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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3年4月15日)
襄发〔2003〕10号


  为了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深化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银行债务的妥善处置、有利于职工就业与流动的原则,彻底放开搞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委、市政府除继续抓好少数国有企业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要根据本意见实施产权和用工制度改革,以增强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主要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抓好少数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作;以民有民营或混有民营为取向,2003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退出国有序列,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职工身份社会化。

  二、改革的重点

  (三)全方位多形式彻底放开放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坚决放、大胆退,果断地从国有序列退出。以卖断产权为重点,以民有民营为基本取向,鼓励境内外客商参与国企改革。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实行改制范围全面放开,改制形式全面放开,出让对象全面放开,做到谁能经营谁经营,谁能控股谁控股,谁能买断谁买断。

  1、整体转让。对剥离资产安置职工后,资产大于负债的,由购买者买断净资产,承担全部债务;资债相等的,实行零值转让,由购买者承担全部债务;资产小于负债且差额不大的,经购买者与债权人协商同意,也可实行零值转让。

  2、剥离重组。对资不抵债数额较大的企业,剥离企业有效资产,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按比例承担与之相等额的债务,重组企业实现民有民营。

  3、分拆转让。对资产数额较大,难以整体转让的企业,经与债权人协商,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转让,由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和其他自然人购买。

  4、股份制改造。对资产规模较大,产品有市场的企业,按照股权多元化和国有股不控股的原则实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股本结构的调整,使国有股退出或降低国有股比例,将股权调整转让给经股东认可的法定代表人,使其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

  5、股份合作。对资产规模不大的企业,由经营者和职工共同买断资产,承担债务。职工出资不能一次性买断净资产的,可分期购买。

  6、先租后售。对卖不出、破不了的企业,拿出有效资产,在原企业法人地位不变、资产所有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交由承租者实行投入式租赁,先实行国有民营,待条件成熟后,再由承租者买断企业产权。对整体租赁并全员安置职工的,其投入式租赁的租金在以后收购企业时可抵交收购资金。

  7、抵贷返租。资产抵押给银行的企业,经债权银行同意,将资产抵贷,再由职工或经营者租赁经营,承租方还清银行债务后,拥有企业产权。

  8、依法破产。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破产。破产后重组的企业,实行民有民营。

  9、其他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其他改制方式。

  (四)抓好少数关键的大公司、大集团。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鼓励更多的非国有法人资本、境外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向国有企业,出让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加快产权流动。鼓励企业走“四跨”(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之路。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购并重组或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积极支持企业通过整体划转、兼并、委托经营、无偿转让控股权等多种灵活的方式靠大攀强。

  三、操作程序

  (五)成立专班。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革专班,负责企业改革的具体操作工作。

  (六)资产评估。企业在做好财务审计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准备好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几家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制定和报批预案。1、选择改革形式,制定改革预案。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选择具体的改革形式,制定改革预案。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革模式,包括改革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企业将改革预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由办公室将协商后的预案回复企业。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复的预案提交职代会(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

  3、方案上报审批。企业将讨论通过的改革方案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查批复。

  (八)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1、签订产权转让合同。2、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手续,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3、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屋、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和价格交割手续。4、新公司宣告成立。

  四、扶持政策

  (九)改制企业呆坏帐及债务处置。1、呆坏帐及资产损失处置。改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清理出的潜亏、应摊未摊的各项费用、挂帐损失及三年以上应收帐款,确属不能收回且符合坏帐条件的,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核销,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金融债务处置。在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改制企业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并签订协议,将债务落实到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实行整体转让的企业,有净资产和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全额承担老企业债务。实行剥离转让及分拆转让的企业,由购买者承担与购买有效资产相等额的债务,剩余债务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由老企业负责偿还;(2)银企共同努力争取政策消化债务;(3)与金融资产经营公司协商,把若干个企业剥离的不良债务“打包打折”。已将资产抵押给银行的企业,经债权银行同意,可将资产抵贷,由经营者或其他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租赁经营,承租方还清银行债务后,拥有企业产权。

  3、税收债务处置。企业改制前的陈欠税款,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暂缓征收;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欠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核销的税费,相应调整企业净资产;调整后仍为负资产的,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超过改制前一年实际上缴数的10%以上的部分返还给企业,用以弥补负资产。弥补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4、其他债务。(1)改制企业所欠的政府投资企业的各种基金、财政周转金,有净资产的企业视同债务处理;零资产企业和负资产企业,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核销并相应调整国有资本。(2)职工集资在转民时应进行清退,也可以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对新企业股权或债权。职工股金按实际出资额由新企业收购或转为新企业股份。(3)转民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与地税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制定还欠计划,分期缴清;所欠排污费、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费等,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行减免,并相应调整国有资本和负债。(4)转民前已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在银行和其他债权单位的,银行和其他债权单位要支持改制企业在办理资产过户后再重新办理抵押手续,防止债务悬空。

  (十)资产处置。1、非生产经营性资产。改制企业所占用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进行剥离。剥离后的资产,实行整体移交,或实行托管、改制转民。

  2、出售职工住宅资产所得。转民企业出售职工住宅的售房资金,在落实企业改制前职工个人公积金配比资金后,预留20%用于房屋维修,其余部分可用于抵减企业负资产和安置职工。冲抵企业负资产和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转为国有股本。

  3、置换公房产权。企业改制时,可将租用的房产部门的公房产权进行置换,置换价值用于冲抵企业负资产和安置职工。企业在使用房产部门公房过程中,1992年后进行改扩建新增的房屋面积,按出资比例归投资者所有。

