村委会报告登记,进行为期两周的居家医学观察;无症状的城市返渝人员应当在行程结束后24小时内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报告登记,进行为期两周的居家医学观察。无症状的来渝长期公(商)务人员,应在其停留期间的临时住所进行为期两周的医学观察。

四、农村返渝人员的居家医学观察应在其居住的院坝内进行;城市返渝人员的居家医学观察应在其居住地进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不具备隔离条件的返渝人员指定医学观察场所。

五、单位、团体或旅行社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从流行区返渝的,组织者应当统一安排返渝人员集中接受医学观察,并向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告,同时负责监督接受医学观察人员不离开隔离场所、不与外人接触。

六、有医学观察人员的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城市责任部门,应当指派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人员作为医学观察巡视人员,承担对返(来)渝人员的医学观察和流行病学监测工作;医学观察巡视人员的职责是:告知医学观察或者健康检测有关事项;检查隔离场所或医学观察场所是否符合条件;指导家庭或者其他隔离场所卫生消毒;每天为返(来)渝人员测量体温两次;监督返(来)渝人员接受医学观察和健康检测。对发现可能危害他人且不听劝阻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及时进行纠正。乡镇政府、居委会和城市责任部门应当为医学观察巡视人员提供必要防护;对因医学观察而出现生活困难的人员,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妥善解决接受医学观察人员的具体困难。

七、接受医学观察的人员应履行的义务是:不离开隔离场所;不与外人接触;每天接受测量体温两次;接受医学观察巡视员的询问和指导;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及时报告医学观察巡视员。

八、来渝人员入住本市居民住所或入住旅馆,本市居民或旅馆应履行报告或登记义务。本市居民接受来渝人员入住应当索要其健康证明并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居委会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旅馆接受来渝人员入住应当开辟专门楼层集中安排,在输入住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其健康证明、身份证明、从业地址证明或者来渝乘坐交通工具的凭证并专册登记妥善保管,同时应每天发放和收回《来渝人员每日健康记录表》、《来渝人员每日出行记录表》,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九、对进入社区的来渝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对区、县送达的有关流行病学追踪调查信息应核实相关内容,发现情况不实的,通过街道、乡镇向区、县政府报告;发现未向社区报告的来渝人员,及时告知医学观察巡视人员进行普查、登记;教育接收来渝人员入住的居民要督促来渝人员履行有关义务,并注意自我保护;对接受健康检测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

对需进行医学观察的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对生活自理困难的接受医学观察人员提供必需生活用品;接受居民举报,并及时查实;对接受医学观察人员每天查访两次以上,方式可采取上门巡查、电话抽查等;对接受医学观察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必要时可运用技术手段实施监督。

十、需在我市停留7天以上时间的来渝公(商)务人员,其进行医学观察的要求参照本通知第三款的要求进行。停留时间在7天以内的短期来渝公(商)务人员,其进行医学观察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实行来渝公(商)务人员健康证明制度。来渝公(商)务人员入境时应当出示出发前由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健康证明,并需证明其是否是非典或非典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同时,在入境口岸地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相关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在我市进行公(商)务活动。

(二)实行来渝公(商)务人员申报登记制度。来渝公(商)务人员抵渝前24小时,其接待单位应向本单位所在地区街道或乡镇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申报登记,申明拟安排的临时住地详细地址、停留的最长期限,接待单位健康监护人姓名等事项。

(三)实行接待单位负责对来渝公(商)务人员健康监护制度。接待单位应当指派1名固定人员负责来渝人员在渝期间的健康监护,其公(商)务活动参与人员应减少到保证工作开展的最少人数,发现发热等异常情况时,健康监护人员应立即护送其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就医。接待单位应当为被指派的健康监护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来渝人员结束活动离渝后,接待单位应当向原申报登记部门报告,并安排健康监护人员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十一、途经我市的来自流行区的人员的车辆物资,在进入我市道口或口岸时,应当接受交通卫生检查站卫生检查人员的症状询问和体温测量。有异常者按照本通知第三款的规定进行隔离,无异常者在登记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和详细居住地、前往的地区等资料后放行,并告之应当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离境。过境车辆应当在道口或口岸有关检查站进行消毒,所载物资必须在密闭条件下通过我市,未密闭的所载物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消毒。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通知终止日期由市政府另行通知。





附件13: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

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非典的传播和蔓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非典的流行特征及防治技术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所涉及的非典病例,分为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本实施方案以《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为依据, 主要针对上述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可能引起疾病传播的情况制定强制性控制措施。

一、病人强制性隔离治疗依据工作预案,非典分为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三种类型,对上述三类病例采取相应的强制性隔离治疗措施

(一)留院观察病例

1.处置方式: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的留院观察病例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留院观察病例转区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2.责任单位:监测点医疗机构、区县卫生局。

3.解除隔离治疗标准:病人痊愈、症状完全消失;或已有其他疾病的明确诊断。

(二)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

1.处置方式:由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2.责任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病人所在单位或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

3.解除隔离治疗标准:符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布的出院诊断参考标准或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的。

医疗机构在对病人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时,如遇不配合者,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要协助强制执行。

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建议,密切接触者是指护理过非典病例或与病例共同生活、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液和体液的人员。据此,密切接触者分成两种类型,分别采取医学观察。

(一)与病人共同生活、工作的密切接触者需进行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观察期满48小时仍不能排除非典可能的留院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1.密切接触者的认定

区县疾控中心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严格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确认密切接触者。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业务指导。确认密切接触者后,应立即告知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2.处置方式

限制活动范围:此类密切接触者限制在指定地点或家庭内隔离并接受医学观察。

医学观察内容:每天了解密切接触者的身体状况,询问相关症状,进行体温测定,必要时进行体征检查,及时掌握密切接触者的临床表现及进展情况,有异常时应送医疗机构就诊。

医学观察实施:由密切接触者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派医务人员上门对密切接触者按医学观察内容进行医学观察。

消毒措施:按照消毒技术规范中的家庭消毒措施执行。

同居住人员的防护:密切接触者的居住地应每天开窗通风2─3次,每次30分钟以上;如有条件,可使用消毒剂或消毒器械进行空气消毒。对密切接触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应使用化学消毒剂进行消毒。有条件时,应与密切接触者分开居住,分别起居、饮食。建议同居住人员应尽量避免参加公众聚会及娱乐活动,与密切接触者接触时推荐使用口罩。

3.执行责任单位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执行责任单位为医学观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指定专人落实此项工作。密切接触者的工作单位有责任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如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的,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协助采取隔离措施。

4.解除医学观察的标准

医学观察期(14天)满且未发现异常情况或无新病人出现或与其接触的病人排除非典。

(二)直接诊治、护理病人的医务工作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应严格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等技术规范,做好相关的消毒隔离工作,防止医源性继发感染。对于直接诊治、护理病人的医务工作者,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置:

1.监测点医疗机构

收治可疑病例的医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督促直接诊治、护理病人的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医务人员在离开医疗机构前,应做好清洗和消毒,尽量避免参加公众聚会及娱乐活动。要加强自身观察,一旦有可疑症状,应及时就诊、报告。一旦发生医源性感染,该医疗机构应立即设置相对隔离的专用生活、工作区域;直接诊治、护理病人的医务工作者(即密切接触者)应留院在该区域内生活、工作;同时应严密做好此类人员的医学观察工作。

2.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置相对隔离的病人隔离区及医务人员生活、休息区域,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对进出该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密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消毒和防护措施,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及传播、蔓延。直接诊治、护理病人的医务工作者应限定在该区域内工作、生活,采取严格的呼吸道传染病隔离防护措施,必要时要进行医学观察。



附件14:



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

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



一、样品采集

(一)采集对象

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根据需要可采集密切接触者。

(二)采集人员

1.定点医院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病人(确诊和疑似病例)的样品;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人员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的样品。

(三)采集要求

1.第一次采集住院病人的样品须在入院后24小时内进行;采集前应向病人说明采集目的,密切接触者标本的采集时间为隔离当天和解除隔离的当天;

2.采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样品登记、收集、管理,并认真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

3.装有样品的螺品塑料管均用胶布或封口膜密封,用清洁塑料包裹,外包装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4.每份样品必须标明编号及采集日期;

5.样品应立即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不能立即送交,可置于冰箱在-20℃以下短暂(24小时之内)保存。

(四)样品采集种类和方法

1.体液样品:呼吸道和血液样品

(1)呼吸道样品:鼻咽拭子、口咽拭子、痰液及下呼吸道样品

鼻咽拭子

●将棉签平行于上颚插入鼻孔,保持几秒钟,吸收分泌物;

●拭抹双侧鼻孔

口咽拭子

●适度用力拭抹咽后壁和扁桃体部位,应避免触及舌部;

●迅速将棉签放入无菌、内装3-5ml样品运送液(其液体配制见“三、样品的运输”)、带垫圈的螺口塑料管中;

●在靠近顶端处折断棉签杆,旋紧管盖并密封。

痰液

●病人将痰液咳入无菌、内装4-5ml样品运送液、带垫圈的50ml螺口塑料管中。

●旋紧管盖并密封。

下呼吸道样品(适用于所管插管病人)

●收集气管吸取液或支气管灌洗液5-10ml放入无菌、带垫圈的50ml螺口塑料管中、立即密封。

(2)血液样品:血清、全血

血清(包括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清)

