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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现行有效及第二批修订、停止执行的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第二批修订、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省WTO法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清理结果公布工作的通知》(辽世法发〔2003〕2号)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原清理并已于2002年2月28日公布的基础上,继续对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经审核: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6件(见附件1)、第二批修订规范性文件4件(见附件2)、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86件(见附件3)。市政府决定予以公布。
  附件1: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6件) 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件)
  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6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6件)

  1、锦政发〔1990〕2号关于原锦西市所属企业、事业分劈的决定
  2、锦政发〔1990〕13号关于统一收缴、管理和使用集体企业管理费的通知
  3、锦政发〔1990〕26号关于严格控制在城市改造与拓展地区建筑的决定
  4、锦政发〔1990〕36号关于发布《锦西市公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5、锦政发〔1990〕38号关于发布《锦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6、锦政发〔1990〕41号关于发布《锦西市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7、锦政发〔1990〕43号关于印发《锦西市邮政通信通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8、锦政发〔1990〕46号批转市劳动局等六部门《关于鼓励待业青年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有关政策暂行规定》
  9、锦政发〔1990〕54号关于做好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管理教育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10、锦政发〔1990〕65号印发《锦西市治安联防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11、锦政发〔1990〕66号关于发布《锦西市城镇国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12、锦政发〔1990〕69号关于印发《锦西市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3、锦政发〔1990〕73号关于印发《锦西市奖励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14、锦政发〔1990〕74号关于印发《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5、锦政发〔1990〕80号关于发布《锦西市医疗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6、锦政发〔1990〕81号关于印发《锦西市个体医疗站所管理细则》的通知 
  17、锦政发〔1990〕83号关于征收人民教育基金的通知 
  18、锦政发〔1990〕84号关于印发《锦西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锦政发〔1990〕88号关于印发《锦西市乡镇企业升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锦政告字〔1990〕3号关于加强采矿管理的通告
  21、锦政发〔1991〕10号印发《锦西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2、锦政办发〔1991〕13号关于印发《锦西市基建技改物资配套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23、锦政办发〔1991〕16号关于印发《锦西市环境污染处罚赔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24、锦政办发〔1991〕19号关于印发《锦西市婚前健康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5、锦政办发〔1991〕20号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26、锦政发〔1991〕27号关于发布《锦西市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7、锦政发〔1991〕28号关于发布《锦西市乡镇企业物资铁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8、锦政发〔1991〕40号关于发布《锦西市农民负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9、锦政发〔1991〕42号关于印发《笊笠头子渔港港章》的通知
  30、锦政发〔1991〕51号关于印发《锦西市沿海滩涂和浅海养殖水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1、锦政告字〔1991〕1号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打击“制黄”、“贩黄”活动的通告
  32、锦政告字〔1991〕2号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
  33、锦政告字〔1991〕3号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
  34、锦政发〔1992〕1号 关于印发《锦西市清真饮食、副食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5、锦政发〔1992〕24号关于印发《锦西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6、锦政发〔1992〕44号关于发布锦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37、锦政发〔1993〕1号 关于印发《锦西市民用枪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8、锦政发〔1993〕2号 关于印发《锦西市农村供养五保户办法》的通知
  39、锦政发〔1993〕20号 关于发布《锦西市国营企业参照“三资”企业政策和管理办法转换经营机制试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0、锦政发〔1993〕21号 关于发布《锦西市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41、锦政发〔1993〕26号 关于加快我市中小学校办产业发展的通知
  42、锦政发〔1993〕28号 关于发布《锦西市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办法》的通知
  43、锦政发〔1993〕30号 关于印发《锦西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4、锦政发〔1993〕31号 关于发布《锦西市海岸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5、锦政发〔1993〕33号 关于发布《锦西市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6、锦政发〔1993〕34号 关于发布《锦西市中小型水库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7、锦政发〔1993〕35号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实行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决定
  48、锦政发〔1993〕37号 关于制止小矿山乱挖滥采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通知
  49、锦政发〔1993〕45号 锦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50、锦政发〔1993〕47号 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隐形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51、锦政告字〔1993〕1号 关于严禁破坏浅海、滩涂增养殖业通告
  52、锦政告字〔1993〕2号 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布告
  53、锦政发〔1994〕10号关于印发《锦西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4、锦政发〔1994〕15号关于印发《锦西市市本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55、锦政发〔1994〕23号关于修改和补充《锦西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6、锦政发〔1994〕32号关于清理保险机构整顿保险市场的通知
  57、葫政发〔1994〕3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通知
  58、锦政告字〔1994〕3号关于加强城区人力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59、锦政告字〔1994〕4号关于开展城镇国有土地隐形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
  60、葫政发〔1995〕17号关于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问题的通知
  61、葫政发〔1995〕18号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62、葫政发〔1995〕24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3、葫政发〔1995〕25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民办全日制中小学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64、葫政发〔1995〕34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管理办法》的通知
  65、葫政发〔1995〕42号关于停止执行锦政发〔1993〕4号文件的通知
  66、葫政发〔1995〕45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7、葫政发〔1995〕47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8、葫政发〔1995〕49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69、葫政发〔1995〕51号关于停止执行葫政发〔1995〕27号文件的通知
  70、葫政发〔1995〕52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71、葫政发〔1995〕55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2、葫政发〔1995〕56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蔬菜发展基金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73、葫政告字〔1995〕1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市区噪声污染的通告
