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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手抓非典型肺炎防治,一手抓经济建设”的指示精神,减轻对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的相关行业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财税宏观调控作用,大力扶持企业发展,培育地方后续财源,推动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对我市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租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府指定的捐赠管理机构向非典型肺炎防治支付的捐赠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凭捐赠票据,在当期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以鼓励纳税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的捐赠行为。
  三、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因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可以酌情减免。
  六、考虑到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双定”户大都从事服务行业,受非典型肺炎的影响较大,当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受非典型肺炎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纳税定额。
  七、因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八、因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企业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向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批,可以办理缓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企业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缴纳滞纳金。
  九、对按月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每月的15日,其中2003年5月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0日。在此期间,个别纳税人因非典型肺炎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进一步延期。
  十、对受非典型肺炎影响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交通运输等行业减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种价格调节基金等政府性基金。
  十一、对受非典型肺炎影响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服务等行业减半征收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预防性体检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含排污费)。
  十二、对受非典型肺炎影响较严重的交通运输行业减半征收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十三、对娱乐服务行业(包括美容美发、卡拉OK、桑拿、沐足、投影录像)免收应缴中标资金。
  十四、对出租小汽车行业减免征收上缴市财政的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十五、以上规定中一至四项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五至九项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停止时间另文通知;第十至十四项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03年9月30日停止执行。
  十六、以上意见,如与日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冲突,届时另行修订。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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