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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第2号通告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3-04-27
实施日期: 2003-04-27

津政发〔2003〕035号

  为进一步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范控制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市人民政府主要针对防止非典型肺炎传入我市,于4月2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通告》(津政发〔2003〕33号)。现针对严格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市内传播,进一步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消毒制度。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车站、码头、机场、商业设施、居民社区、建筑工地宿舍等公共聚集场所,都要实行严格的消毒制度,按照市卫生防疫部门制定的消毒规范,每天至少消毒2次;凡各类交通工具使用一次后,必须严格消毒,要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卫生防疫部门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规范要求的,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对环境卫生实行综合治理。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证社会环境的整洁,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埋动物尸体、乱倒垃圾等违反市容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三、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网吧暂停营业。各部门、各单位暂停大型集会活动。要劝导宗教界人士,目前尽量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组织较大规模的宗教活动和人数较多的宗教聚会。
  四、对公共场所人流进行卫生检查。机场、火车站、港口、长途客车站等人口流动量大的公共场所,应设立红外线体温检测仪,对可疑病人实行留验观察。
  五、实行晨检制度。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及托幼机
构和居民社区等,都要继续执行晨检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有发热症状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其到发热门诊就诊。
  六、开设“发热门诊”。二级以上医疗单位要开设“发热门诊”、设立“疑似病人隔离留观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设立明显标志,确保24小时值班。
  七、严防疫情传播。各区县必须按规定设立医学观察点,对与“非典”患者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其中有发热症状者,应送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观察诊断;对其中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在市内六个区发生的,应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医院诊治;在其他区县发生的,应送各自设立的专门医院诊治。
  八、认真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确保市、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的四级疫情监测网络畅通运行。各级医疗机构、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各个社区的市民,如发现有“非典”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或发现有来自“非典”病例地区而又有发热等症状者,要及时报告当地防疫部门。各级防疫部门要按规定定时上报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数。各区县必须向社会公布发烧门诊医疗机构、卫生防病站、“120”救护车站的电话和地址,方便群众就医和报告病情。
  九、做好防治“非典”的物资保障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保障“非典”防范物资的储备和供应。严禁哄抬物价、私自涨价,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法经营者依法严惩。
  十、对不执行市人民政府4月24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通告》和本通告,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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