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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文〔2003〕27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省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决定在2003年“五一”节前夕,召开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全省各行业、各条战线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根据省政府《关于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闽政文[2003] 6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1、评选范围

除铁路、体委和闽江局等按省系统单列评选外,2000年以来在我市范围内的各行各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建设者均可参加评选。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在各县(市)范围内的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当地评选。

二、评选条件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遵纪守法,在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建设者:

(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开展合理化建议、开拓国内外市场、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五)在促进再就业、扶贫解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六)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七)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勤劳致富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八)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授予荣誉称号的对象

“福建省劳动模范”和“福建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凡符合评选条件,并经批准的企业人选、农民人选,授予“福建省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人选,授予“福建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其他人选,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称号。

对经批准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表彰,颁发“福建省劳动模范”或“福建省先进工作者”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评选办法及名额分配

我市省劳模推荐名额共34名,其中职工26名,农民8名,分配名额见附表。

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单位)应于3月15日前将本地、本系统(单位)省劳模推荐人选的推荐登记表及有关事迹等材料报市评模办(职工劳模报市总工会,电话:8264093;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劳模报市农办人劳科,电话8222101转08)。

评选工作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质量。职工劳模人选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讨论同意;农民劳模人选要经村民委员会或所在乡镇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五、组织领导

根据市政府明政(1997)57号文精神,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次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等各项工作,由常务副市长刘鑫担任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木荣、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武丹、市人事局局长范晓京和市农办主任王荣福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委宣传部、政法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计委、经贸委、外经委、林委、文明委、建委、教委、科委、计生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部门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由市总工会副主席吴建增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抓好本地推荐评选及日后省劳模表彰大会劳模送迎工作。所需经费由办事机构编制预算,同级财政核拨。

六、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一)推荐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行动,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二)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面向科教人员,既要推荐评选改革创新有突出贡献者,也要评选在平凡岗位上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事迹突出的先进人物。要坚持推荐评选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同时兼顾各行各业、各类人员(特别是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比例,要注意做好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主的推荐评选工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一线职工应不少于50%;各级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党政机关领导不超过22%;农民劳模比例按20%掌握,应注意推荐评选农业生产一线的劳动者,村领导及乡镇企业负责人的评选人数要从严控制。

(三)被推荐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人选,必须通过当地的社会治安综治办、计生、文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查;企业负责人(含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还须通过当地税务、工商、安监等部门的审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从省“五一奖章” 获得者和市劳模、省直系统先进工作者中择优推荐。已获得省级以上劳模荣誉称号的,除2000年以来有新的突出贡献外,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五)在评选时限内,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交通、火灾、设备等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责任者以及违反计划生育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者,不得参加评选。

(六)推荐评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该单位必须是最近一届县级以上文明单位。

(七)要坚持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原则,严格评选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对推荐人选要在本单位及当地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努力提高评选透明度,严格把好逐级推荐评选和审核关,确保评选质量。

(八)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89]51号)的有关规定,2001年、2002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已是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除外),参加本次推荐评选,符合条件的经省政府核准后,授予省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九)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通过此次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崇高品质和开拓创新精神,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热潮,动员和激励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振奋精神,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附:2003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

二○○三年三月五日

 

2003年省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职工劳模 名额 企事业 一线职工
永安市
4
3
2
1

沙县
3
2
1
1

大田县
1
1
1


尤溪县
2
1
1
1

将乐县
1
1
1


宁化县
2
1
1
1

清流县
2
1
1
1

明溪县
2
1
1
1

泰宁县
2
1
1
1

建宁县
2
1
1
1

三元区
1
1



梅列区
1
1
1


市经贸委
3
3
2


市建委
1
1
1


市宣教口
2
2
2


市政法委
1
1
1


三钢
1
1



三化
1
1
1


其他系统
2
2



合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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