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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03〕14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公有(控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改组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资产经营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属公有(控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改组企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市属公有(控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改组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退一大"战略部署,积极探索开放式改革的多种实现形式,完善区域经济所有制结构,提升地区产业结构,推动市属公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改革工作继续向纵深发展,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市属企业招商引资活动中,引进战略投资成功进行企业资产重组的市属企业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投资,是指具备技术、管理、营销等优势资源的国内外各类企业采用整体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对我市市属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注入的股权投资。


  第四条 战略投资对市属企业进行整体改组,即公有资产(含集体资产,下同)一次性全部转让退出的,对企业有功人员给予现金奖励,奖励标准为:


  对于大、中型市属企业,在奖励基数分别为40、30万元的基础上按转让收入的1%-3%给予奖励;对于小型市属企业,按转让收入和股权投资两者总额的1%-3%给予奖励。


  第五条 战略投资对市属企业进行部分改组,即公有资产部分转让退出的,对企业有功人员给予量化股份和配股奖励,奖励标准为:


  对于大、中型市属企业,在战略投资额达到股权比例51%(含本数)以上时,奖励基数分别设定为30万元和20万元,并在此基础上按转让收入的1%-3%计算奖励额,合计奖励额按每股净资产的60%折价计算为股权,同时按1:1的比例配股,配股价按每股净资产的70%计算;在战略投资额低于股权比例51%时,其奖励标准和改组小型市属企业相同,具体内容见下款。


  对于小型市属企业,在按转让收入的1%-3%计算奖励额的基础上按每股净资产的60%折价计算为股权,同时按1:1的比例配股,配股价按每股净资产的70%计算。


  以上奖励股和配股的股份权利与义务和其他股份同股同利,受奖励人员任职期间有关权利行使的法定限制除外。


  第六条 战略投资改组市属企业,公有资产转让收入超过评估价值,对企业有功人员另加超过部分的4%-7%的奖励。


  第七条 现金奖励在企业公有资产退出收入中列支。在新企业注册资本规模不缩减的情况下,于变更登记日后一年支付。


  第八条 两个(以上)外来投资主体的战略投资额可合并计算持股比例。


  第九条 企业受奖励人员内部量化股份及现金奖励分配方案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根据成员的任期与贡献等因素制定,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改组企业的类型标准按照市统计局统计口径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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