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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司法局关于2003年北京地区司法考试公告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2003年10月11日、12日在全国统一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现将北京地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北京地区的报名时间为200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5、品行良好。


前述第4项关于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专业条件,依据《法官法》第九条、《检察官法》第十条和《律师法》第六条有关法官、检察官任职和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为:


第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中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高等教育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三、报名方式


(一)北京地区报名分为两个阶段:


1、网上信息填报阶段:2003年7月1日00:00 —7月25日24:00。


报名人员登陆www.bjsk.com.cn进行信息填报,获得报名序号和现场报名日期。


2、现场报名阶段:2003年7月12日— 7月31日,每天08:30—11:30,13:00—16:30(周六、周日不休息)。


(二)报名人员应当提交的报名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籍不在本市,但在北京工作、学习(进修)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报名时须提交北京地区公安机关核发的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出差、探亲的人员不得在北京地区报名。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北京地区工作、学习(进修)的,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


4、报名费220元。


报名材料须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当场数码照相并发给准考证。


(三)报名地点:法律出版社(北京莲花池西里)。乘车路线:乘1路、4路、300路、309支、730路、830路、845路、937支、特2路、运通201路六里桥北里站下车,新华人寿大楼西侧。


(四)不具备网上信息填报条件的考生,可以直接到报名现场进行信息填报、审核、照相、领取准考证。


(五)报名必须本人前来,一律不得代报。


四、考试时间、内容、科目和方式


(一)考试时间: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为:2003年10月11日、12日。考试分4份试卷,每份试卷考试时间为3小时。具体为:


试卷一:10月11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10月11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10月12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10月12日下午14:00—17:00


(二)考试内容、科目和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试卷一、二、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每份试卷分值为100分。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五、成绩发布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当次有效。


六、注意事项


针对北京目前的防“非典”形势,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现场前,应接受体温测量,体温超过37.5度时不得进入报名现场;报名人员应当佩戴口罩;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分批进入;报名人员应自带钢笔或签字笔,报名现场不提供公用笔。


                   


北京市司法局


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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