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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划定城口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复函

渝办〔2003〕64号


城口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请示》(城口府文〔2003〕22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关于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请示》中确定的禁放区域。

二、请严格按照《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



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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