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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北京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强北京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交通委等部门另行规定。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北京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交通委 市卫生局 市公安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电《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华北地区非典型肺炎联防联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15号)精神,在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做好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联合检疫检查责任制
  (一)全市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由北京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组统一领导、指挥,下设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小组由市主管领导负责,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输管理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由一名区县领导负责,成立由卫生防疫、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区县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区县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
  (二)明确检疫站布局,实行三级管理,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将已经确定的28个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作为一级站,由工作小组统一部署工作,各区县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将9个设置在高速公路的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作为二级站,由区县政府安排部署工作;将设置在与外省市连接的区县、街乡公路的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作为三级站,由区县统一安排部署。
  (三)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出入北京的车辆和人员实施联合检疫检查。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对通过本辖区出入北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和人员的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由卫生防疫、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共同对出入北京车辆和人员进行卫生检疫检查。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的具体工作由设立在出入北京公路上的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承担。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为:公安部门负责拦截应检查的出入北京车辆和维护检查现场秩序,对拒绝接受检查的车辆和人员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卫生检疫检查顺利进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车辆和人员进行检疫检查,一旦发现可疑病人,按有关防治“非典”工作预案进行隔离、消毒处理,对可疑车辆一律不准出入北京;交通部门负责对营业性省际长途客运车辆进行检查。
  (四)由民航和铁路部门各自负责乘坐飞机和火车出入北京人员的联合检疫检查工作。
  二、建立联合检疫检查工作机制
  对通过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工具出入北京的所有人员,统一执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防治组和卫生检疫组制定的体温检测标准和交通工具消毒制度,统一实行出行人员检疫检查制度。具体要求为:
  (一)对出入北京的人员实行体温检测制度。体温检测警示标准温度为37.5摄氏度,所有达到或超过37.5摄氏度的出入境人员、旅客,一律不得登乘交通工具。
  1.对于乘坐飞机、火车的旅客,由机场和火车站组织在场、站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检测合格者填写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并凭该卡和机(车)票登机(车);《健康申报卡》由机场和铁路工作人员负责收取,统一按照日期航班(车次)分类保管,保管期限为14天,有条件的可输入计算机管理。发现疫情后,将同机(车)人员的信息移交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跟踪。
  2.对于乘坐公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出行的旅客,由各长途客运站负责对旅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检测合格者填写《健康申报卡》,由各客运站负责收取并统一按照日期、车次分类保管,保管期限为14天,有条件的可输入计算机管理。发现疫情后,将同车人员的信息移交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跟踪。乘坐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出入北京的旅客由交通部门负责核查车辆消毒和乘客体温登记情况。
  3.对乘坐非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出行的人员,由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检疫检查。
  4.对经体温检测发现有发烧等相关症状的人员,所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要立即实行隔离并上报情况,同时调用专用救护车辆将其送到定点医院,通知当地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跟踪调查。
  联合检疫检查站对在公路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的有发烧等相关症状的人员,由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的卫生防疫人员通知当地政府调用专用救护车辆将其送往定点医院;对同乘车辆的密切接触者先行隔离,并通知其原籍所在地政府进行跟踪调查;车辆经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消毒后返回。
  (二)统一实行营运交通工具消毒制度。飞机、火车的消毒工作分别由民航、铁路部门负责。营运长途客运车辆的消毒工作由长途客运站负责。对外省市出入北京的长途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消毒的,由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进行强制消毒,并发给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卫生检疫组规定格式的《防“非典”车辆消毒证》,无证车辆一律不得运营。
  三、建立联合检疫检查工作责任督查和追究制度
  (一)认真履行职责,文明执法。按照全市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卫生防疫、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检查,文明执法,做好所辖区联合检疫检查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联合检疫检查工作落实和交通畅通。采取分段检查和分散检查的方法,既要保证正常的检疫检查,又要努力保持交通畅通。一是经市政府批准已在国道、市道上设立的各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联合检疫检查工作。二是高速公路上的联合检疫检查站要设立在服务区和符合条件的联络线上。三是其它与外省市连接的区县、街乡公路检疫检查站,由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并负责抓好落实。四是各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联合检疫检查工作,确保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检测力量,增加检疫设备,缩短检疫和消毒时间,保证省际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员和物资的正常输送。
  各区县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依法查处挖断或阻断国道、市道等道路,阻止车辆和人员通行的行为。要继续坚持卫生检疫巡查制度,加大检查力度,严格交通卫生检疫。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漏查、漏报有发烧症状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疫情蔓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出行人员体温检测和交通客运工具消毒制度。各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要统一实行当日一次性有效的出行人员体温检测和道路交通客运工具消毒制度。所有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和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不得对旅客重复进行体温检测和填表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有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和道路运输客运站不得对当日已消毒并取得《防“非典”车辆消毒证》的车辆重复消毒,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照)从事长途旅客运输等违法行为。
  (四)建立疫情信息报送和沟通反应机制。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由市交通委负责汇总全市民航、铁路、省际长途客运的检疫检查情况;各区县政府负责对设置在本辖区内的各级交通联合检疫检查站每日的检查情况统一进行汇总,并于次日上午10时前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在交通联合检疫检查中,如发现户籍不在本地的确诊和疑似“非典”患者,在就地隔离救治的同时,应立即通报患者户籍所在地政府或疾病控制机构;请户籍所在地政府或疾病控制机构做好与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追访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通报方。各区县政府对在本地治愈出院和排除疑似“非典”患者的人员去外地或返回外地,要事先通报其所去地区,请接报地做好跟踪工作,有异常情况及时反馈通报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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