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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通知

川办发[2003]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要关心他们,尽力为他们办实事。省政府决定把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困难问题,把保障特困家庭学生入学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群众疾苦,为民办实事的一件大事来抓,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特困家庭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现就我省资助特困家庭子女入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一)《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中规定的城市低保家庭;
  (二)农村特困家庭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川委发〔2001〕36号)标准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户。
  (三)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者。
  (四)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
  二、资助办法
  (一)实行对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减免收费。
  1.对按规定在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生,全免杂费,至少减半收取书本费。
  2.对按规定在公办初中就读的初中生,至少全免杂费。
  3.对按规定在公办高中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至少减半收取学费。
  4.对按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参照上述普通中学的减免办法执行。
  上述学校特困学生的学杂费、书本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具体制定。
  5高等学校特困学生按照国家现有“奖、贷、助、补、减”等助学政策予以资助。
  (二)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学校及时办理特困家庭子女入学有关事宜,保证学生按时入学,不得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拒绝学生入学。学生报名时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学校审核办理减免、入学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中小学因此而减少的收费予以补助。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补助资金主要由市、州、县(市、区)两级多渠道筹集,省予以适当支持。补助资金主要来源如下:
  1.从2003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
  2.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3.积极发动社会各方面捐赠支持,鼓励和倡导社会各方面资助特困家庭学生。各地教育基金会设立“特困家庭学生助学基金”,接受社会捐款。
  4.各级民政、扶贫部门安排部分资金。
  省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中小学校,主要补助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丘陵地区县、人口大县等经济困难地区和薄弱学校。民族地区通过完善现有寄宿制补助政策,进一步解决好特困学生资助问题。各级教育部门要设立助学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二)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各级和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对乱收费行为导致特困家庭学生失学甚至引发恶性事件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资助特困学生工作,认真落实有关规定。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困助学活动,主动争取社会各方面包括学校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对特困生的关心和支持。各高等学校要组织特困大学生参与本校后勤服务,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四、企业、部门办学校参照上述办法执行,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自筹。民办学校也要采取相应措施,资助本校特困家庭学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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