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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文〔2003〕6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三明实际,现对全市范围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工业用地

各地要根据工业发展建设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工业用地,实施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供地和滚动发展的政策,减少开发成本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积极推行大型建设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小区)集中。要保证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

二、有效保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工业项目(包括工业园区)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不受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限制;对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量大且指标不足的,可申请追加或由市国土资源局调剂解决,并优先报批、优先供地。

三、切实降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

工业项目用地(含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均可享受下述优惠政策: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10%部分和县级留成40%部分可以缓交3年。

2、工业项目建设新征用地,涉及菜地的,3年内免交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工业项目用地(包括工业使用的临时建筑),3年内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实行优惠的土地出让金政策:

(1)市区的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2001年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下调30%确认,无须进行地价评估;各县(市)工业项目用地价格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2)允许企业3年分期缴纳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首期按30%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后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工业项目使用新增用地的按地价30%向企业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实行先收后返或分期缴纳分期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对于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15%收取;

(4)企业在经营不足5年(含5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要补交上述给予优惠的费用。

5、积极做好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

(1)在经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各类开发区、高新技术区、旅游经济区)新办企业,可实行先入园后缴交土地出让金 ;

(2)各类工业园区内国有土地,可以租赁方式向工业企业提供用地,在项目设计设定的建设期内可不收租金;项目设计设定建设期满后双方自行确定租赁价格和租金缴交办法;

(3)园区内的商住用地经依法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土地收益,可用于园区的滚动发展。

6、对征用土地涉及的土地补偿费,经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协商同意,可在未使用土地前暂由被征地单位耕种使用,待需要使用时分期支付土地补偿费,以减少统一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较大数额补偿费用。对安置补助费,经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协商同意,可在征地时预留10%以下的土地,实行留地安置,抵顶安置补助费,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开发利用,以降低工业用地成本。

7、对重点工业项目用地,用地通过预审、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后,正在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但由于受到季节性施工限制的用地,可以经批准,先行提供临时用地。

四、保障乡镇企业用地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企业用地,涉及使用非农保田耕地的,可采取土地置换的办法。土地置换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地置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01]2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促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合理流转

1、积极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凡使用存量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并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按福建省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政策进行合理流转。

2、坚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在取得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后,对已合法使用的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允许以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提供给工业项目使用,但是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3、工业项目建设新征用地确有困难时,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并保证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先行办理农转用手续,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办理征用手续,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然后通过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提供给工业建设使用。

六、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用地的扶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凡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只要选址合理,可以依法及时调整;凡使用集体土地的龙头企业,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征得集体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由市、县政府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土地供应审批权限,将该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予以出让。现用地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可以转为国有工业用地,免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龙头企业新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业用地。

七、为工业项目建设提供用地服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协调配合,积极做好工业项目用地服务工作,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及时做好项目选址、土地权属复核、地类调查、征地补偿等前期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凡符合申请用地条件和报件要求的,要在收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收件后对符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转报工作;对已批的工业项目用地,缴清有关费用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为企业用地抵押登记提供方便;对具有竞争力的工业项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要积极协助办理规划调整,为项目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八、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反馈。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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