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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公证的通知

2003-5-29 平政〔2003〕36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充分发挥公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对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公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依法公证意识
公证法律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证明机构和专职公证人员代表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从而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引导公民、法人依法进行经济、民事活动,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起着其他部门所无法替代的显著作用。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致使一些工程成为“欺诈工程”、“腐败工程”和“豆腐渣工程”,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依法管理工程建设已刻不容缓。而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正好适应了这一要求,能够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履行。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公证在当前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公证意识,提高依法公正的自觉性,通过运用公证法律手段,确保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
大中型工程建设的质量,始终是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关心的大事。对一些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公证,增加工程招、投标的透明度,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履约率,从而为工程质量加上了一把“保险锁”。我市今后一个时期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较多、规模较大,为了确保这些工程的质量,杜绝事故隐患,必须把工程建设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各级公证机关要抓住机遇,把公证参与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认真抓紧抓好。为此,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以及文书应当依法办理公证:
(一)在我市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依法所实行的工程招、投标;
(二)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三)在我市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三、加强领导,确保依法公证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证工作,把工程质量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依法公证工作。对于应当依法办理公证的项目,如因不经公证,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计委、建委、经贸委、物价、土地、房管、交通、电业、邮电、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主动与公证机构紧密配合,通力协作,搞好公证与监督,共同把好工程质量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公证机构要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提前介入,搞好前期准备工作。
在公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公证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公证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证质量。要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以优质、高效、周到、全方位的系列化公证法律服务,为我市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制化管理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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