●采集5-10ml全血于带垫圈的螺口管中,不加抗凝剂。

●待血液凝固后,分离血清,放置到-20℃以下冰箱中冷冻保存,血凝块高压后弃掉;

●采集时间:第一份血清应在入院后24小时内采集;

第二份血清应在发病后10-14天采集;

第三份血清应在发病后22-28天或出院当日

采集。

全血

●应在入院后24小时内采集

●采集5-10ml全血放入已加抗凝剂、带垫圈的螺口管中;

●在4℃条件下立即送至有关实验室

2.粪便样品

●采集5-10g粪便放入无菌塑料瓶内;

●在4℃条件下立即送至有关实验室。

3.尸检组织样品

●病人死亡后应尽早进行解剖,采集肺、气管、心脏、脾、肝、脑、肾和淋巴结等重要器官样品;

●第一采集部位应更换消毒器械;

●每种组织应多部位采集,每份样品应采集20-50g,淋巴结2个,分别置于50ml无菌螺口塑料管中,立即置于-70℃以下保存或冷藏送至有关实验室。

(五)样品采集器械要求

1.注射器:医用(5ml和10ml)一次性注射器

2.棉拭子、塑料杆

3.全血收集管:10ml螺口塑料管(外螺旋、带密封垫圈)

4.血清保存管:2ml螺口塑料管(外螺旋、带密封垫圈),可耐深低温(液氮保存)

5.粪便保存管:50ml螺口塑料管(外螺旋、带密封垫圈),可耐深低温(液氮保存)

6.鼻咽拭子保存管:10ml螺口塑料管(外螺旋、带密封垫圈),可耐深低温(液氮保存)

7.痰液保存管:50ml螺口塑料管(外螺旋、带密封垫圈),可耐深低温(液氮保存)

8.尸检组织冻存管:50ml螺口塑料管(外螺旋、带密封垫圈)

9.记号笔:油性,防水

(六)样品采集的防护措施

1.样品采集时,采集人必须穿戴连体式隔离衣、防护鞋套、防护面罩或眼罩、N95级防护口罩和乳胶手套(2层);

2.样品采集完毕,首先消毒并脱掉外层手套,然后戴内层手套依次脱掉帽子、眼罩、口罩、衣裤和鞋套,最后脱掉内层手套,再用消毒巾擦拭面部和双手。

3.防护材料要求

防护服:使用防水面料防护服;

防护眼镜:应具备宽阔视野、高透光度和防溅性;

鞋套:应选用较厚材质的产品;

乳胶手套:外科手术用乳胶手套

防护口罩:符合“N95”标准

全面呼吸防护器:选用密封性能好、呼吸阻力较小的产品

二、样品的保藏

(一)保藏单位

地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样品短期保存;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长期安全保藏和管理下级单位及本单位采集的样品;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各省保藏的样品,并长期保藏,建立专门的资源库,进行统一保藏和管理。

(二)样品保藏设备

●专用普通冰箱:-20℃以下冰箱,用于保藏血清样品,避免与其他实验材料混用;

●专用深低温冰箱:-70℃以下冰箱,用于保藏鼻咽拭子、咽拭子、痰液样品及尸检样品,避免与其他实验材料混用;

●样品数据的储存和管理设备。

三、样品的运输

(一)运输要求

●样品须进行3层以上的包装。样品采集后加无菌外包装,置于专用密闭盒(金属或硬塑料材质)内,用具有吸水性和柔软的物质填充固定,置于保温箱内;

●由2人以上专人专车运送;

●短途(市内)运送加冰保冷即可;长途运送需加干冰保冷;

●空运需符合民航总局检疫部门有关传染性物质运输的规定。

(二)相关材料

●样品运送液(MEM);牛血清5%,青霉素2000U/ml,链霉素200ug/ml,制霉菌毒25U/ml,用2%NaHCO2调PH值到7.4(由省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制提供);如无样品运送液,也可使用等渗盐溶液或磷酸盐缓冲液;

●样品密封袋;

●专用样品运送箱;

●专用不干胶标签、标记;

●注明传染性物质、非典病毒。

四、样品的使用和管理

(一)使用原则

1.按照国家特殊生物资源有关政策,卫生部有权统一进行资源调用;

2.样品在病原未灭活状况下,检测和病原分离必须在生物安全2级及以上实验室中进行。

(二)样品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为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临床医院(下称临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临床医院可使用本院采取的样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限于地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

●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承担科学研究任务,所需样品可以通过与临床医院或疾病控制机构合作的方式取得;

●国际合作中若涉及样品出境,需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三)各级疾病控制预防控制机构样品使用和管理要求

1.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可开展血清学检测抗体和PCR法检测RNA,但不可进行病原分离;

●按规定时间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运送所有样品,并附有“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例样品采集登记表”。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收地市级送检的所有样品及完整的“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例样品采集登记表”;

●可开展血清学检测抗体;PCR法检测RNA;病原分离和鉴定;

●按规定数量及时向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样品:

——非典病例少于50例时,要求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样品:

全部病例的血清样品(每例病便包括入院24小时内、发病后10-14天及恢复期血清3份);

10例鼻咽拭子或痰液样品;

所有尸检样品。

——非典病例50例-500例时,要求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样品:

50例血清样品(每例病便包括入院24小时内、发病后10-14天及恢复期血清3份);

20例鼻咽拭子或痰液样品;

所有尸检样品。

——非典病例500例以上时,要求送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样品:

100例血清样品(每例病便包括入院24小时内、发病后10-14天及恢复期血清3份);

30例鼻咽拭子或痰液样品;

所有尸检样品。

●提供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样品数量要求:

血清:至少2ml

全血:至少5ml

痰液:至少2ml

咽拭子:1支

气管吸取液或支气管灌洗液:5-10ml

尸检组织样品:每种至少20g

粪便:5-10g

3.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送检的样品和《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例样品采集登记表》;

●开展抗体、抗原检测或PCR法检测RNA,按疫情的轻重缓急对鼻咽拭子、口咽拭子、痰液、粪便及血清样品进行复核或鉴定;

●上述样品和尸检样品的病原分离和鉴定,电镜形态学研究;

(四)废弃物的处理

采集和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产生的废弃物,应置于牢固塑料高压袋中密封,高压121℃、30分钟后弃掉。



附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





附件14附表: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密切接触者

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



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病历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详细住址: 省 市 县(区) 街道(村)

如是病人请填写:发病日期 年 月 日入院日期 年 月 日

就诊医院 主管医师

送检样

Ⅰ、上呼吸道

□ 1.鼻咽拭子

□ 2.口咽拭子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 3.痰液 采 集 人:

Ⅱ、下呼吸道

□ 1.气管吸取液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 2.支气管灌洗液 采 集 人:

Ⅲ、血液组分

A、血清

□ 1.急性期(入院后24小时内)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采 集 人:

□ 2.急性期(入院后10-14天)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采 集 人:

□ 3.恢复期(入院后22-28天)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采 集 人:

B、全血

□ 急性期(入院后24小时内)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采 集 人:

Ⅳ、组织(来源于死亡病例)

□ A、固定的组织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采 集 人:

□ B、冷冻的组织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采 集 人:

Ⅴ、粪便

采集日期: 年 月 日

采 集 人:

采集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15:



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

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为评估感染非典的危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蔓延,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现予以公布。

一、判定标准

(一)密切接触者

1.飞机

(1)一般情况下,民用航空器舱内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3排座位的全部旅客以及在上述区域内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

2.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

3.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

4.轮船

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自其出现症状前3天起,有过较长时间近距离接触的下列人员:

(1)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同居住的人员;

(2)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一个教室内上课的教师和学生;

(3)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同一工作场所(如办公室、车间、班组等)的人员;

(4)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共餐的人员;

(5)护送病人或疑似病人去医疗机构就诊或者探视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亲属、朋友、同事或一般汽车司机;

(6)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接触过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护人员;

(7)其他已知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

如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期间,病人有高热、打喷嚏、咳嗽、呕吐等剧烈症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作为密切接触者。

(二)一般接触者

1.民用航空器内除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人员。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

3.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同一车上除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余人员。

4.乘坐轮船时,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除密切接触者之外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5.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除密切接触者之外,其他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短暂接触的人员。

二、处理原则

(一)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1.隔离观察期限为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

2.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在家隔离观察。

3.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如接触时间是在非典或疑似病人出现症状后,应尽量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如接触时间是在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发生症状前,可在家隔离观察。

4.在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家人的防护。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视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2)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

(二)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一般接触者原则上可以正常工作、学习。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应向一般接触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一般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基层或社区医务人员报告,医务人员应每天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一般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

所有的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



附件16:



重庆市交通卫生检查站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交通卫生检查站工作,防止非典输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下列地点应根据疫情等级设立交通卫生检查站:

(一)我市与毗邻省交界的公路入境路口;

(二)机场;

(三)火车站;

(四)港口;

(五)长途汽车站。

第三条 除重庆机场、火车站、重庆朝天门港的交通卫生检查站分别由民航重庆管理局、重庆铁路分局、重庆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设立外,其余上述交通卫生检查站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设立。

设立单位对交通卫生检查站的全面工作承担责任。

第四条 交通卫生检查站由交通、卫生、公安部门组成,结合检查工作的实际配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公安、治安、交通警察。上岗前,各类人员需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交通卫生检查站站长由设立单位指定。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车(船、机)登记和旅客《健康申报卡》登记;卫生防疫人员负责受检车辆消毒、乘客健康筛检和发热以上病人的医疗处置;公安、治安、交通警察负责拦截受检车辆和安全保护。

