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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已修改)
闽建人〔2003〕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人事局(交通局(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7号)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3〕11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3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岗位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港口与航道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总平面专业或水工结构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大型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
②在具有甲级水运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平面或水工结构的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水运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中,担任总平面或水工结构的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港口与航道工程)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有关港口与航道工程的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必须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二)设区市建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应汇总填写《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附表);
(三)符合考核认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除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外)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设区市建设局、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厅。经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初审通过人员,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终审合格人员,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各一式三份);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三)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此外,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1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申报时间:
(1)省直申报时间:2003年6月23日至6月27日。
(2)各市申报时间:由各设区市建设局自定。
设区市建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汇总,连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申报人员个人申报材料审查一览表》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3)考核认定申报时间仅此一次,逾期不予受理。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申报费用
考核认定申报费用为850元/人(含报名费),申报费用由各设区市建设局统一收取后,全额上交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审核情况记录表》由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为A4纸。各设区市建设局应于2003年5月30日前将负责申报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厅建设公寓409室,电话:0591-7610301、7615694。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交通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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