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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文件编号]威政发〔2003〕22号

[颁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后,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防治,截止目前未发现“非典”疫情。为了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对进入本市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制度
  (一)凡抵达本市的飞机,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要做好记录。
  (二)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要做好记录。
  (三)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车辆,各道口应要求其驾乘人员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要做好记录。
  (四)机场、码头、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对经监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要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请其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指定宾馆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应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继续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学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威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市和各市区教育局要进行督促检查。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在本市运营以及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的宿舍、学校、宾馆、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并保证通风换气。所有影剧院、舞厅、网吧应暂停经营活动。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集会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举办跨省跨市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尤其是要避免举行大的室内聚集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告当地防治“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大居民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不要组织或参加聚会、聚餐等活动。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得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团来威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威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广大居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探亲或出差。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或出差返威的居民,要在家休息两周,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海关、边检、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七、鼓励社会监督报告
  凡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过密切接触者,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广大居民都要密切关注自己周围的人群,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各市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要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工商、物价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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