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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审批市区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3]14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环境的不断改善,市区房地产业有了较大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开发项目零星分散,基础设施不配套,物业管理滞后,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整体形象。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提高房地产开发的质量和档次,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停止审批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面积老城区在10000平方米以下、新区(含开发区)在30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国土资源(城市规划)、房管等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并办理审批手续。但依照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及平面布局进行分散建设的单体建筑项目除外。

  二、企业因破产或解困需将原使用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改造,不得零星分割开发。企业用地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的,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协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出让,统一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也要有计划地进行收购储备,经开发后统一组织供应。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成片配套开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工作,支持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成片和配套开发。国土资源(城市规划)部门要尽快完善城市规划体系特别是加快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工作,用规划指导开发。同时要做好开发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合理调控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城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指导和物业管理。要严格把好竣工房地产的验收关,要对房屋建设质量、小区基础设施、绿地等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未完成公共设施建设或公共设施建设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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