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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3〕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精神,提高我省“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省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新阶段“菜篮子”工作面临的形势
自1989年以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菜篮子”工程的总体部署,围绕发展生产、满足市场供应、丰富城乡居民生活这一总体目标,我省各地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种养业,全省“菜篮子”产品实现了从长期短缺到供求基本平衡的重大转变,产品丰富,市场购销两旺。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菜篮子”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一是供求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菜篮子”产品供给的充裕,以及人们环保、健康意识的增强,更加注意“菜篮子”产品的多样性、优质化、卫生和安全。这为发展“菜篮子”生产提供了条件,也对保持“菜篮子”产品总量和品种的供求平衡,防止区域结构趋同、低水平重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对质量卫生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市场放开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菜篮子”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突破了区域界限,生产主体和流通渠道多元化。这既有利于保证“菜篮子”产品的供给,又增加了质量卫生安全管理的难度。三是面临新的国际竞争环境。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后,“菜篮子”产品生产既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如何发挥山西的优势,把我省的产品推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是全省面临的十分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面对新的形势,目前我省“菜篮子”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质量、品种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生产、流通等领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由于我省部分地区土壤、大气、水质等生态因子污染较重,以及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致使一些“菜篮子”产品的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还比较严重。在流通过程中,由于包装、储运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有的 “菜篮子”产品造成了二次“污染”。其次是产品结构不尽合理。冬春蔬菜自给率低,鲜细菜比重不足;水果中市场前景比较好的葡萄、桃、杏等小果类比例低,苹果、梨的早熟品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肉类中猪肉比重大,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牛羊发展不足;精深加工产品供给不足。三是农产品市场体系不建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育不够,流通基础设施落后,交易方式原始,检验检测手段不完善,服务功能不全,交易成本过高。四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掺杂使假、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特别是违法经营,违规使用禁用品,一些地方对市场监管不力,欺行霸市,乱收费、乱罚款,影响了“菜篮子”产品的正常流通。
二、明确任务,抓重点,全力推进新阶段“菜篮子”工作
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新阶段我省“菜篮子”工作任务是:以保障长期稳定供给为目标,以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为核心,加快实现由比较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保证卫生和安全转变,真正让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菜”、“放心肉”;逐步实现由阶段性供求平衡向建立长期稳定供给机制转变,让城乡居民长期吃上“放心菜”、“放心肉”,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新阶段“菜篮子”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实现“两个转变”,必须对“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切实抓好以下几项措施的落实。
  (一)加强生产环节监管治理,从源头上把好“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安全关。
  1、加强农业生产环境监测与保护。我省的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工作十分迫切,要加快建设完善的省、市(地)、县三级农业环境监测网络,进行农业生态环境普查,加强对“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的监测和评价。各地要严格禁止向“菜篮子”产品产地排放工业“三废”、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制定水源保护规划,加强“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供水水质管理;合理施用肥料、农药,严格控制面源污染。对已造成严重污染的农业环境,要采取坚决措施,进行及时、有效地生产环境治理。对污染农业生产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给农业生产创造清洁的环境,使农产品质量有根本性的好转。
  2、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农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准入条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的品种和使用范围。“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要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停产、禁用和限用的农业投入品品种目录。有关执法部门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快农业投入品的标准制订工作,加紧开发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搞好技术培训,使农民掌握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提倡科学地交替、轮换使用农药和兽药。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源头把好“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关。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业的监管,从企业保证“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必备条件抓起,采取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监督措施,在加工源头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销售,并加大执法监督和打击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力度。 
  3、强化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各级农业植保、畜牧兽医动植物病虫害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种植业、畜牧水产业疫病测报预警、防治检疫、环境消毒的技术手段,尽快建立起具有高效运转、快速反应能力的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体系。强化猪、牛、羊等畜禽的免疫、检疫和疫病监测,加快无规定疫病示范区建设。要充分发挥植保、兽医等基层技术队伍及各类农业技术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农牧民的技术培训,提高食用动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水平。 
4、加强无公害“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建设。按区域优势,统筹规划,集中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园区,并以标准化为手段,对产前、产中、产后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加快标准的推广实施,坚持以典型引路的方法,辐射和带动全省无公害“菜篮子”产品生产。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调整“菜篮子”产品生产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 
