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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政发 [2003] 015号



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荆州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荆州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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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荆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5月6日)

为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管 理,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面,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部发〔1999〕1号令)和《湖北省社会保 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经办机构和登记对象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工商、税务、公安、编制等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凡依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 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均应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 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或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均应依据本意见 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 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缴费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 心应及时受理缴费单位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对提供的 证件资料不全或需要作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完相关手续。
(四)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 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中央、省属及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已参加保险并直 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当地失 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持省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 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尚未参加保险的,按上述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六)参加市直基本养 老保险而驻地在县市的市直单位,应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他险种在驻地参保的,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三、变更登记
(一)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 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二)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资料到原社会 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2、原社 会保险登记证;
3、变更事项的有效证明资料。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详实填写 欠费情况,报相关社会保险机构予以确认,拟定具体还款计划。同时将计划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 机构备案。
(四)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供齐全的证件资料,如实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发给的社会保险 变更登记表,经审核后,归入其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四、注销登记
(一)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分立以及其他情形的,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 向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注销 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 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 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申请办理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留金、罚款 。确有困难的应详实填写欠费情况及还款计划,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核准,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并收回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五、登记证件
(一)缴费单位统一使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证号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代码和经济类型代码表编码。
(二)缴费单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业务,办理招聘 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实行年度验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到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理验证手续。
(四)社会保 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 报告,并申请补办。
(五)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申报 、核定手续,对所交的各项社会保险不予记帐、分帐。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0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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