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自2月发病高峰以后,我市发病人数呈明显下降趋势,3月份比2月份下降46.9%,4月份比3月份又下降了47%;截至4月底,治愈出院率为86.2%,死亡率为3.3%。但是,目前正处于呼吸道传染病高发期,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防止反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成立广州市医疗资源调配中心。

  广州市医疗资源调配中心负责广州地区范围内各医疗机构资源的调配工作。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一名副局长任主任,日常协调工作由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承担。

  二、严格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分类分级收治、管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分: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待排除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与确诊和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四类。

  对不同类别的患者实行分级收治。一级收治为确诊和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二级收治为待排除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对与确诊和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三、明确一级、二级收治单位和医学观察单位。

  为了合理调配医疗资源,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指定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广州市儿童医院等为一级收治单位。

  指定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市中医医院、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白云区人民医院、东山区人民医院、越秀区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芳村区人民医院、广州开发区医院、广州东沙医院等为二级收治单位。

  各区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医学观察单位。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收治医院由本级政府指定。

  四、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专家组。

  广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专家组由15人组成,负责指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难病人的救治和临床诊断确认;临床确诊必须有5名以上专家组成员参加。

  一级收治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专家组由7至9人组成,负责对本院和二级收治单位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中的疑难病例的会诊及进一步明确诊断;临床确诊必须有3名以上专家组成员参加。

  二级收治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专家组由5至7人组成,负责对本院待排除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作出初步诊断、制定治疗方案;临床确诊必须有3名以上专家组成员参加。

  收治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专家组每周对本院收治病人进行1至2次会诊,进一步明确诊断,完善治疗方案。

  五、严格执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临床诊断按照广州市卫生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临床诊断标准》(见附件1)执行。

  六、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转院、转诊工作。

  经收治单位专家组确诊需要转院、转诊的病人,由转出医院与接收医院联系,接收医院派出专用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将病人护送入院。

  一级收治单位的病人经本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专家组确认为待排除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可联系转送到病人居住地的二级收治单位,有关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收治工作。转院、转诊遇到困难,由广州市医疗资源调配中心决定。

  七、严格执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报告制度。

  医院收治确诊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含待排除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后,要在6小时内填写《广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卡》,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卫生局。

  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汇总整理后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一览表》,每日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一步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每日报市政府。

  八、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要求对确诊和疑似病人进行个案调查,重点查清病人的活动史和可疑接触史,查清传染来源及可能传播的范围,及时确定和登记密切接触者,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九、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下称"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并立即报告区、县级市卫生局,卫生局报本级政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通知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在其家庭或住地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区(县级市)、街(镇)、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为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传播,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立即停业,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指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广州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1、流行病学资料

  有密切接触史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2、症状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多为高热,偶有畏寒;伴或不伴有头痛、关节酸痛、全身酸痛、乏力、胸痛、腹泻;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干、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WBC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

  4、胸部X线或CT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样改变,少数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大部分病人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不一致。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符合上述1+2+3+4条或2+3+4+5条者为临床诊断病例。

  符合上述1+2+3条或2+3+4条者为疑似病例。

  符合上述2+3条者为疑似待排病例。

  在没有医学消毒隔离条件下接触确诊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者,列入医学观察对象,进行医学观察14天。

  鉴别诊断:注意排除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肺结核、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肺部疾患。





附件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指引

  一、确诊或高度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应自行在家进行隔离14天,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访视,配合实施相应的消毒措施,不得擅自外出。密切接触者应与家人分房分餐分日常用具。

  二、学校、托幼机构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隔离,有寄宿的学校,应选择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作为隔离场所,观察期间不能参与集体活动。

  三、厂矿企业的密切接触者应暂停上班,留在家或相对独立的宿舍观察,无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后方可上班。

  四、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每天自行测量体温并登记,鼓励采用新的科学检测手段,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或符合检测阳性标准的,立即通知120,由120指定医院前往诊治。如无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后方可解除隔离。

  五、密切接触者应主动与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密切联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进行医学观察和自我防护。

  六、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对密切接触者的住所、工作场所及周边环境的消毒工作。对密切接触者所在隔离场所要定期消毒,其他场所可采用一般预防性消毒措施。

  七、密切接触者应保持良好的、积极向上的心态,减轻压力,增强防病信心。注意均衡饮食,加强营养;定期运动,充足休息,增强身体抵抗力;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增减衣服,避免着凉。家居经常通风换气,尽可能打开门窗,开启排气扇、风扇,促进空气流通。搞好家居环境卫生,勤打扫,勤晒衣物被褥,保持家庭环境整洁通风。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打喷嚏、咳嗽时要用手或纸巾掩口鼻;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洗手后要用清洁的毛巾或纸巾擦干;勤洗手,尽量避免用手触摸眼、口和鼻腔。尽量不在家居内吸烟。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