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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文〔2003〕6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市属各企业:

为增强市级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鼓励市直各类企业加快发展

1、新办市属企业及市属企业新增项目自投产后两年内,实现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部分的50%,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持企业发展。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其中10%用于奖励给企业经营者和项目有关人员。

新增项目中,属生产性项目的由市经贸委认定,属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市发展计划委认定。企业新增项目投产后,应按现行财务制度单独核算,年终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税务部门认定、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核定(下同)。

2、继续支持在市区的中央、省属企业发展。对中央、省属企业的新增项目,采取对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的办法,按企业当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财政实得财力增长超过市本级财政收入当年增长幅度以上的增长额的5%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经营者(董事长和总经理)。

3、市科技三项经费重点扶持市直主导产业和成长型企业,同时鼓励企业申请国家、省各项科技计划项目。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面大、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市科技经费可按国家、省项目补助资金的20—3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

4、继续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政[1999]26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明市扶持优势品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政[2002]175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培育成长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2]41号)、《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成长型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02]198号)。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中,有重复的条款,按其中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5、成长型企业的标准与认定。省级成长型企业由市经贸委根据企业申请,转报省经贸委审批认定;市级成长型企业由市经贸委按有关规定认定。鼓励各类企业申报成长型企业,只要符合市级成长型企业条件的,及时即予认定,并从认定当年起享受成长型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成长型企业新增项目按第一条第一款的优惠办法单独计算,其余收益部分按成长型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6、2003-2005年,成长型企业当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财力增长超过市本级财政收入当年增幅以上的部分,由财政安排拨给企业用于发展。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中5%用于奖励给企业经营者。

7、培育壮大机械装备制造业。机械装备制造业包括普通机械、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金属制品、电子、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的主机厂和配套厂。机械装备制造业的各类企业经市经贸委认定后,可以享受《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培育成长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2]41号)的有关政策。

二、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8、推行多形式、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企业资产重组,促进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推行管理层人员利用私有资产收购和持大股经营;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精干主业、消减冗员;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对于一些难以实行整体改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可剥离部分有效资产进行分块改制。

9、多渠道筹措企业改革成本。进一步落实好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工业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的管理办法》所确定的7条改革成本筹资渠道,集中管理,调剂使用。

10、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由市财政筹集资金建立市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1、盘活和显化国有土地资产。支持工业企业采取“退二进三”等办法盘活土地资产,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企业土地资产的出让收入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和增资减债,剩余部分划入设在市财政局的“改制与破产准备金”专户。参照省属企业的做法,三明市区外的市属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方式处置的土地收益,优先用于解决市属破产企业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安置费用。若有余额的,对余额部分,以各50%的比例分别上解市及市属企业所在地政府设立的“改制与破产准备金”专户,专款专用。

12、加大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力度。根据闽政[2002]49号文件精神,改制企业可以利用企业净资产安置职工,转换按所有制性质确定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

13、鼓励各类企业吸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根据闽委[2002]80号文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享受如下税费优惠:新办服务型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现有服务型企业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国家经贸委等8部委下发的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精神,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4、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服务保障平台。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破产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纳入社区管理,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深化企业改革提供相关保障。

三、加强企业经营者队伍建设

15、市属企业全面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不论企业所有制,根据市场、就业和效益水平,凡达到年销售额10000万元以上、职工1000人以上,或年创利税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作为一类企业管理;达到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职工600人以上,或年创利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二类企业管理;达到年销售额1500万元以上、职工150人以上,或年创利税150万元以上的企业作为三类企业管理。企业的主要经营者分别享有相应的政治待遇,企业经营者享有的待遇进入档案,作为今后使用的参考依据。

16、鼓励企业经营者参政议政。对一些条件、能力具备的优秀企业经营者可聘任为各级政府部门的顾问,参与政府工作的决策,充分发挥其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作用。

17、建立完善优秀企业家评选制度。根据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对社会的贡献,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全市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市级优秀企业家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同时,在市管拔尖人才、市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人员的评选中,适当增加优秀企业家的比例。

18、下列企业经营者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中可免于中级职称外语水平考试: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经营者;个人连续两年荣获市委、市政府综合性表彰的企业经营者;连续两年企业纳税额在全市前50名的企业经营者。

19、在总结完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扩大范围。到2004年,凡有条件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都可实行年薪制,市属集体企业可比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暂行办法进行试点。积极探索企业经营者期权制,建立企业经营者年薪加期权持股的制度,形成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激励机制。

20、奖励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对市属各类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和技术进步有重大突破的企业经营者,政府予以表彰并一次性实行重奖。

21、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经营者教育、培训机制。每年有计划安排企业主要经营者进行工商管理、资产财务、资本运营、WTO等相关现代经营知识的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综合素质。

22、加强企业经营者队伍建设。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用人竞争机制;加快企业经营者市场化、职业化的进程,建立全市企业经营者人才库,积极引进优秀人才,破除城乡、所有制、文凭、年龄等种种限制,不拘一格选聘人才,优化我市企业经营者队伍结构。

23、营造企业家成长的社会舆论环境。新闻单位要加大对优秀企业家宣传报道的力度,多形式、多层面地宣传优秀企业家在改革和发展中,奋力拼搏、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理解、关心、支持、尊重企业经营者舆论氛围和促进企业家成长的良好环境。

24、本意见适用于市属企业(含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工贸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适用于中央、省属企业分离辅业、延伸产业链兴办的在市本级注册、纳税的各类企业;属于园区内新办的企业和新上的项目,同时享受有关园区内的优惠政策。

25、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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