  4、土地资产。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由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与改制企业商定,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置。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并整体接受企业职工的,可以依照安置职工政策,用土地资产对职工进行安置(包括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剩余部分应全额上交财政或转为国有资本金;以租赁方式处理土地资产的,5年内土地租金按标准的50%收取;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以国有股形式投入企业,并由财政、土地管理部门与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改制后,如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外客商收购、兼并本市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租用国有土地的,3年内免交土地租金。

  5、无形资产。对企业改制前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如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经市政府同意,可不作价出售或折股,交新企业使用。新企业确需转让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并分享收益。

  (十一)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价格及付款方式。1、产权转让和资产出售。企业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基准,按市场原则确定转让价格,按照合法程序进入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交易。收购方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竞价交易,竞价转让不成的可以协议转让。实际转让价格允许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转让的,须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产权变动须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企业资产转让收入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

  3、付款方式。购买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优先购买并按出售价格优惠30%;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3年付清,但首期付款必须达到出售价格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支付10%的价款,给予3%的优惠。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之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

  (十二)职工转换身份。企业改制时,要采取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可采取付现安置、资产安置等多种方式转换职工身份。

  1、在岗职工。企业改制时,由原企业按规定将在岗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足额缴纳至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然后与其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职工补偿安置费原则上以付现为主,企业资产暂时无法变现的,应由购买者与职工协商同意,签订还款协议后分期偿还。本人自愿到新企业竞争上岗的,应聘后可将一次性安置费划给新企业,作为职工对企业的股本投入或新企业对职工的负债,股权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本人不愿到新企业竞争上岗或竞争落聘的,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自谋职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档案移交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职工,由企业为其交清在职时的社会保险金后,应视企业资产状况,以市直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1至3倍发放安置费,最高不超过3倍;或者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2、离退休人员。企业改制时,离休人员医疗费每人每年按5000元预留10年,按规定征缴后交由医保中心管理;退休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职工的基本医疗费按每人6000元预留,按规定征缴后一次性交由医保中心管理。原企业暂无资金缴纳且资产无法变现的,经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将等值资产划转到改制后的新企业并办理抵押手续,由新企业按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月缴纳医疗保险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凡企业一次性预缴或按月缴纳医疗保险金的,其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内退人员。企业改制时,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由企业自主决定实行内部退养制度,待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确定,最低不低于同期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改制时,也可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内退职工生活费和向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预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后,不再追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比例、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和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4、下岗职工。企业改制时,已下岗职工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比照在岗职工予以安置。企业改制前,已与企业签订协议或有约定的按协议或约定执行。

  5、因工致残职工。企业改制时,因公致残人员原则上由新企业继续留用。职工伤残鉴定为1—4级的,可办理退休手续;鉴定为5—6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伤残时工资70%、65%的伤残抚恤金,直至退休;被鉴定为7—10级的,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除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外,另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分别为6个月、5个月、4个月、3个月本人的工资。

  6、其他情况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改制费用。1、证照工本费和中介服务费。企业在转民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以及产权、水电、房产、土地、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收费一律予以免缴。涉及房屋和土地勘测、土地登记、评估及产权交易中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的20%以内收取。其中资产评估费用的收取,帐面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所有评估费用不超过2万元;帐面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所有评估费用不超过1万元。市政府认定的特困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每证照工本费不超过50元。

  2、转民企业难以用资产抵押方式获得贷款的,在采取有效还款保障措施后,可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根据担保条件提供担保获得贷款,用于启动企业生产经营。

  五、配套改革

  (十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使社会保险覆盖到所有城镇劳动者,让他们都能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发放制度,建立社区退休人员管理体制,逐步实行社区管理,使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对脱钩,营造通过市场流动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险的机制。企业转民后,凡国有资本完全退出或不控股的企业,一律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的党群关系、离退休职工及原企业物业管理,转由企业所在地管理。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制度改革按照襄政发[2000]43号执行。

  (十五)健全完善产权交易市场。

  规范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加快产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搭建信息平台,为公有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制定出台交易规则,加强公有产权市场监管,实现2003年公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规范社会中介服务,大力发展经纪人队伍。

  (十六)切实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剥离国有企业自办学校、医疗机构等社会职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制定。

  六、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调整充实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企改办),由一名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从相关部门抽调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国企改革的统筹规划;(2)负责研究并提请市委、市政府讨论出台推进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3)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4)负责研究解决国企改革中的重大问题;(5)负责国企改革方案的审定;(6)负责国企改革方案的实施、检查和落实;(7)协调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突发事件。市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在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有关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中所涉及的改制方案、资产债务、呆坏帐处置、职工安置及其他有关问题,市委、市政府授权领导小组统一审批,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实行市级领导、部门领导责任制。市“四大家”领导、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每人联系1—2户企业,协助企业抓好改革、稳定、招商引资工作。各主管局、行业协会(产业局)“一把手”是本行业国企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全面负责抓好企业改革的规划方案制定、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问题协调等工作。国土、房管、工商、金融、财政、税务、劳动等职能部门要采取措施大力支持企业改革。各有关责任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进驻企业,指导改革,做到改革不到位,专班不撤回。市委、市政府将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把企业改革同责任人的年终考评挂钩,严格奖惩兑现。

  (十九)优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外部环境。积极推行无干扰服务,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各项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款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凡执收执罚单位不按国家政策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进行收费和罚款,由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执收执罚单位予以处罚。政法部门要参与配合国有企业改革,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从严处置干扰改革的违法事件,努力为国有企业改革保驾护航。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严肃查处违反改革政策、“污染”发展环境的行为。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政策措施,采取典型宣传、以点带面、现身说法等多种有效形式,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市直集体企业和城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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