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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全市外来人员租赁房屋管理的补充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455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根据北京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组《关于开展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登记和出租(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防控组发[2003]9号)的要求,现就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全市外来人员出租(含出借,下同)房屋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本市房屋,包括:城镇房屋、农村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单位出租的房屋、个人出租的房屋;农村地区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造的房屋、无合法手续自行建造的房屋,均要按照《关于加强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03]25号)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本着查找漏洞,不留死角的要求,把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各类出租房屋的管理全部纳入各区县的防治工作体系。
二、要按照京办发[2003]25号文件的统一要求、各区县政府的部署和市局《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强全市出租房屋和普通楼房地下室管理的紧急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429号)的具体要求,在对出租房屋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出租房屋的登记制度。
三、要按照京办发[2003]25号文件第二条的要求,完善对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出租房屋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的制度。本通知第一条所述各类房屋向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出租,都要取得当地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擅自出租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对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管理已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完善委托管理的对象、内容、责任,并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尚未纳入管理范围的地区,包括城镇地区或农村地区,要纳入管理范围,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
五、下列房屋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临时):
1.房改已购公房有购房手续的;
2.未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行建设、且四邻无争议的;
3.有房屋转租合同的。
《房屋租赁许可证》(临时)仅作为房屋出租登记凭证,不作任何其他证明。
六、下列房屋不予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临时):
1.危险的;
2.生活设施不齐备、不具备居住和防疫条件的地下空间;
3.出租人不履行防疫责任的。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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