  74、葫政告字〔1995〕2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
  75、葫政告字〔1995〕4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占道管理的通告
  76、葫政发〔1996〕22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77、葫政办发〔1996〕23号关于修正《葫芦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78、葫政发〔1996〕26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79、葫政发〔1996〕27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80、葫政发〔1996〕31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加快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1、葫政发〔1996〕42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对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82、葫政发〔1996〕44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3、葫政告字〔1996〕2号关于清理整顿不健康不规范招牌和户外广告的通知
  84、葫政告字〔1996〕3号关于整顿市区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通告
  85、葫政告字〔1996〕4号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通告
  86、葫政发〔1997〕2号葫芦岛市市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87、葫政发〔1997〕6号关于改善和加强农用三轮车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88、葫政发〔1997〕9号葫芦岛市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暂行规定
  89、葫政发〔1997〕10号葫芦岛市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90、葫政发〔1997〕15号葫芦岛市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91、葫政发〔1997〕16号葫芦岛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92、葫政发〔1997〕24号葫芦岛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93、葫政发〔1997〕25号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94、葫政发〔1997〕19号葫芦岛市拥军优属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95、葫政发〔1997〕33号关于加强文化事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96、葫政发〔1997〕38号葫芦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97、葫政发〔1997〕39号葫芦岛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98、葫政发〔1997〕40号葫芦岛市妇幼保健保偿服务管理
  99、葫政发〔1997〕41号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100、葫政发〔1997〕42号葫芦岛市门牌管理办法
  101、葫政发〔1997〕44号葫芦岛市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102、葫政发〔1997〕50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的决定
  103、葫政发〔1997〕57号葫芦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04、葫政告字〔1997〕1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公路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105、葫政发〔1998〕5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06、葫政发〔1998〕6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07、葫政发〔1998〕7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有通知
  108、葫政发〔1998〕8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09、葫政发〔1998〕9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110、葫政发〔1998〕13号关于加强全市拍卖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1、葫政发〔1998〕17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现役军官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12、葫政发〔1998〕21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113、葫政发〔1998〕22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114、葫政发〔1998〕29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医疗机构医药费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115、葫政发〔1998〕31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116、葫政发〔1998〕32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集体“四荒”资源治理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117、葫政发〔1998〕34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公民无偿献血暂行规定》的通知
  118、葫政告字〔1998〕2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整顿全市公路货运市场管理秩序的通告
  119、葫政告字〔1998〕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龙湾新区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120、葫政发〔1999〕6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21、葫政发〔1999〕7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2、葫政发〔1999〕8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法律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123、葫政发〔1999〕37号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平山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24、葫政告字〔1999〕2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卷烟市场秩序的通告
  125、葫政告字〔1999〕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林权登记换发证书工作的通告
  126、葫政告字〔1999〕4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127、葫政告字〔1999〕6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市场交易秩序的通告
  128、葫政告字〔1999〕11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传销活动的通告
  129、葫政告字〔1999〕12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通告
  130、葫政告字〔1999〕1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采暖费收缴工作的通告
  131、葫政告字〔1999〕14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水源及输供水设施的通告
  132、2000年政府令第1号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
  133、2000年政府令第2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
  134、2000年政府令第3号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135、2000年政府令第4号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136、2000年政府令第5号葫芦岛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
  137、2000年政府令第6号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
  138、2000年政府令第7号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139、2000年政府令第8号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
  140、2000年政府令第9号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141、2000年政府令第10号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
  142、2000年政府令第11号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
  143、2000年政府令第12号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
  144、2000年政府令第13号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145、2000年政府令第14号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
  146、2000年政府令第15号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47、2000年政府令第16号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148、2000年政府令第17号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149、2000年政府令第18号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
  150、2000年政府令第19号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
