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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晋政办发电〔2003〕95号)

发表日期:2003-8-4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里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切实加强了对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安全专项整治和管理。特别是从6月1日开始,我省进一步深化以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等为重点的“六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今年1月至7月,我省发生了2起雷管被盗、丢失案件;2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死亡3人;5起民爆器材爆炸事故,死亡9人,伤13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民爆器材丢失、被盗以及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屡有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民爆器材漏管失控问题仍然存在;二是部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三是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仍然薄弱。目前,全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已逐渐进入旺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辛集市“7·28”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管明电〔2003〕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切实加强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范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整顿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立即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合法的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切实摸清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来源和底数,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安全。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企业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二是厂房布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擅自迁移厂址和改变厂房用途的现象;三是危险性建筑物是否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四是带药生产工序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各危险工序或储存库房有无超量领药、储存,性质相抵触的原材料是否分类存放。对存在隐患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坚决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等证照。
二、严厉打击涉及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遏制事故发生的势头。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和管理,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民爆器材、烟花爆竹为重点,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没收其生产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合法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组织厂外非法生产和收购非法生产厂点产品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三、做好暑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整顿工作,加强隐患整改。
今年暑期气温高、湿度大,十分不利于烟花爆竹生产。按照安监管明电〔2003〕11号要求,各种证照齐全的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于9月底前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责任制,认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将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情况报所在地的市(地)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整顿或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吊销相关证件,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部门间的协作意识,切实加强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公安、安监、国防工办、工商等负有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上,根据各自的职责,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地区的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加大检查整治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范事故的能力。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凡因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民爆器材、烟花爆竹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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