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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江襄樊段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决定从2003年起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湖北段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知》,为了保障汉江禁渔期制度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市禁渔区域为汉江襄樊段及其通江水域。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实行禁渔期制度,在禁渔期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

  二、对禁渔工作的要求与措施

  (一)充分认识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汉江流域是淡水鱼类资源的宝库,汉江流域渔业在我市淡水渔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面对汉江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现状,对汉江实行禁渔期制度,是实施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加强对实行禁渔期制度重要意义的宣传,使禁渔期制度在沿江地区家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配合。

  (二)切实加强禁渔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市政府成立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以统一组织协调渔业、公安、财政、工商、民政等部门,对我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努力实现禁渔期期间“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的管理目标。

  (三)妥善解决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禁渔期间,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专业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加大对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投入。对汉江实行禁渔期制度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性事业。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禁渔经费投入,改善禁渔执法装备,以促进禁渔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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