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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

皖办发[2003]18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特别是当前生产救灾形势下的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劳务输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开发农村人力资源的迫切需
要,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我省比较优势,实现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劳务输出工作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农民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做好我省劳务输出工作。
  二、千方百计扩大劳务输出规模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劳务输出工作的方针是:“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培育主体、搞好服务、引导创业”。具体目标是:从2003年起,全省每年新增外出务工人员35万,逐步增加农民外出务工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到2007年,全省常年在外务工人员达到800万以上,组织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120万人以上。
  在继续鼓励和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对经济发达地区以及中部大城市的劳务输出;结合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开辟向西部地区转
移劳动力的新渠道;通过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到国(境)外兴办企业等途径,努力开拓国(境)外劳务市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农民进城务工手续,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职业工种限制,允许企业自主使用农民工;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逐步实行暂住证一证管理。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手续时,除按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残疾人劳务输出工作。
  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认真抓好外出务工人员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针对性强、实用性广、灵活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贫困地
区要把扶贫开发与劳务输出工作结合起来,安排一部分扶贫资金专门用于贫困户子女外出务工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经过培训鉴定合格的外出务工人员,应及时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与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用人单位对进城务工人员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主动做好到省外务工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积极协调输入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各种劳务纠纷,帮助外出务工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省、市、县劳动力市场信息联网。充分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提供务工信息和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与输入地的联系
和合作,建立相对稳固的劳务用工基地。同时,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政策引导、部门推动、中介机构运作等方式,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劳务输出组织。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三、认真落实促进劳务输出的各项政策措施
  多渠道筹集劳务输出所需资金。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劳务输出工作的资金投入。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各地还可以利用外资、社会闲散资金等多方面投入,开展劳务输出工作。
  切实加强乡镇劳务输出服务机构建设。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03]15号)要求,积极推进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在劳务输出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劳务输出和劳动保障等工作。具体由当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不断完善土地流转政策。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途径和办法,切实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承包地抛荒和农业税费尾欠等问题。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通过代耕、转包、租赁、置换、土地入股等方式,促进土向种植大户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允许在规定承担的费用之外,向外出务工人员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建立并逐步规范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要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务工人员在不同单位就业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按政策规定办理,需转移的按规定转移,愿意一次性支取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务工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失业保险的务工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参加工伤保险的务工人员,在就业期间因工负伤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务工人员,在就业期间患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要加强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为跨省、市流动就业人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妥善解决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省各输入地政府应采取措施,积极接收务工人员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并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要在确保安全和师资合格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办学标准、简化审批办法,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工子弟学校,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并在教学管理、师资配备、安全防范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劳务输出地政府和教育
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输入地尤其是省外输入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协调,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或社会力量外出办学提供便利条件,对在输入地学校和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工子弟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应予承认,对民工子弟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等问题要给予关心和公平对待。
  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服务型企业的,凡当年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认定、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鼓励和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的具体措施。
  四、切实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党政负责同志牵头的农村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办事机构,统一负责劳务输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劳务输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规划协调,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劳务输出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逐级下达目标任务,层层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劳务输出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督促用人单位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处理劳务纠纷,切实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农业部门要积极落实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流转政策,引导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发展计划部门要把劳务输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协调。计生部门要及时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协助输入地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为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就学或社会力量外出办学提供便利条件。建设部门要鼓励建筑劳务人员组建劳务公司成建制输出,并做好跟踪服务和管理工作。外经贸部门要积极推动对外劳务合作,鼓励和促进外经企业开发利用好我省的劳务资源。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工作中党建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加强外出务工人员中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外出人员中党员人数较多且相对集中的地方,要建立
党组织或临时党组织。共青团、妇联等群团要做好外出青年、妇女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外出务工人员中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教育,积极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公安部门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民工流动高峰期的道路交通管理,为外出务工人员往返提供便利,特别要确保春运期间民工往返安全。统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统计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尽可能免费提供各种务工信息,加强对劳务输出、返乡创业等方面的宣传报道,树立安徽民工的良好形象,营造外出务工光荣、返乡创业光荣的社会氛围。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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