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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46号令发布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市属项目和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限额以下的县(市、区)属项目由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办理。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二、凡需市登记备案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或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审查后到市发展计划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市属权限内的项目直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需转报省登记备案的项目,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查后,报省发展计划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县(市、区)权限内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到县(市、区)发展计划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发展计划部门自收到登记备案相关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规定的建设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出具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登记备案,并于当日书面说明理由。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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