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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二00三年城镇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的通知
(2003年3月28日)
襄樊政办发〔2003〕17号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2]39号)和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区2003年接收安置2002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2003年春季转业士官的社会统筹计划指标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和边接收边安置的办法。市直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计划由市政府下达,由批准入伍的辖区政府协调落实;区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计划由各区政府下达。各单位的退役子女和配偶由入伍所在地的安置部门直接介绍回本单位包干安置,不得占用统配指标。没有人事权的单位,要及时将安置部门下达的接收任务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拿出具体意见,单位之间可以交换安置,也可用经济补偿的办法安置,但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各部门既要无条件接收本部门内部的退役子女和配偶,又要无条件完成市政府统配的指令性安置任务。

  二、个别单位今年内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报经辖区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被批准的单位要缴纳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对在规定时间内既不接收安置任务又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兵役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顾全大局,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兵役法》和省政府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抓好抓落实,确保在8月底前完成任务。

  四、退役士兵报到后,接收单位要尽快落实退役士兵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缩短待分配时间,及时落实工资、养老保险等各项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从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的当月算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在接收退役士兵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风险金、城市增容费、就业培训费等,不得以试用期等形式损害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退役士兵必须服从分配,对不服从分配的,或接到安置工作通知后三个月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附:2003年市直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表

  附件:2003年市直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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