交通卫生检查站的参加部门和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交通卫生检查站人员以小组为单位开展检查活动,每组包括若干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公安、治安、交通警察,组长由卫生防疫人员担任。

交通卫生检疫人员实行8小时轮班制度,每天3班24小时值勤。

第七条 交通卫生检查站应具备以下设备:

(一)体温检测仪、温度计、听诊器等医疗检测设备;

(二)消毒器、消毒水等消毒设施;

(三)口罩、手套、防护镜、隔离衣、隔离室等隔离设施;

(四)各相关单位的通讯录、电话等通讯设施。

交通卫生检查站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确定每天需要的检测物资数额。

第八条 设立单位应保证交通卫生检查站检查设施和物资需要,并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

第九条 交通执法人员、人民警察应戴口罩、手套,正常情况下应与乘客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卫生防疫人员应戴口罩、手套、防护镜,着隔离衣。

口罩、手套、防护镜、隔离衣等每天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交通卫生检查人员与非典病例或非典疑似病例有近距离接触的,应从即时起隔离并接受健康跟踪调查。

第十条 拦戴受检车辆遵循以下程序:

(一)交通警察指示车辆停靠到指定地点;

(二)交通警察告知驾驶员配合卫生检查,打开车门;

(三)交通警察应密切注意车辆和乘客动向,准备采取相应措施;

(四)检查完毕后,由检查站站长通知交通警察放行车辆。

第十一条 健康调查遵循以下程序:

(一)驾驶员打开车门后,两名卫生防疫人员上车,卫生防疫人员应随身携带两个以上口罩备用。

(二)卫生防疫人员甲宣布检查目的和要求,应包括如下内容:

1.欢迎乘客进入我市;

2.说明检查的依据和目的;

3.说明检查方法、要求和预计检查时间;

4.对乘客的配合表示感谢。

(三)卫生防疫人员乙发放《健康申报卡》,接受乘客的咨询并指导其填写;

(四)卫生防疫人员甲测量乘客体温;

(五)卫生防疫人员乙收取《健康申报卡》并查阅;

(六)检查和消毒完成后,如未发现发热病人或其他异常情况,卫生防疫人员甲报告检查站站长同意后通知交通警察放行;

(七)卫生防疫人员乙将《健康申报卡》装订成册,上交检查站站长或其指定人员。

第十二条 消毒遵循以下程序:

(一)消毒人员应按照防疫部门的指示提前配置消毒药水,做好消毒准备;

(二)受检车辆打开车门后,消毒人员上车对车内消毒;

(三)消毒完毕后张贴消毒证明,向检查站站长报告消毒完毕。

第十三条 车辆登记遵循以下程序:

(一)交通警察指示车辆停靠后,交通执法人员询问并登记车辆车牌、发车地点、目的地点、乘客数量、驾驶员姓名和通讯方式、车辆隶属单位,填写《卫生检查站工作日报表》。

(二)登记完毕后,交通执法人员应将有检查站负责人签名的《车辆消毒证》置于已受检车辆前档风玻璃右下角后,通知交通警察。

(三)交通执法人员将登记资料上交检查站站长或其指定人员。

第十四条 发现发热病人或其他异常情况遵循以下处置程序。

(一)医务人员行动程序

1.卫生防疫人员甲立即要求发热病人戴上口罩,向检查站站长、交通治安警察、交通执法人员报警后,将发热病人带离车辆至隔离室;

2.卫生防疫人员乙指示驾驶员立即关闭车门,并要求乘客打开车窗,乘客不下车;车窗封闭的,卫生防疫人员乙应立即组织乘客下车,将其带至车外通风处,乘客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交通卫生检查人员和群众与乘客之间应保持2米以上距离;

3.卫生防疫人员乙继续完成对未进行体温检测的乘客的体温检测和其他未尽事宜,完成后撤离;

4.卫生防疫人员甲在隔离室对发热病人进行再次体温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完毕后立即撤离;

5.卫生防疫人员甲报告检查站站长,立即通知防疫部门派专车接送病人和乘客,病人和乘客不能搭乘同一辆车;

6.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医疗准备,同时以最快速度派专车将发热病人和乘客接到定点医院留验站。

(二)交通执法人员行动程序

1.交通执法人员接警后立即和车辆保持1米以上距离;

2.交通执法人员宣布留置车辆,并督促驾驶员关上车门,防止乘客下车;车窗封闭的,卫生防疫人员将乘客带离车辆后,交通执法人员应看护车辆,禁止人员上车;

3.交通执法人员报告检查站站长;

4.配合防疫部门将留置车辆和乘客带至定点医院留验站;

5.交通执法人员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车辆进行彻底消毒;

6.交通执法人员未得卫生防疫部门指示,不得放行留置车辆和乘客。

(三)交通治安警察行动程序

1.接警后,警察甲立即开始控制车辆和乘客,并做好宣传工作,稳定乘客情绪;车窗封闭的,公安人员甲应配合卫生防疫人员乙将乘客带至通风处,控制乘客流动;

2.警察甲配合防疫部门将留置车辆和乘客带至定点医院;

3.警察甲配合防疫部门对车辆进行彻底消毒;

4.警察未得卫生防疫部门指示,不得放行留置车辆和乘客;

5.警察乙配合卫生防疫人员甲监护发热病人进入隔离室;

6.警察乙向上级报告增派警力;

7.警察乙在隔离室外控制发热病人,防止其他人员进入隔离室。

(四)卫生检查站站长负责统筹上述处置措施,调配、指挥现场人员,指定乘客下车地点,并立即向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和非典防治办报告。

第十五条 交通卫生检查站每日应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零病例报告表》、《交通卫生检查站每日检查过往车(船、机)及乘客统计表》,每日向其上级非典防治办报送。

第十六条 交通卫生检查站应将《卫生检查站工作日报表》和《健康申报卡》装订成册,分类保管,存档备查,并按规定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 交通卫生检查站依照本规范,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自身工作的具体操作规范。工作规范应明确检查人员数额、姓名、小组人员安排、轮班人员安排、检查物资数额、通讯联络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 卫生防疫部门应结合本工作规范和交通卫生检查站的具体操作规范,制定本部门接收交通卫生检查站移交的病人、乘客和交通工具,以及对其进一步处置的工作规范,工作规范之间应互相衔接。



附表:健康申报卡







附件16附表:



中 文 样 本



健 康 申 报 卡



姓名 性别 年龄 国籍 体温

身份证/护照号码





















家庭住址: 省 市 区(县) 镇(乡街) 号 (村)

联系电话:家庭 办公 移动

乘坐区间:从 站(机场)到 站(机场)

车(航班号) 车船(牌)号 座(铺)位号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



请如实申报下列情况,并在相应项目前的□划上√

□发烧

□咳嗽

□此次旅行前2日内服用过退烧药物。

□此次旅行前14日内到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病地区。

□此次旅行前14日内接触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或疑似病人。



声明:我已阅知本申报卡所列事项,并保证以上申报内容属实





旅客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填报须知:

1.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认真如实填报;

2.如有隐瞒或虚假填报,将依据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3.本申报卡与车(船、机)票,均属登车(船、机)凭证,如有缺失,承运人有权拒绝其登车(船、机)。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制



附件17:



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



非典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接触病人分泌物传播,医院必须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根据前一阶段防治工作经验,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基本要求

(一)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非典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要学习、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二)医院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定收治非典的医院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禁用中央空调。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坚持首诊负责制。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转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四)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五)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力量,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

(六)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二、隔离工作指导原则

(一)发热门(急)诊

1.独立设区,与其它门诊、急诊相隔离,有明显标识。诊室消毒期间,应当有备用诊室。

2.近距离内有隔离卫生间。

3.有条件的,可以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

(二)隔离留观室

1.独立设区,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留观室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留观病人一人一室,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留观室,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

5.积极进行鉴别诊断,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等。对暂时诊断不明,不能排除非典时,均需隔离留观。

(三)“非典”疑似病人病区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疑似病人一人一室,戴口罩,不得离开病房,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室内应当具备洗漱、排泄条件。

5.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6.病区出入口应当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

(四)非典病人病区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包括疑似病人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病区。

4.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非典病人的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常规病人。

5.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6.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7.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

三、消毒工作指导原则

消毒范围:发热门(急)诊(包括指定的专门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未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应当加强对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消毒。

(一)空气消毒

1.有人情况下:做好人员防护。3%过氧化氢喷雾20—40ml/m3,作用60分钟,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

2.无人情况下:①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②0.5%过氧乙酸喷雾,20—30ml/m3,作用30分钟;③3%过氧化氢喷雾, 20—40ml/m3,作用60分钟;④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 20ml/m3,作用30分钟;⑤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雾, 20—30ml/m3,作用30分钟;⑥强氧化高电位酸化水原液喷雾, 20—30ml/m3,作用30分钟。

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每天消毒2次。消毒完毕后方可打开门窗通风。

(二)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1.地面要湿式拖扫,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拖地)。

2.房间门口、病区出入口可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

3.桌、椅、柜、门(门把手)、窗、病历夹、医用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等物体表面可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三)其它物品消毒及处理

