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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非典”防治期间应对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3]8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典防控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针对当前本市“非典”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现就“非典”防治期间外地务工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当前,随着北京“非典”疫情得到遏制,经济和社会生活逐步恢复正常,外地务工人员将会陆续返京。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流动和聚集的增加,容易降低原有安全屏障的防护作用,增大“非典”传播和人群感染的机率,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本市的“非典”防治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了保证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巩固前一阶段防治工作成果,防止疫情反弹和传播,根据当前 “两手抓”的总体要求,在建立外地务工人员应急监控系统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治和管理工作,尤其是针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陆续返京的新情况,要切实做到严格控制、计划返京、加强服务、依法保护。

二、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非典”防疫工作责任制,积极做好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防疫工作

一是对生产、经营以及提供的集体饮食、起居场所要达到防控措施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加强卫生防疫的监督检查,确保在岗务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二是对重新返岗或新招用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市防疫有关规定严把防疫关。所有重新返岗或新招用的外地务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防疫登记,进行一周以上的防疫体温检测观察,健康合格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准许上岗。严禁用人单位使用无健康证明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对防疫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以及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用人单位严禁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三是加强防疫教育和宣传,提高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要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在防疫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四是对进入居民家庭的外埠家政服务员,雇佣户应按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区报告情况,并主动配合居住地防疫部门对外埠家政服务员做好防疫检查的健康登记工作。五是对因失职、预防措施不力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当中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用人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和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用工报告制度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是当前本市“非典”防控工作的重点,为了切实做好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控工作,尤其是返京(返岗)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传播和反弹,建立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报告制度。

(一)建立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招用人员,应当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用人登记,报告单位空缺的岗位、所需人员的数量及素质要求、用工形式及期限、劳动报酬等情况。

(二)建立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区县、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报告本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数量、人员结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等基本情况,以及在岗、在京放假、离京、拟返京的人员情况。

(三)建立使用外埠家政服务人员登记报告制度。各家政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其管理及介绍的外埠家政服务人员的数量、分布及居民家庭对家庭服务员的需求情况,向所在地区县、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报告登记。

四、适应经济生活逐步恢复正常的情况,加强就业服务,做好劳动力余缺调剂工作

(一)各区县、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将用人单位空岗报告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根据单位要求实行承诺服务,做好劳动力余缺调剂工作,及时满足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如本市劳动力不能满足用人单位正常用工需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做好各项“非典”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积极通过外埠劳务基地为用人单位有组织地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二)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配合监督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工地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转场工作,在符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做好人员流动工作。

(三)各区县、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要结合“非典”防治工作,积极开发社区防疫隔离、清洁、消毒、保洁等相关就业岗位。加强对本市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指导,结合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变化和新增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宣传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本市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严格控制外地务工人员盲目进京,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外地务工人员返岗

(一)为了防止疫情的扩散,在“非典”防治期间,应严格控制外地务工人员盲目进京、集中返岗。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需招用外地务工人员进京或返岗的,应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指导下有组织地进行。

(二)用人单位因恢复生产经营,需要招用外地务工人员进京(或返岗)的,应当向区县、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对口的劳务基地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联系,有计划地统一安排返岗。返岗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到社区进行登记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住和上岗。

(三)继续落实“非典”防治期间暂停群体性职业洽谈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开展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群体性职业洽谈活动。各区县外来职介中心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中心周边地区、易发聚集重点地区的外来人员管理和疏导工作,张贴政策宣传广告,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日常巡视,防止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非法聚集。

(四)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一是在当地正确宣传北京市“非典”防治工作的形势和防控规定,以及北京市“非典”防治期间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二是加强对劳务基地的监督指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务工人员盲目进京。三是做好在京外地务工人员家庭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因夏收等带来的困难。

(五)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严格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手续。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非典”防治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摸清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底数,严格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用人单位应当持有社区开具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健康证明,方可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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