(二)健全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1、加快“菜篮子”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并贯彻实施“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彻底改变无标生产、无标上市、无标流通的状况,使标准成为优新“菜篮子”产品生产开发、质量评价规范市场、引导消费的重要依据,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研究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的原产地域保护措施。尽快建立和完善“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产品加工分级包装标准、产品运输储藏(保鲜)标准、动植物检疫标准、检验检测方法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使“菜篮子”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都有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当前,重点要抓紧蔬菜、瓜果、奶类、水产品、畜禽及其制品等“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完善农药、兽药、重金属、饲料添加剂等残留限量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力争到“十五”期末,建立一套比较完善配套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2、加大“菜篮子”产品检验检疫体系建设和工作力度。要尽快建成在人才、设备和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的省级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疫中心,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疫体系。同时,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建设市(地)、县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产品和农业生态环境质量安全监测检验检疫中心(所、站),实行产地“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监测检验检疫制度。具有一定规模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技术设备,保证生产和经营的“菜篮子”产品合格。执法机关的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抽检工作,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十五”期末,我省要基本建立起“菜篮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检疫机构接受送检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检验检疫体系和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强制检验检疫制度。 
3、加快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认证体系建设,推行产品标识和质量卫生安全追溯制度。要按照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工作,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积极申报无公害“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积极推行GMP(良好操作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系列标准)认证和管理工作。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作为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发展方向,加快认证进程,在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农产品名牌战略、扩大农产品出口创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建立“菜篮子”产品标识制度,使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应有符合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检验检疫指标及合格证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标识制度及监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质量卫生安全不合格的“菜篮子”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能作无害化处理的,应予以销毁。发现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和质量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有效地追溯发生问题的环节和责任,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立和创新产销经营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1、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现代营销方式。全省要根据 “菜篮子”产品生产布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重点加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改善交易条件,增强信息服务、质量安全检测功能,提高产地市场的集散辐射能力;通过改扩建,完善城市“菜篮子”产品骨干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要积极创新市场营销方式和流通组织形式,引入先进的市场管理运营模式,推进批发市场进行“菜篮子”产品连锁经营和配送。鼓励有条件的批发市场积极探索经纪人代理、竞价拍卖、电子结算和网上交易等现代营销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大力培育发展农产品流通组织和经纪人队伍,提高“菜篮子”产品的组织化程度,搞活市场流通。
2、规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菜篮子”产品流通环境。各类市场要加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禁止欺行霸市,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解决市场管理多头收费、重复收费的问题。各地要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农副产品运输车辆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通告》(晋政发〔1997〕83号),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撤销一切不合理的关卡,开通全省范围的“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降低鲜活“菜篮子”产品运销成本,创造良好的流通环境。
3、大力推进“菜篮子”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菜篮子”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卫生安全管理控制工作。抓产地,从源头控制,推进“菜篮子”产品产地检验或检疫认证制度,产品上市销售必须有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证明;“菜篮子”加工品必须有真实的生产单位、产地、商标、生产日期、储藏条件、保质期、执行标准、产品成份和技术指标等标识。对形成龙头的特色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鼓励和支持其生产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鼓励和扶持其开展名牌营销战略。各级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及食品零售店,应建立进货检验制度。重点对市场上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各类“菜篮子”产品的药物残留进行监测,以保证经销品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对有毒有害物质超限量标准的不合格产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和追溯源头进行治理。严禁销售病害病死畜禽产品、水产品以及注水肉、含“瘦肉精”的猪肉。在国家和省级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检测合格的“菜篮子”产品要建立专销区,城市批发市场要进行连锁经营和配送销售,实行优质优价和市场保护。
4、进一步提高“菜篮子”产品产销一体化经营水平。严格“菜篮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条件,建立行业管理和企业自律机制。生产经营企业(包括各类市场)要严格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确保“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各地应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农村建立“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订单农业,按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的要求进行“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四)发展“菜篮子”产品出口生产基地,严把进口关。
