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佛府[2003]3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试行2年,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反映。


二○○三年四月三日

 

佛山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新发展,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步伐,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行为,建立新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本市实施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制,是指在本市进行路桥收费站整合时,为规范原有路桥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改变后的收费行为,对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每年一次性收取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对外地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在市周边各出口处收费站以及高速公路佛山段各出口处代征收费点,按次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次票)。
  征收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 票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全市原有己发生路桥收费项目的贷款和投资。
第三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全市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征费工作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区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的具体征收工作由各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年票及次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每年收支情况应于翌年第一季度内报市交通、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及时做好车辆路桥通行费的征收和缴拨工作。
第四条 对本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市公路局和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设在各地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点代收;对非本市籍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次票的征收,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经省批准的收费站(点)和高速公路佛山段出口处收费代征点按次征收。除省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免征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
  市交通、物价、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实施,市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年票和次票缴纳情况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车辆路桥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稽查工作,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机动车辆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审查工作。在路检路查及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检查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本市机动车辆可移送交通部门处理或责令车主补缴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市财政、税务、审计、物价、交通、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和次票)收费标准如下:


分类
车 型
非营运车辆年票标准

(元/辆)
营运车辆年票标准(元/辆)
非本市籍车辆次票标准

(元/辆)

一类车
二轮摩托车
60

2

二类车
7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840
1800
10

9座以下小车、机动三轮车
960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小(客)车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三类车
21座(含21座)至50座客车
1920
3600
20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四类车
大型专用货车
2880
5400
30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五类车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2640
7200
50

其他
出租的士

600
10

公共汽车
20



第八条 本市机动车辆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审手续前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专业运输单位营运车辆可选择分批(不超过两批)缴纳的办法,但每批都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或车辆报废,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从当月起缴纳或者停止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
  已缴纳当年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本市机动车辆在改装、换牌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点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已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发票(已缴费凭据正、副本) 给车主。车主应将已缴费凭据的正本粘贴在机动车车头显眼处,副本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条 长期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包括车主是本市户籍身份的外地机动车辆)或行驶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一次性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经常出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可以选择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或者按次缴费通行。次票当日有效。
第十一条 军车及执行任务的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查队标牌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殡葬车、执行紧急救灾抢险任务的车辆免费通行。
第十二条 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缴费票证售出后,不予退换。缴费凭证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票;次票遗失不补,必须自行到收费站点重新补缴。
第十三条 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凭据(正、副本)及次票凭据,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四条 征收次票通行费的收费站(点)应悬挂《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开收费站(点)名称和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员工证号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市交通、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收费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车辆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还清贷款后,应当停止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
第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征稽执法人员有权对市辖各区的停车场、车站、码头和经过收费站(点)出入口的车辆进行车辆路桥通行费缴纳情况的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交通征稽执法人员的检查。
  对没有缴纳车辆路桥通行费的车辆,交通征稽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责令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或将车辆拖离缴费通道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十七条 交通征稽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相应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缴纳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全年的车辆路桥通行费,并从应缴日起按日加收全年费额2‰的滞纳金。
(二)凡已进入本市辖区内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凭当日次票离开本市。不按规定缴纳当日车辆路桥次票通行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条例》并处以应交票款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转借、冒用、使用伪造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正、副本)以及次票缴费凭证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并移交公安机关,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交通行政稽查执法人员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视其情节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征收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及次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及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站(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佛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三年四月三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