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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政〔2003〕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肉食品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肉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牲畜私屠滥宰和经销假冒伪劣肉食品行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牲畜屠宰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进行。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屠宰牲畜。

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牲畜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由市经贸委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予以取缔,没收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屠宰场应按照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做好进场牲畜的保管和加工屠宰,确保出场肉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定点屠宰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牲畜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经贸委依照该条例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点屠宰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牲畜产品的,由市经贸委依照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予以没收牲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二、强化牲畜肉品的检疫检验。所有上市肉品都应经过检疫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猪肉品,由驻场检疫人员按每头生猪开具两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即一片肉一张单)。批发商违反《动物防疫法》、《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规范,购进含有“瘦肉精”及国家农业部规定的违禁药品牲畜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规范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推行上市销售准入制度。各零售商必须持有“两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牲畜产品销售凭证)、“两章”(检疫部门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印章)齐全的牲畜产品方准许上市销售。《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由批发商向检疫部门领取,填写零售商姓名后发给零售商。同时,批发商要给每个零售商填写“三明市区牲畜产品销售凭证”,“两章”分别由检疫人员和屠宰场管理人员按要求在肉品上加盖。经营业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经营的上市肉品 “两证”、“两章”不齐全或证、章、物不相符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述法规严厉查处,并给予曝光处理。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永久性取消其在市区经营肉食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进货索证和质量追溯制度。宾馆、酒家、快餐店、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熟肉制品加工单位购买肉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信誉卡,并建立肉品进货台帐。进货台帐必须注明进货单据编号、肉类名称、数量、进货地点、供应商姓名等以备查验。对上述业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使用非定点屠宰的肉食品等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

五、禁止街头、流动摊点等无证经营肉类产品。城监、工商、卫生、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对街头、流动摊点等无证经营户经营肉类产品的将加大查处力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经营肉食品的经营户,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取缔、没收肉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六、各市场开办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杜绝私宰肉及假冒伪劣肉食品进入市场,通过制定诚信承诺制度,督促经营者守法经营。凡被工商部门取缔的经营户,市场开办单位要及时收回摊位或店面,不得将摊位(店面)出租给被取缔人及其帮手。

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专项安排举报奖励资金,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肉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的整治工作。凡举报情况属实而被查获的,按入库罚没总额的15%计算奖金额,由市经贸委对举报人进行秘密奖励。举报电话:8691002、8230822。

八、本《通告》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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