1.病人排泄物、分泌物

(1)病人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

(2)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消毒后的排泄物、分泌物可倒入病房卫生间。每天消毒痰具1次。

2.病人使用物品消毒

(1)病人使用的被褥、衣服、口罩等要定时消毒,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便器、浴盆用1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2)呼吸治疗装置使用前应当进行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当在使用后立即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浸泡30分钟后再清洗,然后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3)每个诊室、病房备单独的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等物品,每次用后即消毒,体温计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用2‰过氧乙酸擦拭。

(4)病人离开救护车后,应当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3.污水污物处理

(1)病人的生活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消毒处理,避免污染。

(2)使用后的隔离衣裤、口罩、帽子、手套、鞋套及其它废弃物及时分类、消毒、处理,存放容器必须加盖,避免污染。

(3)现阶段污水处理可以适当增加药物投放量,使总余氯量≥6.5mg/L。

(四)尸体处理

死亡病人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棉球或纱布堵塞人体孔道后,再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五)终末消毒

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房间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附件18:



卫生部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

(卫生部公告 2003年第8号)



一、非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即可,一般不需专门进行消毒。

二、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消毒。

三、能正常通风处、室外地面以及车厢等交通工具外部不需消毒。

四、消毒的重点部位是: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的器具,包括:柜台、桌椅、沙发、门把手、水龙头、公用电话、电梯开关、公厕、交通工具内部等。

五、流行区一般每日消毒1次,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适当增加。

六、大多数消毒药品均有腐蚀性和刺激性,消毒次数过多、消毒液浓度过大,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害。

七、不同物体有不同的消毒方式,不同消毒产品有不同的使用方法,要根据消毒对象科学合理的选择和使用。常用消毒方法请查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或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询问。
八、非典型肺炎病人污染过的场所由专业队伍消毒。



附件19:



卫生部公共场所、学校、托幼单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性消毒措施指导原则



为指导、规范公共场所、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预防性消毒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公共场所和学校和托幼单位等人员聚集性活动场所进行传播,特制定本方案。

一、经常性消毒措施指引

(一)公共场所、学校和托幼单位应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

(二)应保证空调系统的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要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三)对地面、墙壁、电梯等表面定期消毒。

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1%—0.2%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500mg/L~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用药量:泥土墙吸液量为150mg/m2~300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ml/m2。地面消毒喷药量为200ml/m2~300ml/m2,由内向外进行喷雾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四)对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品、食饮具定期消毒。

对人体接触较多的柜台、桌椅、门把手、水龙头等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消毒作用15-30分钟。食饮具可用流通蒸汽消毒20min(温度为100℃);煮沸消毒15-30分钟;使用远红外线消毒碗柜,温度达到125℃,维持15分钟,消毒后温度应降至40℃以下方可使用。对不具备热力消毒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饮具可采用化学消毒法。如,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有效溴为250-500mg/L的二溴海因溶液、200mg/L二氧化氯的溶液浸泡、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min。消毒后清水冲洗、空干保存备用。

(五)勤洗、勤晒衣服和被褥等,亦可用除菌消毒洗衣粉和洗涤剂清洗衣物。

(六)卫生间、厨房和居住的房间要经常打扫,卫生洁具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作用30分钟。

二、发现非典疑似病人时的终末消毒措施指引

(一)对于体积较小的房屋进行空气消毒和物体表面消毒时,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溶液7ml(即每立方米用过氧乙酸1克),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底部用装有适量酒精的酒精灯加热蒸发,密闭熏蒸2小时,再开门窗通风。熏蒸消毒时要注意防火,还要注意过氧乙酸有较强的腐蚀性。

(二)体积较大的房屋,密闭后应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或3%的过氧化氢溶液,按每立方米20ml的量进行气溶胶喷雾消毒,作用1小时后即可开门窗通风。

(三)空调系统应停止使用,整个供风设备和送风管路用有效氯为500~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进行浸泡或擦拭消毒。

(四)对地面、墙壁、电梯表面等进行消毒时,应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喷雾消毒可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为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泥土墙吸液量为150mg/m2~300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ml/m2。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1次,喷药量为200ml/m2~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1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五)病人用过的餐(饮)具、污染的衣物若不能集中在消毒站消毒时,可在疫点进行煮沸消毒或浸泡消毒。作浸泡消毒时,必须使消毒液浸透被消毒物品,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250mg/L~5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对污染重、经济价值不大的物品和废弃物,在征得病家同意后焚烧。

(六)必要时对厕所、垃圾、下水道口、自来水龙头、缸水和生活污水等进行消毒。

三、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一)地面、墙壁、门窗: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泥土墙吸液量为150ml/m2~300ml/m2,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ml/m2。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1次,喷药量为200ml/m2~300ml/m2,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1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二)空气:房屋经密闭后,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溶液7ml(1g/m3),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加热蒸发,薰蒸2小时,即可开门窗通风。

(三)衣服、被褥、书报、纸张: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或用有效氯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和书报、纸张等,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薰蒸消毒时,将欲消毒衣物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ml(1g/m3),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薰蒸1小时~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4小时~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四)病人排泄物和呕吐物:稀薄的排泄物或呕吐物,每1000ml可加漂白粉50克或有效氯为2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2000ml,搅匀放置2小时。无粪的尿液每1000ml加入干漂白粉5克或次氯酸钙1.5克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100ml混匀放置2小时。成形粪便不能用干漂白粉消毒,可用20%漂白粉乳剂(含有效氯5%),或有效氯为50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2份加于1份粪便中,混匀后,作用2小时。

(五)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分钟~30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250mg/L~5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六)食物:瓜果、蔬菜类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分钟,或用12mg/L臭氧水冲洗60分钟~90分钟。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分钟,或用20%漂白粉乳剂、有效氯为5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2小时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七)盛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可用2%漂白粉澄清液(含有效氯5000mg/L)、或有效氯为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或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浸泡时,消毒液要漫过容器。

(八)家用物品、家俱: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九)手与皮肤: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或0.5%氯己定醇溶液涂擦,作用1分钟~3分钟。也可用75%乙醇或0.1%苯扎溴铵溶液浸泡1分钟~3分钟。必要时,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0.2%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

(十)病人尸体:对病人的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十一)运输工具:车、船内外表面和空间,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分钟。密封空间,可用过氧乙酸溶液薰蒸消毒。对细菌繁殖体的污染,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ml(1g/m3),对密闭空间还可用2%过氧乙酸进行气溶胶喷雾,用量为8ml/m3,作用60分钟。

(十二)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十三)疫点内的生活污水,应尽量集中在缸、桶中进行消毒。每10L污水加入有效氯为10000ml/升的含氯消毒溶液10ml,或加漂白粉4克。混匀后作用1.5小时~2小时,余氯≥6.5mg/L时即可排放。

为方便工作,将各种污染对象常用消毒方法、消毒剂量等列于下表,现场消毒时可参照进行。



附件19附表:污染场所、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方法与剂量



附件19附表:



污染场所、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方法与剂量



消毒场所
消毒方法
用 量
消毒时间

室外污染表面
500mg~1000mg/L二溴海因喷洒

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

漂白粉喷撒
500ml/m2

500ml/m2



20g/m2~40g/m2
30min

60min~120min



2h~4h

室内表面
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

0.5%新洁而灭擦拭

0.5%过氧乙酸薰蒸

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喷洒

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

2%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

0.2%~0.5%过氧乙酸喷洒
适量



适量

适量

100 ml/m2~500ml/m2



100 ml/m2~500ml/m2



8ml/m3

350ml/m2






60min~90min

30min



60min~120min



60min

60min

室内地面
0.1%过氧乙酸拖地

0.2%~0.5%过氧乙酸喷洒

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
适量

200 ml/m2~350ml/m2

100 ml/m2~500ml/m2


60min

60min~120min

室内空气
紫外线照射

臭氧消毒

15%过氧乙酸薰蒸
1W/m3

30mg/m3

7ml/m3
30min~60min

30min

120min

餐、饮具
蒸煮

臭氧水冲洗

含氯消毒剂浸泡

远红外线照射
100℃

≥12mg/L

250 mg/L~500mg/L

120℃~150℃
10min~30min

60min~90min

15min~30min

15min~20min

被褥、书籍、电器、电话机
环氧乙烷简易薰蒸

0.2%~0.5%过氧乙酸擦拭
1500mg/L

适量
16min~24h

服装、被单
煮沸

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

0.04%过氧乙酸浸泡
100℃

淹没被消毒物品



淹没被消毒物品
30min

30min



120min

游泳池水
加入含氯消毒剂

加入二氧化氯
余氯0.5mg/L

5mg/L
30min

5min

污水
10%~20%漂白粉溶液搅匀

30000mg/L~50000mg/L溶液搅匀
余氯4mg/L~6mg/L
30min~120min



粪便、分泌物
漂白粉干粉搅匀

30000mg/L~50000mg/L含氯消毒剂
1:5

2:1
2h~6h

2h~6h

尿
漂白粉干粉搅匀

10000mg/L含氯消毒剂搅匀
3%

1:10
2h~6h

2h~6h

便器
0.5%过氧乙酸浸泡

50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
浸没便器

浸没便器
30min~60min

30min~60min


2%碘酒、0.5%碘伏、0.5%氯己定醇液擦拭

75%乙醇、0.1%新洁而灭浸泡
适量



适量
1min~2min



5min

运输工具
2%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
8ml/m3
60min



附件20: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遗体处理预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制定本预案。

