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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联系方式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穗府办〔2003〕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广州市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办公室的通知》(穗府〔2003〕21号)的要求,请各单位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6时前将本单位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办公室人员或应急处理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联系方式按附表的要求上报广州市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办公室,并请广州市卫生局将驻穗部队卫生部门和广州地区市以上医院的应急处理人员方式联系表统一收集汇总上报我办,以便协调和紧急处理我市非典型肺炎疫情。

  为保证"五一"期间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按时上报联系方式,各级应急处理办公室以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必须24小时保持联系电话畅通。

  附件:各区、县级市政府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办公室联系方式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各区、县级市政府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办公室联系方式表

办公地点 办公电话 传真
成员名单 姓名 单位及职务 手机号码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市直属单位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人员联系方式表

姓 名  工作部门及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应急电话(24小时接处)
负责人
责任人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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