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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

川府发[200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以下简称两大工程),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是我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几年来,国家投入了巨额资金。经过全省共同努力,两大工程建设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个别地方和工程实施单位发生截留、抵扣、挤占、挪用、套取和贪污工程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两大工程建设。为严格工程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两大工程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管理
  确保两大工程资金安全运行,事关两大工程成败,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工程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管好用好工程资金,确保两大工程顺利实施。
  二、及时下达,规范使用,确保工程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工程实施单位(指重点森工企业和工程主管县、市、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下同),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原则,对工程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高效运行。
  (一)及时下达和拨付工程资金。两大工程投资计划的下达、资金的拨付,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下达拨付到位。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次及时拨付到工程实施单位,并预留10%在市、州财政国债专户,待3年造林保存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兑现给工程实施单位,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严格按规范使用工程资金。工程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投资计划、资金开支范围及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计划、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退耕还林工程的种苗补助费,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管理,用于组织提供种苗补助,种苗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和政府采购制;种苗补助费当年有结余的,滚动用于以后年度种苗采购、补植补播和封育管护等支出。退耕还林工程的现金补助,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对还林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负责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
  粮食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由省对市、州实行包干管理,超支不补,其结余部分用于冲减当地高价位粮食库存成本;对就地供应低价位粮食结余部分,留在省用于以后年度调剂使用。粮食调运费,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退耕农户分摊。发生的供应费用,按省定控制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同级粮食部门确定。
  工程实施单位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资金建设中列支的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规定开支。工程实施单位要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按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工程支付结算事项。工程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资金管理的有关财务规定,坚持实行“报账制”;要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报销。
  各级财政、林业、粮食、银行等部门和工程实施单位及个人,不得抵扣、代扣、截留、挤占、挪用和侵吞两大工程资金;不得用工程资金支付各种摊派和赞助、缴纳各种经营税费、偿还银行贷款和其他各类债务;不得用大额现金直接支付;不得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三)切实解决工程建设工作经费。两大工程建设工作经费,各地政府要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工程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的经费开支。
  三、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切实加大工程资金监督力度
  两大工程资金管理由各地政府负总责。计划、财政、林业、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程资金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计划分配等重大事项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审计部门要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常规性审计,每3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省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办公室要加强对全省工程资金的重点稽查。
  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两大工程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整改效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缓拨工程资金或调减下年度工程任务。
  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依法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和领导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做到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共同推进两大工程建设稳步、健康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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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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