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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3〕41号)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法人机构监管,强化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4月起,改变对保险公司违规处罚的执行方式,现就保险公司缴纳罚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保监办在处罚保险机构违规行为时,凡涉及给予罚款处理的行为,应要求受处罚的保险机构及时向其总公司报告处罚结论,并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交纳罚款。被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向保监办提供其总公司划款凭据的复印件。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收到其分支机构关于受处罚的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中国保监会缴纳罚款。
  二、请各保监办按《关于做好财产保险公司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发[2002]44号)及《关于报送人寿保险公司行政处罚统计表的通知》(保监发[2003]17号)的要求,汇总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受处罚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中国保监会。
  三、中国保监会每半年向各保险公司通报其分支机构受处罚的情况。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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