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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川办发[2003]20号

            
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2003年3月22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政府立法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工作。省有关部门在立法工作中,应勇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积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和交易环境,促进西部大开发。省有关部门在立法起草、论证审查工作中,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努力实现立法民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积极配合和支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立法听证工作。
  省各有关部门在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的职责基础上,应积极配合国家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配合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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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
  (一)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省经贸委
  (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省计委
  (三)四川省公共消防安全设施管理条例 省公安厅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修订) 省水利厅
  (五)四川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订) 省科技厅
  (六)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修正) 省旅游局
  (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
  (八)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 省经贸委
  二、拟制定(修订)发布的规章
  (一)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省计生委
  (二)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省环保局
  (三)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四)四川省林地管理办法 省林业厅
  (五)四川省汽车维修业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六)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修订) 省交通厅
  (七)四川省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省建设厅
  三、拟论证的地方性法规
  (一)四川省经营城市国有资源和促进城市发展条例 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川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省工商局
  (三)四川省公路建设管理条例 省交通厅
  (四)四川省邮政条例 省邮政局
  (五)四川省重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省气象局
  (六)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省水利厅厅
  (七)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 省水利厅
  (八)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省建设厅
  (九)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十)《四川省禁毒条例》补充规定 省公安厅
  (十一)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订) 省工商局
  (十二)四川省公证条例(修正) 省司法厅
  (十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 省建设厅
  四、拟论证的规章
  (一)四川省征兵工作办法(修订) 省军区
  (二)四川省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省安监局
  (三)四川省通信管线建设与保护暂行规定 省通信局
  (四)四川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 省民政厅
  (五)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保障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六)四川省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省广电局
  (七)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修正) 省物价局
  (八)四川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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