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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机关各部门,企业事业各单位: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02]69号规定,为推进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展开,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自2003年起改进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现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残疾人未达法定比例残疾职工应占职工总数的1.5%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城乡经济组织、外地驻乐单位等。
二、征收标准。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征收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置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根据实际比例差额缴纳企业职工不足8人的按8人计算。应缴纳保障金为单位上年度末职工总人数的1.5%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的乘积。计算公式:单位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
三、征收管理。保障金实行按年度一次征收,征收期限为每年10月份,一年一征。
一纳税单位保障金的征收:
1、纳税单位保障金由市地税局代为征收。市残联和市地税局签订代征协议,明确相关代征事项,并将之纳入地税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2、每年7月底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对单位进行人数核对和已安置残疾职工的认证,8月20日前确定应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及数额,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统一汇总后提供给市地税局。
3、市地税局对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供的征集名单,应给予确认,并按确认的名单,于每年10月份征收保障金。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保障金的,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按日加收应缴纳保障金5的滞纳金;对少报职工人数和多报残疾职工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缴弄虚作假期间的保障金和滞纳金。
4、地税征收机关代征的保障金按规定划入指定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地税部门征收结束后于11月20日前将保障金的征收分户清册反馈给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进行核对,再根据保障金分户清册予以转划。
二、非纳税单位保障金的征收:
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局测算确定基数后统一划转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差额拨款和其他非纳税单位仍按原规定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签订托收协议,由银行托收,并及时缴入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三、残疾职工的认证。安置残疾人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或有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法定比例的单位,可根据实际在岗残疾人数,在每年5—6月份,持本单位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书》、单位本年缴纳的社保基金名单及《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认证手续,经确认后,作为已安置残疾人数抵减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过期不办理认证手续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计算征收保障金。
四、有关问题处理。单位招收残疾职工不到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时间予以抵扣。 四、保障金的减免。
1、年检年审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可免缴保障金。其他福利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持省民政厅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本单位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劳动用工合同书》、社保基金名单和《职工工资发放单》复印件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在每年的10月份前,不定期地对福利企业进行检查,以确保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和在岗就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但严重亏损或特殊困难等原因确需减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报市残联、地税局审批后,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批复申请单位,方可减缴或缓缴保障金。
五、本办法由乐清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乐清市残疾人联合会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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