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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京计政策文〔2003〕1346号)


各区县计委:
  2003年11月1日,《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为迎接市人大对《条例》的执法周年检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贯彻执行,依法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市计委拟于八月中旬至十月下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按照全面部署、分层推进、点面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执法检查的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工作安排
  (一)区县计委进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落实情况自查。对照《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90号)、《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等配套规定的要求,检查发展计划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包括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等方面职责)的落实情况(方案附后)。
  (二)在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中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执法专项稽察和重点抽查。市计委在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选定9个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区县计委选择本区县2个或2个以上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方案附后)。
  四、工作要求
  这次执法检查对依法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推进发展计划部门转换职能和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请各区县计委高度重视,按照执法检查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时间安排
  (一)请各区县计委于8月30日前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报送市计委政策法规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1、自查工作具体安排
  2、参加重点抽查的人员、拟重点抽查的建设项目和时间安排
  3、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和负责自查工作、重点抽查工作的人员名单
  (二)请各区县计委于10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市计委政策法规处:
  1、自查工作报告及附表
  2、重点抽查情况报告及附表
  附件:1、北京市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法专项稽察和重点抽查工作方案
     2、全市发展计划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方案
  
  
  稽察办:石磊、杨鸣涛
  联系电话:66410896 66415588-1210
  政策法规处:焦京敏、李冠新
  联系电话:66410884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8月13日

附件:1

  全市发展计划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方案
  
  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统一安排,制定市和各区县发展计划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方案:
  一、自查目的
  为迎接市人大对《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执法检查,促进《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贯彻执行,市计委决定对全市发展计划部门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通过自查,依法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推进发展计划部门转换职能和依法行政。
  二、自查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条例》的情况,主要包括:
  1、组织计划系统干部和有关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的学习、培训情况。
  2、开展《条例》宣传工作的情况。
  (二)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情况,主要包括:
  1、《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实施以来,是否按照文件规定依法开展核准工作,已核准的项目数量,其中核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委托招标以及不招标的项目数量。
  2、项目审批后,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情况,主要包括:
  1、是否依法核准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核准项目的数量,其中核准公开、邀请、自行、委托招标、不招标项目数量。
  2、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招标人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编制招标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融资项目的中标结果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告。
  4、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融资项目签定合同后,招标人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备案情况。
  (四)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主要包括:
  1、有无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的情况。
  2、有无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自主权的现象。
  3、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的情况。
  4、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条例》的经验、问题与建议
  三、时间安排
  本次执法检查工作从8月18日开始,至10月20日结束。
  请各区县计委最迟于10月20日前将自查工作报告及附表报送市计委政策法规处。
    区县计委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落实情况自查表

  
   2003年8月12日
  
  
  附件:2
  
  北京市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法专项稽察和重点抽查工作方案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北京市为进一步推行《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执行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于2002年制定了《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近年对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情况反映出: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普及面不断扩大,对约束交易者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国有资金有效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招标投标推行的力度不够、程序不规范、行政干预、搞地方和部门保护等问题也比较突出。为此,北京市计委拟于八月中旬开始至十月下旬,对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稽察和重点抽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稽察和重点抽查的目的和方式
  本次稽察和重点抽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各阶段具体程序和步骤的稽察,反映项目建设单位对《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据此分析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措施,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法》的贯彻执行、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
  此次稽察和重点抽查拟采取统一方案、分别推进的方式进行。由北京市计委组成三个稽察组,对选定的九个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同时,在全市范围内,要求各区县计委对项目建设单位为本区县所属部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重点抽查(两个项目或两个以上),并于八月三十日前将参加重点抽查的人员、拟重点抽查的建设项目和时间安排报市计委政策法规处。
  二、稽察和重点抽查的范围和项目选择的原则
  稽察项目拟在《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即市计委计划大本)内、2002年1月1日以来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选取。项目选择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公安政法、工业、文教卫生等不同行业,在此基础上,根据力量和时间情况,每组安排三个建设项目。各区县计委重点抽查的项目按照上述原则自行确定。
  三、稽察和重点抽查的主要内容
   稽察和重点抽查内容以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行为和严禁规避招标为主,重点内容如下:
  (一) 严格检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是否招标,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合法,是否经可研审批部门核准;
  (二) 招标公告是否通过指定媒体公开发布,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三) 资格预审是否规范,有无不合理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四) 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条款;
  (五) 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投标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
  (六) 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要求;
  (七)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八) 评标活动是否按照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九) 定标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十) 签订合同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投标文件相符,分包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转包现象。
  四、稽察和重点抽查的方法
  (一)由市计委稽察办组成三个稽察组,每个稽察组负责三个建设项目,直接深入到项目现场,按照上述十个方面的稽察内容,全面了解所查项目招标投标执法情况,并做出评价。
  (二)在稽察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要按既定表格(附后)逐项分类填列,在此基础上进行分类排队,区分性质,做好认定。
  (三)鉴于招标投标内容宽泛,因此在稽察中要突出主题、抓住重点,一查到底。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四)各区县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按照要求,进行重点抽查。
  五、时间安排
  在做好稽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八月中旬开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执法的专项稽察,十月下旬结束现场稽察,继而整理资料、取证、撰写稽察报告,十一月上旬向领导汇报。
  各区县重点抽查情况报告及附表请于十月二十日前报送市计委政策法规处。
  
  
   2003年7月27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项稽察表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项稽察的填表说明

  为便于汇总,请大家在填表时不要改变表的格式。
  表1:按表格下方注释要求填写。
  表2:
  一、汇总表只汇总2002年1月1日后进行招标的工程,在此之前招标的工程不在统计之列。
  二、资质情况是统计中标单位的情况。
  三、勘察与设计、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分不清的可合并统计,分别填入设计、建筑工程和主要设备中。
  四、分多次招标的,把合计结果列入。
  五、对合同中有合同额的,按合同额统计,没有合同额的,已完工的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尚未完成的,可依据概算请建设单位估算,按估算额计算。
  六、对照建设单位所签订合同,凡没有经过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所有合同(包括没有合同,但已支付工程款的工程),只要达到国家计委5号令及市人民政府89号令规定需进行招标条件的,均要统计在“应招未招的”中,经核准不需招标的或未达到招标规模的,统计在“经核准不需招标的”中。
  表3:
  一、该表只统计2002年1月1日后进行招标的工程。
  二、此表按每次招标填,不是按每个合同填。一次招标多个标段的,按一次填;一个项目多次招标的,要按多次填。
  三、本次招标投资指所签合同总额,本次招标起止时间指从发布招标公告至签订合同止。
  四、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只填一个就行。凡没有进行的工作(如资格预审),可不填。
  五、判断时,对照判断依据,主要条款全部符合的,填“1”,只要有一项不符合的,填“2”。填“2”时,均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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