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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政府同意《白山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3-4-28
附件:

白山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为依法培育和规范矿产业市场,维护和促进矿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矿业
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目的及其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通过政务公开实行“阳光作业”的形式,对矿产业的采矿权实施有偿出让,建立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开放、竞争、规范、有序的采矿权市场,实现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和有效配置,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保障和促进矿产业稳步、健康发展。基于这一目的的实现,实施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巩固和发展矿产业秩序的治理整顿成果为基础,以招标、拍卖和挂牌为出让方式,积极稳妥地实施和推进采矿权的有偿使用,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障与促进矿政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二、采矿权有偿出让的范围及对象
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的通知》(吉国土字矿发〔2002〕17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暂行
规定》(吉国土资矿发〔2002〕21号)的规定和要求,采矿
权有偿出让的范围及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办和已
经开采的各类矿山企业,其采矿权均须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
三、有偿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
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筹备相关资料,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
(二)有偿出让及采矿登记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1.矿区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矿山企业,先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设定矿区范围后,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复核,最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矿区范围确认。
2.地质报告或者地质储量说明书未经省地质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质报告或者地质储量说明书。通化矿务局原矿区范围内的残采小煤井,可以委托通化矿务局地测部门编制地质储量说明书。
3.矿山企业应当携带地质报告或者地质储量说明书到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地质储量评审;通化矿务局原矿区范围内的残采小煤井,可以携带地质储量说明书直接到市国土资源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4.地质报告或者地质储量说明书经评审合格后,资源储量的开拓方式、开采方法和生产能力等发生变化的矿山企业,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并经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开发利用方案经省、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确认。对于残采小煤井,由市国土资源局筛选一定数量且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评估和确认,其他残采小煤井的出让金征缴参照执行。
6.经评估确认后,矿产企业须携带评估报告和确认书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金。
7.采矿权出让结束后,凡属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企业,须携带地质报告或地质储量说明书、储量批准书、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到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采矿登记初审,并经市国土资源局复核后到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采矿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凡属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的企业,须携带地质报告或地质储量说明书、储量批准书、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经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初审后,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采矿权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凡属县(市)区审批发证的乙类矿山,由县(市)区在制定《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乙类矿山采矿权有偿出让及采矿登记程序。
四、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具体分工
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暂行规定》(吉国土资矿发〔2002〕21号),结合我市的实际,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具体分工为:甲类矿山,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采矿权有偿出让结束后,按照采矿登记、发证的管理权限,依法办理采矿登记和发证手续;乙类矿山,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和指导,采矿权有偿出让结束后,直接予以办理采矿登记和发证手续,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五、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时限要求
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时间安排为:2003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所有非国有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2004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所有国有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六、采矿权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及使用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综字〔1999〕74号)第八条的规定,甲类矿山的采矿权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征收,直接上缴市财政局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按照征收总额的40%比例返还给县(市);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剩余部分总额的20%比例划拨给市国土资源局作为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经费。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采矿权出让金,应当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矿权出让金的征收,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七、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依法、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白山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主 任:范传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王 玉 市政府副秘书长
沙文锡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柏川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马 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焦 桐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郑 力 市国土资源局总会计师
董庆春 市财政局科长
方 军 市国土资源局科长
办公室主任:马力
联系电话:(0439)3223091、322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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