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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文〔2003〕1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区2003年度集资建房价格和公房租金的通知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明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闽政[2001]43号)文件精神,现就2003年度三明市区集资建房价格计算和公有住房租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明政[2002]文11号文件精神,三明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从2003年3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以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各单位应尽快将剩余公有住房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届时剩余公有住房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房改办、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90号)文件规定处理。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闽政[2001]43号)文件精神,2003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应在2002年度成本价的基础上上浮3%。据此测算,三明市2003年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为标内建面每平方米772元(砖混一等、一级地段),不同结构、层次和朝向的调节系数按明政[1998]7号文执行。购房面积超标部分按市场平均价计算,不同地段市场平均价见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备注

市场平均价(砖混一等)
1318
1184
948
824



(各项调节系数按明政[1998]7号文执行)

三明市区2003年度竣工的职工全额集资房价格,按照2003年公有住房价格执行。

三、2003年度三明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仍按明政[2001]文11号文件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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