充分发挥我省的优势,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努力扩大优质、特色和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菜篮子”产品出口,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建设“菜篮子”产品出口生产基地,要严格按有关进口国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经营;抓好“菜篮子”产品产后的商品化处理,尽快改变我省产品包装落后的现状;同时,做好对“菜篮子”产品出口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认证工作,并对出口产品实施有效检验检疫。完善进口“菜篮子”产品的检验检疫的风险评估,加强对从事进出口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严格检验检疫制度,严防境外动植物病虫害侵入,确保我省生物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引进与推广。
围绕提高“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水平,充分利用我省的资源优势,加速优质、专用、抗逆、高产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等新品种选育及良种扩繁。鼓励开发、推广生物农药、生物肥料,以及高效施药、施肥新机械。积极推动高效疫苗、疫病诊断技术、安全饲料添加剂、新型兽药的研究与开发,加强饲料安全检测技术、养殖场疾病综合防治及环境卫生控制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为“菜篮子”产品加工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快开发果蔬、肉类、奶类等“菜篮子”产品加工、包装、运输和储藏(保鲜)技术设备,发展专储、专用技术,实现“菜篮子”产品冷链储运,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简便、经济、快速、高效的检验、检测、检疫技术和设备的开发,加快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
(六)完善扶持政策,加强宏观调控。
  1、完善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根据新阶段进一步实现“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任务,各市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鼓励和扶持政策。
2、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三绿工程”,积极开展“菜篮子”产品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完善检验检疫和市场流通基础设施。重点支持“菜篮子”产品标准体系和检验检疫体系建设,保证“菜篮子”产品监督检验经费的投入。国有商业银行要支持“菜篮子”市场流通设施建设。
3、进一步加强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抓紧建设和完善覆盖面宽、时效性强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网络,并加快网络向乡镇、批发市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经营大户延伸。要建立农业预警系统,搞好农产品供求预测、预报工作,并充分发挥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和电视、广播等媒体的作用,指导区域间产销衔接,引导生产结构调整。各市(地)、县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定期对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菜篮子”产品进行抽检,抽检和查出结果逐级向省菜篮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由省农业、质检、卫生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整理“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4、建立重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和储备基金。为应对突发性灾害和稳定市场,建立和完善重要“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和储备基金,有关部门要制定储备商品、储备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加强重要“菜篮子”商品和基金的宏观调控。
  三、切实加强对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领导
新阶段的“菜篮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形势紧迫,环境复杂,任务艰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新阶段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继续实施“菜篮子”工作市长负责制。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形势、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菜篮子”工作市长负责制不变。各地要把保证供给和保障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作为市长和主产区(市地、县)行政领导的责任目标,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转变政府职能,抓好协调和监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农民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意识。让消费者了解和识别卫生安全食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菜篮子”产品质量卫生安全出现重大问题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行政首长的领导责任。
(二)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规制定,依法保障“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符合全省工作需要的农产品质量卫生安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当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各地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规,尽快将行政执法工作从农业投入品转向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执法监督,要加大对禁用、限用农业投入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菜篮子”产品行为的查处,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农业部门是“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促生长剂、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强对动植物“菜篮子”产品的检验和检疫,会同经贸部门牵头协调“菜篮子”发展的政策措施。经贸部门要重点支持保障食品安全的“三绿工程”,实现让城乡居民长期吃上“放心肉”、“放心菜”;加快提升“菜篮子”产品加工和流通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完善市场的服务功能,积极推进集中配送、连锁经营等营销方式和流通组织形式,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加工、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对重要“菜篮子”产品供求进行宏观调控。卫生部门要完善“菜篮子”产品卫生标准,牵头制定有关“菜篮子”产品卫生监管的地方法规,审核发放“菜篮子”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对市场上销售的“菜篮子”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执法抽查。质监部门要积极组织与“菜篮子”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加强“菜篮子”产品加工中质量卫生安全的抽查、监管并对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进一步规范与“菜篮子”产品认证认可有关的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监管“菜篮子”产品的市场交易秩序,查处非法无证、无照加工、经营“菜篮子”产品以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负责制定“菜篮子”产品种植、养殖生产环境安全标准和监管办法,加强产地农业环境监测工作,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的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基础设施建设,重视“菜篮子”产品供水源的检测与监督管理,保证“菜篮子”产品生产的供水质量。计划、财政部门要调整资金投向,加大对“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园区建设、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质量检验检疫体系建设、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产品信息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金融、税收部门要完善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进出口的政策措施。为了加强“菜篮子”工作的协调和配合,由山西省菜篮子工程协调领导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菜篮子”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为省人民政府进行“菜篮子”工作的决策提供建议。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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