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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委关于本市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意见的通知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沪府办〔2003〕19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商委《关于本市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03〕1号)精神,现提出本市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意见如下:
一、长江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的时间、范围与对象。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实施的要求,本市从今年起,每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在南汇嘴与启东嘴联线以西长江段上海水域范围内,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禁止除刀鲚、凤鲚捕捞以外的所有捕捞作业。对刀鲚、凤鲚捕捞作业实行限额捕捞专项管理,刀鲚捕捞许可作业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凤鲚捕捞许可作业时间为每年4月20日至6月19日。
从2004年1月1日起,本市全年禁止深水张网、插网和三层刺网作业。
禁渔期间,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本市组织开展长江渔业资源增殖活动。国家级水产原种场需采捕长江天然水产苗种的,有关科研单位需进行长江渔业资源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实施的原则。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原则,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各项工作。各有关区、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渔业(渔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管理人员与经费,对所辖行政区域内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各司其职,严格捕捞许可制度,规范长江渔业管理,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二、禁渔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长江禁渔期监督检查的方案,采取形式多样、机动灵活、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面、港口、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二)搞好执法检查。禁渔期间,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政、渔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江检查行动,并抽调有关区、县渔政执法船及渔政管理人员参加,重点是依法查处深水张网和电、炸、毒鱼等使用有害渔具的作业方式,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和违反禁渔规定的行为。
(三)推进转产转业。各有关区、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解决专业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四)加强队伍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本市渔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增加渔政执法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提高渔业行政管理水平。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保证长江禁渔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在长江禁渔期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有关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禁渔工作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管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把落实长江禁渔期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途径,广泛宣传长江禁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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