  151、葫政发〔2000〕7号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52、葫政发〔2000〕8号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153、葫政发〔2000〕9号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54、葫政发〔2000〕13号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
  155、葫政发〔2000〕14号葫芦岛市素质教育评估实施办法
  156、葫政告字〔2000〕4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放心奶工程”的通告
  157、葫政告字〔2000〕7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
  158、葫政告字〔2000〕10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
  159、葫政告字〔2000〕12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
  160、葫政告字〔2000〕1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阀改造供暖的公告
  161、2001年政府令第20号《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62、2001年政府令第21号《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63、2001年政府令第22号《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164、2001年政府令第23号《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
  165、2001年政府令第24号《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166、2001年政府令第25号《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67、2001年政府令第26号《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
  168、2001年政府令第27号《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
  169、2001年政府令第28号《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70、2001年政府令第29号《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71、2001年政府令30号《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72、2001年政府令31号《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73、2001年政府令32号《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
  174、2001年政府令33号《葫芦岛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175、2001年政府令34号《葫芦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176、2001年政府令35号《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177、2001年政府令36号《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
  178、2001年葫政发〔2001〕14号《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179、葫政发〔2001〕21号《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
  180、葫政发〔2001〕22号《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181、葫政发〔2001〕23号《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
  182、葫政告字〔2001〕4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通告
  183、葫政告字〔2001〕8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通告
  184、2002年政府令第38号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185、2002年政府令第39号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86、2002年政府令第40号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87、2002年政府令第41号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188、2002年政府令第42号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
  189、2002年政府令第43号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
  190、2002年政府令第44号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191、2002年政府令第45号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192、2002年政府令第46号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193、2002年政府令第47号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194、2002年政府令第48号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195、葫政规〔2002〕1号葫芦岛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196、葫政规〔2002〕2号葫芦岛市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197、葫政规〔2002〕4号葫芦岛市农村专业人才管理办法
  198、葫政规〔2002〕8号葫芦岛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葫政规〔2002〕9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200、葫政规〔2002〕10号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1、葫政告字〔2002〕2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整治的通告
  202、葫政告字〔2002〕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行禁猎期的通告
  203、葫政告字〔2002〕4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
  204、葫政告字〔2002〕5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彻底取缔传销活动的通告
  205、葫政告字〔2002〕6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龙潭步行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
  206、葫政告字〔2002〕7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治理的公告


附件2: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件)


  一、《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20号)

  将第二十二条:“开发建筑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按规定交纳排放处理费,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修改为:“开发建筑产生工程渣土的单位要在开工前到环境卫生主管单位办理排放手续,并按指定地点堆放和送入排放处理场。”
删除第三十条第(二)项,即: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每次处以5至50元的罚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21号)

  删除第二十五条,即: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应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最高限额在3万元以下,对经营性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第二十六条,即: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对非经营性行为,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但无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葫芦岛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2002年市政府令第38号)

  删除第二十八条,即:生产企业违反本法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一)无证、无照、越级生产或不办理试生产手续擅自生产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并处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项目总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租资质等级证书给予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报省建设厅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未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项目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生产商品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厅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混凝土外加剂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试验、检验和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删除第二十九条,即:使用单位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停止现场搅拌;使用单位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省建设厅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市政府令第48号)

  将第三十条五项:“娱乐、饮食、服务场所雇用无《暂住证》流动人口为从业人员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娱乐、饮食、服务场所雇用无《暂住证》流动人口为从业人员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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