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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核认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通知

京人发〔2003〕56号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文件精神,北京地区(铁道部、水利部和军队系统除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2003年5月1日以前,长期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公用设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6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的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公用设备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申报时间及地点
  考核认定申报时间:2003年6月23日—27日
  考核认定申报地点: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注册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号楼二层北段)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68021804 叶平 魏登云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人事部规定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严禁一个人从两个或以上单位重复申报。
  (五)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一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并由原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考核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员可从北京市人事局网站(www.bjp.gov.cn)、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网站(www.bjghw.gov.cn)和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bjpta.gov.cn)下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要求使用A4纸打印并装订。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二)所在单位将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申报地点。
  (三)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核,北京市人事局复审后,统一报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
  (四)初审合格人员的测试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另行通知。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二)对于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的申报权及个人的申报资格。
  (三)铁道部、水利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报送。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报送。
  (四)申报费用:根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注工[2003]11号文件要求,考核认定申报费用为800元/人。请在报送申报材料时一并交纳。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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