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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3〕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意见

汕头市物价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和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价〔2003〕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两个《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是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价格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学习和宣传《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作为物价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把两个《目录》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公报、网页、媒体向社会公开。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两个《目录》,让社会各界充分掌握其内容、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
  二、严格执行《定价目录》规定,进一步清理和精简审批事项。《定价目录》是政府管理价格适用范围、定价权限的依据。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要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项目、范围和定价形式进行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要对市、区(县)现行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项目,要放开由经营者定价,实行市场调节,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清理和公布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三、严格执行规定定价权限和定价形式。《定价目录》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定价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定价目录》的授权,依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越权定价或擅自改变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范围以及授权范围。对《定价目录》授权市、县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价格,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对重大的定调价,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属省定价的项目,经营者申请定调价的,要按隶属关系报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物价局核准后转报。必要时,报市政府决定,并以市政府名义上报。
  四、加强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管理。《定价目录》中属中央、省定价的商品、服务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现行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培训)收费和经营服务收费的,收费单位仍应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属省有关部门定价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市及各区、县有关业务部门和单位在贯彻执行时,应将有关价格标准在30日内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权限实施价格决策听证。《听证目录》中列入市、县物价局组织的听证项目,市、县物价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对《听证目录》未列入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六、加强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规范和引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规范和引导。要加强价格调控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促进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建立健全价格预警机制和防止价格异动的预案,灵敏快速处置各类价格异动事件。要加强价格信息服务,加强行业价格指导,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
  附件: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
     〈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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