一、患者死亡后,当班经治医生要在5分钟内报告医院医务科(处),并将填写的死亡证明书,电传至医务科复印、加盖鲜章后,由殡仪馆另派专人领取备案。

二、护理人员要立即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棉球或纱布填塞尸体的口、鼻、耳、肛门、阴道等孔道。

三、当班医护人员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将尸体严密包裹。

四、医院医务科接到死亡报告后,5分钟内通知指定殡仪馆,主城区为九龙坡区龙居山殡仪馆(电话:65701444)。并通知死者家属,做好死者家属思想工作,死者家属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五、殡仪馆接到医院非典患者死亡的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派出专用运尸车赶赴医院。

六、殡仪馆运尸工作人员必须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12层以上棉纱口罩后凭当班经治医生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将尸体从病房内直接移至运尸车上。

尸体离病房后,房间必须按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原则》(卫发〔2003〕43号)进行终末消毒。

七、殡仪馆将尸体运达火葬场后,立即火化(当班经治医生开具的死亡证明书随尸体火化)。火化后的骨灰按家属意愿处理。殡仪馆应做好火化流程记录备案。

八、尸体离开运尸车后,立即对车内空间、运载工具、用具等用0.5%过氧乙酸溶液喷洒消毒。

九、接触尸体的工作人员立即进行清洗和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十、非典患者死亡后,原则上不进行尸体解剖。市非典防治专家组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尸体解剖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非典防治专家组提出尸体解剖必要性建议,经市卫生局批准后通知收治医院医务科。

(二)非典患者死亡后,按以上一至七条规定办理。

(三)殡仪馆运尸车将尸体直接运至殡仪馆解剖室。

(四)市卫生局通知重庆法医检伤所人员尸体解剖(联系人:邓世雄,电话:68485786,67485371)。

(五)尸检人员必须穿工作服、隔离衣、隔离帽、防护镜及12层以上棉纱口罩、足套、手套后才能从事尸检工作。

(六)尸检的废弃物,包括衣裤等,用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包裹,污水使用总余氯量〉6.5mglc处理后再排放。

(七)尸检后的尸体及废弃物应立即火化;尸体解剖室必须按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原则》(卫发〔2003〕43号)进行终末消毒。



附件21:



重庆市发热门诊、隔离病房

和定点医院设置标准



一、发热门诊基本标准

为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建设,有效控制非典在我市的流行,保护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一)设置地点:在人流量少、易于隔离的地方独立设置。

(二)诊室设置:至少设有诊断室、处置室、隔离观察室和卫生间,有条件的医院可独立设检验室、放射检查室。

(三)床位:至少设有2张隔离观察床。

(四)人员:至少配备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3名,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呼吸内科医师和4名护士。

(五)医疗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通风良好。

(六)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观察床、消毒隔离设备和开展门诊的其它常用器具。

(七)各项规章、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发热门诊医疗护理操作规程。

二、隔离病房基本标准

(一)设置地点:应设在相对远离人群、人流量少、便于管理,并与其它病房(病区)相隔离,相对独立的区域。

(二)病房设置要求:

1.应独立设置非典疑似病人隔离病区(病房)和非典临床诊断病人病区(病房)。

2.非典病区应设有设备齐全的重症监护病房。

3.各病区应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4.医务人员办公室与隔离病区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无交叉。

5.通风良好,通风较差的应安装排风扇通气,不设中央空调。

(三)病床:每隔离病房应设5-10张。

(四)人员:

1.每床位至少配备1.5名卫生技术人员。

2.每床位至少配备0.8名护士。

3.每隔离病区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

(五)房屋:

1.每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25-30(60)平方米。

2.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六)设备:除一般病房的设备外,应配备人工呼吸机等抢救设备,监护设备及床旁X光机等检查设备。

(七)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明确,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相关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三、非典防治定点医院基本标准

(一)医院类别: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胸科医院、李渡区人民医院)综合医院。

(二)科室设置:

1.基本科室:发热门诊、诊断室、备用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值班室。

2.隔离病区:(1)非典疑似病人病区;(2)非典临床诊断病人病区(病房)。

3.相关科室:检验科、放射科、药剂科、消毒供应室、洗浆房、污水处理场、病案室等。

4.隔离病区床位设置:每病区设床位20-30张。

(三)隔离区人员配置

1.医师:高级1人、中级2人、初级8人,共11人。

(1)医生实行8小时连续工作制:

上午8时至下午4时─主治医师1人加住院医生3人;

下午4时至次日2时─副主任医师1人加住院医师2人;

早上2时至8时─主治医师1人加住院医师3人。

(2)护士:19人。

护士实行4小时连续工作制:

上午8时至12时─护士长1人、护士6人,共7人;

12时至下午4时─护士3人;

下午4时至8时─护士2人;

下午8时至12时─护士2人;

次日0时至4时─护士2人;

次时4时至8时─护士3人。

隔离病区工作人员实行工作10天,检疫21天。

2.设备配置:

(1)基本设备配置:呼吸机、心电监护仪、床旁X光机、吸痰器、电冰箱、紫外线灯、洗胃机。

(2)检验科设备配置:血气分析机、全自动血球计数仪。

(3)放射科设备配置:X光机、床旁X光机。

(4)门诊及病房人员防护设备配置:手套、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面具、防护眼镜、防护靴。

(5)隔离病房设备配置:床、床垫、被子、褥子、被套、床单、枕芯、枕套、面盆、痰盂(加盖)或痰杯(加盖)、病员服、污物桶、大小便器具等。

(6)配备抢救药品和常用药品。



附件22: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和疑似病人离境就医工作的规定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离境就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为做好外籍在渝人员因非典或疑似非典要求离境治疗的有关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鉴于非典传染性强、危险性大,一般应坚持就地隔离治疗。考虑外籍人士的特殊情况,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患者转出境外治疗的要求,要给予充分重视和理解。

二、离境就医的要求,应由患者本人书面提出;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书面提出;无法定代理人的,由驻渝使领馆书面提出。

三、医疗机构接到患者要求离境就医的申请后,应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全面介绍病情并讲明转运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在病人离开之前,医疗机构应完成相应的医疗文书,并明确转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患者自行负责。

四、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跨境转运交通工具、境外接受医疗机构及转运途中防护设备和监护医疗人员等,由患方自行联系,我方应给予协助、配合。转运交通工具(含飞机)必须采取严格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五、患方在离境就医前,应向市卫生局提供经主管医师审核签字的书面申请文书,包括自行负责转运工具和防护措施,确保转运过程中不发生疾病扩散等,同时将上述文件提交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出。



附件23:



重庆市卫生资源及调配



一、资源底数

(一)卫生人员

2002年底,全市有卫生人员96317人,其中医疗机构86489人,诊所6839人,诊室2813人,社区服务站176人(不包括驻渝部队医院人数)。

医疗机构86489人中,职员和工勤人员16467人,专业技术人员70022人,其中执业医师24139人,执业助理医师8044人,执业护士19248人,药剂人员5810人,检验人员3333人,其它专业技术人员9448人。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截至2002年底在职人员10670人,其中职员482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525人,工勤人员1663人。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7275人(正高192人,副高1024人,中级2461人,初级3421人,未聘专业技术人员177人)。

(二)医疗设备

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呼吸机132台、X光机153台、CT机47台、血气分析仪36台、监护仪572台、血球计数器71台、救护车128辆。

二、资源调配

实行分级调配原则,根据非典疫情变化情况,按管理权限调配辖区卫生资源。发生二、三、四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调配卫生资源;发生一级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调配全市卫生资源。



附件24: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流程图


患者 患者

属地医院门诊大厅

发热门诊挂号处

发热门诊

临时留验室

个体诊所及社会人群举报

区疾控中心

















排除患者登记并相应处理

体温检查、血象、胸片



发热观察病房









排除并解除观察

院内专家会诊



市内专家组协助诊治



确诊及疑似病例转定点收治医院院院







排除并解除观察

进一步诊治观察

确诊并全力达到治愈目的







出院

附件25:



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



非典为一种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及蔓延。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它是一种冠状病毒亚型变种引起,并将非典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一、流行病学史

(一)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二)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非典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疫情的区域。

二、症状与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其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注意:有少数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病人。

三、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四、胸部X线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改变,部分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多叶或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若检查结果阴性,1-2天后应予复查。

五、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疑似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3条或1.2+2+4条或2+3+4条。

临床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4条及以上,或1.2+2+4+5条,或1.2+2+3+4条。

医学观察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2+2+3条。

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病人,如条件允许应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也可允许患者在家中隔离观察。在家中隔离观察时应注意通风,避免与家人的密切接触,并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观察中的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要立即由专门的交通工具转往集中收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鉴别诊断:临床上要注意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艾滋病合并肺部感染、军团病、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呼吸系统疾患。

重症非典诊断标准:符合下列标准中的1条即可诊断为重症非典型肺炎:

(一)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二)低氧血症,在吸氧3-5升/分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70mmHg,或脉搏容积血氧饱和度(SpO2)<93%;或已可诊为急性肺损伤(ALI)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三)多叶病变且病变范围超过1/3或X线胸片显示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四)休克或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

(五)具有严重基础性疾病或合并其他感染或年龄>50岁。



附件26: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



一、监测病情变化。多数病人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变化,监测症状、体温、呼吸频率、SpO2或动脉血气分析,血象、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2-3天),心、肝、肾功能等。

二、一般性和对症治疗

(一)卧床休息,避免劳累、用力。

(二)避免剧烈咳嗽,咳嗽剧烈者给予镇咳;咳痰者给予祛痰药。

(三)发热超过38.5℃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高热者给予物理降温。

儿童忌用阿司匹林,因该药有可能引起Reye综合症。

(四)有心、肝、肾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五)加强营养支持。注意水电解质平衡。

三、出现气促或PaO2<70mmHg或SpO2<93%给予持续鼻导管或面罩吸氧。

四、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应用指征为:①有严重中毒症状,高热3日不退;②48小时内肺部阴影进展超过50%;③有急性肺损伤或出现ARDS。一般成人剂量相当于甲基强的松龙80-320mg/d,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剂量,大剂量应用时间不宜过长。具体剂量及疗程根据病情来调整,待病情缓解或胸片上阴影有所吸收后逐渐减量停用。建议采用半衰期短的激素。

注意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

儿童慎用糖皮质激素。

五、预防和治疗继发细菌感染。根据临床情况,可选用喹诺酮类等适用抗生素。

六、早期可试用抗病毒药物。

七、重症可试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八、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辩证论治。

九、重症病例的处理:

(一)加强对患者的动态监护。

(二)使用无创正压机械通气(NPPV)。模式通常使用持续气道正压通气(CPAP),压力水平一般为4-10cmH2O;吸入氧流量一般为5-8L/分,维持血氧饱和度>93%,或压力支持通气+呼气末正压(PSV+PEEP),PEEP水平一般为4-10cmH2O,吸气压力水平一般为10-20cmH2O。NPPV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暂停时间不宜超过30分钟,直到病情缓解。

(三)若病人不耐受NPPV或氧饱合度改善不满意,应及时进行有创正压机械通气治疗。

(四)出现休克或MODS,予相应支持治疗。



附件27:



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

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说明



一、临床诊断标准中提出了医学观察的标准和管理措施,该文所指医学观察是指符合诊断标准1.2+2+3条的病人,对这些病人在进行治疗的同时予以鉴别诊断,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疾病控制部门进行医学观察,每天监测体温,必要时应到发热门诊就诊,拍X线胸片复查。观察中的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立即由专门的交通工具转往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的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同时,疾病控制机构也要对与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人有过密切接触而未出现临床症状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这两种医学观察的对象有所不同,要做好相应工作。

二、“推荐治疗方案”补充心理治疗:要加强医院管理和安全防范;医务人员要主动加强医患沟通,告诉患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是可以痊愈的,缓解患者的紧张情绪,积极配合治疗,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附件28: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

方案(试行)──预防部分》修订方案



一、中医药预防非典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中医防治疾病的理论和经验,预防疾病主要是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养生保健,合理饮食,劳逸适度,增强体质。

(二)在《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试行)》的基础上,在疫病流行地区,对接触或可疑接触非典患者的及易感者,可在医师的指导下合理应用中医药预防方法和措施。

(三)在应用中药预防时,要区别不同情况,因时、因地、因人选择中药预防处方。

(四)老人、儿童应在医师的指导下减量服用;慢性疾病患者及妇女经期、产后慎用;孕妇禁用。

(五)中药预防处方不宜长期服用,一般服用3-5天。

(六)服用中药预防处方后感觉不适者,应立即停止服药,并及时咨询医师;对中药预防处方中的药物有过敏史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七)不要轻信所谓秘方、偏方、验方,应由执业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预防中药。

二、预防非典参考中药处方

(一)处方一

主要功能:益气化湿,清热解毒。

药物组成:生黄芪10克、败酱草15克、薏苡仁15克、桔梗6克、生甘草3克。

用法:水煎服,日服一剂。

(二)处方二

主要功能:清热解毒,利湿化虫。

药物组成:鱼腥草15克、野菊花6克、茵陈15克、佩兰10克、草果3克。

用法:水煎服,日服一剂。

(三)处方三

主要功能:清热解毒,散风透邪。

药物组成:蒲公英15克、金莲花6克,大青叶10克、葛根10克、苏叶6克。

用法:水煎服,日服一剂。

(四)处方四

主要功能:清热解表,疏风透邪。

药物组成:芦根15克、银花10克、连翘10克、薄荷6克、生甘草5克。

用法:水煎服,日服一剂。

(五)处方五

主要功能:健脾益气,化湿解毒。

药物组成:生黄芪10克、白术6克、防风10克、苍术6克、藿香10克、沙参10克、银花10克、贯众6克。

用法:水煎服,日服一剂。

(六)处方六

主要功能:益气宣邪,解毒化湿。

药物组成:太子参15克、贯众6克、银花10克、连翘10克、大青叶10克、苏叶6克、葛根10克、藿香10克、苍术6克、佩兰10克。

用法:水煎服,日服一剂。

三、预防非典中药汤剂的煎、服方法

加水量超过药物表面约2-3公分,中火加热至沸腾后,小火加热15-20分钟,倾出药液。每剂煎煮2次,将两次煎煮药液混合后,分两次饭后温服,服用量每次不超过200ml。

处方中的薄荷、藿香、苏叶应在药液沸腾后加入共煎。







附件29:



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重症患者

指导性治疗方案



临床表现:

中度程度病情非典患者:符合非典诊断标准(或高度疑似诊断),症状明显但未达到非典重症标准者可诊断为中等程度病情患者。

重症非典患者:符合非典诊断标准,合并下列标准的任何1条即可诊断。

一、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二、低氧血症,在吸氧3-5升/分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70mmHg,或脉搏容积血氧饱和度(Sp02)<93%;或已诊为急性肺损伤(ALL)或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三、多叶病变且病变范围超过1/3肺部或X线胸片显示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四、休克或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

五、具有严重基础性疾病或合并其他感染或年龄>50岁。

治疗方案:

一、监测病情变化

(一)检测并记录体温、呼吸、脉搏、血压SpO2,Q4h。

(二)必要时检测动脉血气早、晚各一次(有条件医院)。

(三)检测血常规每天上午或下午固定,gh。

(四)检查胸部正位或正、侧位片(最好),每2天一次。

(五)检查心、肝、肾功能每3天一次。

(六)对神志清醒的患者注意心理治疗,每天由心理医生或医护人员通过门窗远距离、电话或可视电话等方式与患者交谈,了解思想动态,尽量满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可请患者的亲属配合做思想工作。使患者保持乐观向上、心情平和的精神面貌,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早日康复出院。

(七)病房消毒:强调病房通风,通风不良时应安装通风设施,停用空调机。紫外线照射消毒,每天2~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应遮盖病人的眼睛等暴露部位。)0.1%过氧乙酸拖地板或0.2%~0.5%的过氧乙酸喷洒地面和擦试物体表面。

二、一般性对症治疗

(一)体温下降或低热患者,可适量室内活动,有条件可到室外如阳台上活动,但应避免劳累。高热患者应卧床休息。

(二)避免剧烈咳嗽,咳嗽剧烈无痰者给予止咳药如咳必清、桔梗散、可待因等;咳嗽伴咳痰者给予镇咳祛痰药如沐舒坦、富露施、厄多斯坦等。

(三)发热超过38.5℃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或中药退热制剂如柴胡注射液等;高热者给予物理降温。儿童忌用阿司匹林,因该药有可能引起Reye综合症。

(四)有心、肝、肾等器官功能损害,应给予保护治疗性药物,如心肌营养药物、保肝药物等,尽量避免使用对心、肝、肾有毒副作用的药物。

(五)加强营养支持,重症合并明确感染患者可选择使用或合用脂肪乳、血浆、丙球等,或使用静脉高价营养制剂。注意水电解质平衡。

三、一旦诊断为非典疑似病例,立即给O2,出现气促、胸闷或PaO2<70mmHg或SpO2<93%给予持续鼻面罩或面罩吸氧,氧流量3~5L/分。

四、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应用指征为(一)有严重的中毒症状,高热用一般性解热药无效或效果不佳持续2~3日不退;(二)48小时内肺部阴影进展超过或接近50%;(三)有急性肺损伤或出现ARDS临床表现。

一般成人剂量,符合指征(一)用甲基强的松龙80mg,Q8h,应用2~3天体温不降或下降不明显,或出现指征(二)用甲基强的松龙80mg,Q6h,应用2天病情未控制或控制不佳,或出现指征(三)用甲基强的松龙120mg~160mg,Q6h~8h。大剂量应用时间不宜过长,待病情缓解或胸片上阴影有所吸收后逐渐减量停用。如无甲基强的松龙可采用半衰期短的激素,具体剂量可查药物手册激素换算表(附表)

使用激素前特别应注意排除肺结核、肺癌等不适宜首选激素治疗的疾病,并注意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应用激素期间应常规给予抑制胃酸分泌药物,如雷尼替丁常规量口服,洛赛克、甲氰咪胍或高舒达静推或静滴。儿童慎用糖皮质激素。

五、预防和治疗继发细菌感染。根据临床表现,痰涂片优势菌,痰、血培养药物敏感试验结果,可选用大环内酯类和/或喹诺酮类等抗生素。病情减轻时应及时改用口服药物或停用。

六、早期可试用1种抗病毒药物,如达菲(磷酸澳司他韦),成人1粒(75mg),每日一次,服用5天;利巴韦林(病毒唑),成人每次口服200mg~300mg,每日3次,疗程5~6天,或500mg,静脉滴注,每日一次。各医疗单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抗病毒药物。

七、重症可试用1种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如胸腺肽,成人100mg~300mg,每日1次,静脉滴注;重症患者可用丙种球蛋白200mg~300mg/kg/天,连续2~3天静脉滴注。各医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不可太多。

八、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辩证论治。

九、重症病例的处理:一般应邀请3名以上市级知名专家会诊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并定期会诊随访。除执行以上必要的治疗措施以外,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强对患者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的动态监护,随时进行必要的复查,掌握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二)使用无创正压机械通气(NPPV)。模式通常使用持续气道正压通气(CPAP),压力水平一般为4-10cmH2O;吸入氧流量一般为5~8L/分,维持血氧饱和度>93%,或压力支持通气+呼气末正压(PSV+PEEP),PEEP水平一般为4~10cmH2O,吸气压力水平一般为10~20cmH2O。NPPV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暂停时间不宜超过30分种,直到病情缓解。

(三)若病人不耐受NPPV或动脉血氧饱合度改善不满意,应及时进行有创正压机械通气治疗。

(四)出现休克或MODS,予相应支持治疗。



附表:

常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相对效价及等效剂量

药物
大致的相对强度
抗炎等

效剂量
半衰期(t1/2h)

抗炎作用
钠潴留作用

氢化可的松
1.0
1.0
20
8~12

泼尼松

(强的松)
4.0
0.8
5
1

泼尼松龙
4.0
0.8
5
3.33

甲泼尼龙

(甲强龙)
5.0
0.5
4
0.5

地塞米松
25.0
很小
0.75
3.2


轻症非典病例治疗方案:

轻症非典病例治疗以对症为主

一、卧床休息,避免劳累,保证足够的睡眠,失眠者可给予镇静剂。

二、严密观察病情和体温,复查胸片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3日。每2日查白细胞一次。

三、发热初期一般最好不要使用解热镇痛药,但如果体温超过38.5℃以上可少量应用。高热患者可给予物理降温。

四、干咳者可用咳必清或复方桔梗片,咳痰者给予富落施棕色合剂或沐舒坦。

五、少量痰血一般不需特殊处理。

六、利巴韦林片0.15g~0.3g,一日三次。



附件30:



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一、体温正常7天以上;

二、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三、X线胸片有明显吸收。



附件31: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

消毒隔离及医务人员防护方案



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消毒隔离措施,完善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在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借鉴其他省市在非典防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市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一)广大医务人员必须加强非典防治技术和本方案的学习,掌握非典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二)医院要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定收治非典的医院必须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禁用中央空调。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要按照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三)医院必须坚持首诊负责制。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转到市卫生局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四)医院要高度重视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五)医院要合理配置医务人员,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

(六)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二、隔离工作要求

(一)发热门(急)诊

1.独立设区,与其它门诊、急诊相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诊室消毒期间,应当有备用诊室。

2.近距离内有隔离卫生间。

3.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

(二)隔离留观室

1.独立设区,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留观室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留观病人一人一室,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留观室,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

5.积极进行鉴别诊断,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等。对暂时诊断不明,不能排除非典的,均需隔离留观。

(三)非典疑似病人病区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相隔离,设置明显标识。

2.病区应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做到各区无

交叉,并符合下列要求。

(1)清洁区:包括病区内小库房、小药房、小餐厅、通过间、配餐室、值班室及杂用室的清洁端。医护人员上班应在清洁区更换病区内专用的衣、帽、口罩和手套。穿污染的隔离衣禁止到清洁区。

(2)半污染区:包括病区内走廊、医护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可穿隔离衣通行及工作。

(3)污染区:包括各病室、厕所、浴室、洗漱间、污染端的污衣、污物存放处、杂用室的污染端。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疑似病人必须做到一人一室,戴口罩,不得离开病房,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室内应具备洗漱、排泄条件和相应容器。

5.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6.病区出入口应设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方案要求。

(四)非典病人病区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包括疑似病人病区)相隔离,设置明显标识。

2.病区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要求同疑似病区。

3.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病区。

4.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非典病人的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常规病人。

5.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6.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7.病区出入口应设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方案要求。

三、消毒工作要求

(一)消毒范围:发热门(急)诊(包括设置的专门检验室、放射检查室和隔离卫生间)、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未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应当加强对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消毒。

(二)消毒方法

1.空气消毒

(1)有人情况下,做好人员防护,用3%过氧化氢气溶胶喷雾,用量为20—40ml/m3,持续60分钟,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

(2)无人情况下的空气消毒

①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

②0.5%过氧乙酸喷雾,20-30ml/m3 ,作用30分钟。

③3%过氧化氢喷雾,20-40ml/m3,作用60分钟。

④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20ml/m3,作用30分钟。

⑤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雾,20-30ml/m3,作用30分钟。

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每天消毒2次,消毒完毕后方可打开门窗通风。

2.物体表面和地面消毒

(1)物体表面消毒

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门把手、病历夹、医用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等用0.2%-0.5%的过氧乙酸或1000-2000mg/L有效氯擦拭消毒,每日至少2次。

(2)地面消毒

①地面坚持湿式拖扫。用0.1%的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的过氧乙酸喷洒,或用1000-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喷洒(拖地),每日至少2次。

②病房门口、病区出入口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消毒剂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

3.病人使用物品消毒

(1)病人使用的衣服、床单、被罩、口罩等,必须定时消毒,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便器用1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清水冲洗后备用。如病人使用的床单、被罩、枕套为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后消毒法同医用垃圾处理。病人使用床垫、枕芯、被褥可用环氧乙烷气体灭菌或高压蒸气灭菌,无保留价值的应作为医用垃圾焚烧处理。

(2)病室内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手电筒、叩诊锤等专用,不得拿出病房,每次使用后即消毒。体温计每床专用,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清水冲洗后备用;听诊器、血压计等物品用后立即以0.2%过氧乙酸棉球或纱布擦拭消毒。

(3)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进行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在使用后立即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再清洗,然后再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4)氧气瓶推出病区前应用0.2%-0.5%的过氧乙酸或1000-2000mg/L有效氯进行严格消毒。

(5)病人离开救护车后,应当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4.病人排泄物、分泌物消毒

(1)病人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

(2)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足量1500—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消毒后的排泄物、分泌物可倒入病房卫生间,每天消毒痰具1次。

5.污水污物处理

(1)医用垃圾和病人的生活垃圾均置入专用双层塑料袋,焚烧消毒。

(2)医务人员的隔离衣裤、口罩、帽子(可复用者),用后及时分类,先消毒后再清洗,可采用高压灭菌、煮沸30分钟或1000-2000mg/L有效氯浸泡30分钟消毒后,送指定地点处理。存放容器必须加盖,避免污染。

(3)防护镜用后置0.3%过氧乙酸中浸泡消毒30分钟,然后清水冲洗晾干,清洁保存备用。防护面具用后要及时消毒。

(4)检验标本用压力蒸汽灭菌后,放入专用双层塑料袋焚烧消毒。

(5)出院病历、各种报表经高压灭菌后存档。

(6)现阶段污水处理可适当增加药物投放量,使总余氯含量≥6.5mg/L。

6.医务人员手的消毒

每次接触病人后,应按照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分级的要求,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采用感应式或脚踏式洗手装置。

7.病人餐具消毒

(1)采用一次性餐盒,用后焚烧处理。

(2)重复使用的餐具以2000mg/L有效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后清洗,再经高压灭菌后备用。

8.终末消毒

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房间内的空气、地面和物体表面等,必须按照上述消毒方法,严格进行终末消毒。

9.病人尸体处理

严格按照甲类传染病处理。口、鼻、耳、阴道、肛门用0.5%过氧乙酸棉球或纱布堵塞,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四、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求

(一)发热门(急)诊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求

严格执行一级防护:

1.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12层以上棉纱口罩。

2.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二)隔离留观室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求

严格执行二级防护:

1.必须戴12层以上棉纱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感潮湿时更换;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和工作帽;

2.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3.对病人实施近距离操作时,戴防护眼镜;

4.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

(三)非典疑似病人病区和病人病区医务

人员个人防护要求:

1.身体素质要求

进入非典病区从事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原则上年龄应小于60岁,经体格检查身体健康,无冠心病、糖尿病及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2.进入病区前预防性用药

可选用免疫增强剂及多种维生素制剂,以增强机体免疫力。

3.入、出病区预防用药

医务人员入、出病区时应用多贝尔氏液漱口;氯霉素滴眼液滴眼、外耳道、鼻道,也可用0.3%~0.5%碘伏消毒液涂抹外耳道及鼻腔。

4.个人防护物品

进入非典病区的医务人员必须配备以下防护物品:

(1)口罩:根据国家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基本尺寸为长方形,展开后中心部分尺寸为长度不小于17cm,宽度不小于17cm的12层以上纱布口罩。

(2)帽子:棉质医生帽。

(3)防护服:进入病区在污染区工作时医务人员应着①内层着棉质长袖衣,长裤;②中层着仿杜邦一次性涂塑连体防护服;③外层着棉质隔离衣、裤。上述要求的防护服在国家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4)隔离鞋:病区人员应穿长靴,出病区时应换回工作鞋。

(5)鞋套:长靴外罩鞋套。

(6)手套:医用手术胶手套,一次性使用。

(7)封闭式防护镜、防护面具或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5.个人防护级别

(1)在下列情况下,严格执行二级防护。对进入疑似病人病区和病人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应严格实行二级防护。

(2)在下列情况下,严格执行三级防护:为病人实施吸痰、气管切开和气管插管的医务人员,即在二级防护的基础上,还应当加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3)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除严格实行二级防护外,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卫机发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病区内的清洁区应有洗澡间,离开病区的医务人员应洗澡后换清洁服装。

7.病区内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要建立健全一线医务人员隔离轮休疗养制度,有计划地组建替换轮休后备队伍,避免过度疲劳引起感染。每轮医务人员一线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15天。对轮换下来的医务人员要安排到专门隔离区疗养、隔离观察21天,并认真做好隔离期间的营养、防护工作。

8.医务人员休息场所要求

休息场所配备电视、电话,保持通风和清洁卫生,有独立的洗澡间和卫生间。

9.营养、膳食要求

配备营养师,合理调配膳食和制订每日食谱。

10.进入病区医务人员应每天自测体温两次,发现体温升高,应立即报告医院,并停止工作,进行医学观察。

五、本方案的解释权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



附件32: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新闻宣传采访有关规定



为加强非典防治工作新闻采访报道的管理,确保新闻宣传报道的真实、准确和权威性,根据市委宣传部《关于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宣传报道的通知》规定,现就我市卫生系统接受新闻单位有关非典防治工作采访报道的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为严格新闻采访报道,市非典防治办专门制发了《重庆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专用记者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不得接受无《专用记者证》记者的采访。

二、有关非典防治健康教育宣传知识和一般性工作进展的采访,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可安排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三、涉及对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和领导个人的有关非典防治政策性问题,有关疫情报告、处理,隔离病人和人员治疗情况的采访,事先必须请示市卫生局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经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记者稿件发稿前需经市卫生局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组审核同意,并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发稿。



附件33:



重庆市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

病例病案管理规范



一、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病历的书写,按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发〔2002〕190号)执行。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各种检验报告单、影像等资料,均不得带入病室内。

三、病历资料未经消毒处理,不得带出隔离区域。

四、病人的诊疗情况及病情变化情况,由主管医生用传真向医院医务科报告。

五、医院医务科根据医生报告,将病人诊疗情况及病情变化情况,每日两次定时上报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市卫生局非典防治办汇总后上报市非典防治办。

六、如因病情需要会诊,一般使用传真资料,确需查阅原始资料的,应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1小时以上才能带出。

七、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历资料不能直接进入医院病案室,应专门地点保存,用紫外线灯照射,每天2-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经紫外线照射21天后,可放入医院病案室统一保存。



附件34:



重庆市因非典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渝公治〔2003〕96号 2003年5月30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和市局各级主要领导的批示,为有效、妥善处置因非典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在市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因非典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局长任指挥长,治安总队总队长任副指挥长,指挥中心、交警总队、消防总队、防巡总队、城管治安处、后勤处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整个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指挥部下设协调联络办公室,由治安总队副队长负责,人员从指挥中心调派,其工作职责是:各类情况掌握、信息传递、指令下达、工作协调。联系电话:63843598、63758460,传真:63800090,联系人:陈佑飞。

二、工作范围

(一)因隔离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病源携带者等“三种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三种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末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因隔离市民生活区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卫生检查时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因非典防治工作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警力调配及任务分工

(一)治安总队调20人。负责现场协调联络、搜排爆、攻坚突击等工作。

(二)消防总队调两台战车和30人。负责协助卫生防疫部门洗消工作。

(三)交警总队调20人。负责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维护。

(四)防巡总队和城管治安处各调50人。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配合有关部门作好隔离工作。

(五)后勤处调足够力量,负责现场后勤保障。

上述170余人作为市局处置工作主要力量,即日起全天候在住地待令。

此外,现场所发生的案件处理及证据收集由事件所发地的公安机关负责。

四、处置原则

(一)处置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二)事件的先期处置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三)必须严格遵守群体性事件“三个慎用”、“三可三不可”的处置原则,立足于劝导,不激化矛盾。

(四)依法、果断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五、工作措施和纪律要求

(一)各级领导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因非典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思想上、工作上要作好充分准备,把各项职责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现场处置工作一般分为四部分,一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围观群众和一般闹事人员的法制宣传;二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三种人”的隔离控制;三是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四是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参勤民警的自我防护。主要措施是:进行相关知识培训,随时通报非典最新动态,使其熟悉预防方法;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参与隔离的必须配备全套装备;体温在37度以上的停止上岗,中途有发热症状的要及时撤回检查;接触“三种人”时要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如有违法行为的,先交有关部门用特种救护装备带至指定场所,禁止带入警车或公安机关;食品由后勤部门统一配送;任务结束后,要对所有械具、装备等进行全面消毒,对一次性用品送至指定场地销毁,民警要洗澡和换衣等。

(四)所有参勤民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做到警令畅通。

(五)畅通信息,归口报告。此项工作的各种信息统一由治安部门向协调联络办公室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对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报告,由市局指挥中心负责。

(六)各地应根据市局总体要求,做好因非典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附件35:



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

休养及休养场所管理细则



为了让非典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得到充分地休息,更好地开展非典防治工作,同时防止交叉感染。特就有关细则规范如下:

一、休养时间:21天。

二、场所管理:实行划区域管理,红线内为休养员的活动范围;黄线内为工作人员与休养人员进行物品交换的区域,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管理细则:

(一)首先由定点医院向休养地办事处提供名单,工作人员根据名单,安排房间,并在钥匙上作好标示。休养员在入住楼层入口处指定位置领取钥匙入住。

(二)休养人员由办事处用专车送至休养地黄线区域内。车上所有人员必须配戴口罩运送。

(三)休养人员实行自我管理制度。

1.每个休养组由定点医院确定1名内管员,按照岗位职责进行管理。

2.每位休养人员每天早晚自测体温一次,由内管人员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每日报告卫生工作人员。如发现发热症状,必须立即报告。

3.休养中每日对住所的地面、墙壁和各种物体表面,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2000mg/L有效氯制剂,使用喷壶进行喷洒或毛巾擦试消毒(注意对卫生间、厕所的消毒);或使用臭氧发生器按说明进行空气消毒。

4.房间内产生的日常生活垃圾,用不透水的双层垃圾袋,封口后,采取集中焚烧,不能焚烧的要用含氯消毒剂泼洒消毒。

(四)休养人员实行独立分餐制,并注意营养,合理搭配。由专人将用不透水的双层塑料袋盛装的食品盒(注明房间号)送到红线边缘指定位置,由内管员分发。送餐工作人员必须戴口罩、着工作服。剩余食品一次性餐具分别放入红线边缘指定位置(必须加盖)。剩余食品由工作人员用5%的漂白粉清液浸泡1小时后,按普通垃圾处理;一次性餐具可焚烧的必须焚烧,不能焚烧的用5%的漂白粉上清液浸泡1小时后,按普通垃圾由工作人员处理。

(五)休养人员原则上只在居住楼层活动,各组按区活动,不能交叉,由内管员负责管理;由于场地限制,户外活动各组分不同时段在划定的红线范围内活动(戴口罩,每天更换),并由各组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协调。尽量减少休养人员的聚集活动。

(六)休养人员休养期满后,必须清洁更衣(清洁衣物由家属提供),并经消毒处理后的通道离开休养区。消毒通道(走廊、楼梯等红线内域)卫生工作人员联系专业消毒机构进行消毒,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七)由宾馆负责对休养员所产生的生活污水粪便进行处理,达到环保要求后才能排放。生活污水在集中处理点使用含氯制剂进行消毒,要求处理池有效氯达到6.5mg/L;粪便经过管网集中于化粪池发酵处理。

(八)每批休养结束后,休养区要进行一次彻底的终末消毒和清洁卫生大扫除。终末消毒由专业消毒机构进行;消毒后由宾馆工作人员进行清洁卫生大扫除。

(九)休养期内,休养人员如发生异常,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36:



重庆市储备药品调用简化程序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125号)精神,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办)研究决定,在非典防治重要时期实行如下储备药品调用简化程序。

第一条 简化程序

(一)非典防治医疗和预防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签字确诊的急救药品、器械清单报送市卫生局。

(二)市卫生局对所需急救药品、器械进行审核。

(三)送市非典防治办主任批准,市非典防治办通知市医药行管办。

(四)市医药行管办通知储备单位组织药品。

(五)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重庆市储备药品(器械)调用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器械发送到指定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器械的质量负责。

(六)申请急救药品、器械的单位收到急救药品、器械后要认真查收。收到单位与储备发运单位应完善接收手续,并即时予以付款。若资金有困难,经市非典办批准可以适当延缓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条 紧急程序

(一)遇有紧急情况发生,市非典防治办可立即通知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器械,7日内按第一条补办有关手续。

(二)为确保及时有效防治,非药品储备承担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也应按时送达所需急救药品、器械,完善接收手续,并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货款(若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时,按成本价结算货款)。

防治非典重要时期,储备药品管理除调用程序有所调整简化外,其他管理事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2〕125号)执行。防治非典重要时期过后,储备药品的调用程序仍按渝办发〔2002〕125号文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22日印发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